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他字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监字第2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

 

二○○四年九月四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因生产劣药被没收财产10万元,当事人有听证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法观点:答复、通知行为的可诉性
【09执业药师法规通关笔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