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小知识:
一、哪些人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1、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举报。
二、哪种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下列三种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其中,第1种情形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案件,但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况的除外。
三、申请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以及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申请书中应列明申请监督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申请书应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以及新发现的并获得的证据材料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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