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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该文件针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进行了规范,京平律师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1

“囤地派”大量囤地,将成为历史!


《通知》中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制定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相应任务和奖惩制度:对于两项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任一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为了囤地而进行大量的征收,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开发利用,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闲置土地。此次通知的出台,将会对这种“囤地派”产生一定的约束,因为如果有大量闲置土地,那么再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无疑将存在限制。



2

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次该《通知》中进一步重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京平律师接待拆迁户的咨询中,很多拆迁户称当地拆迁方突然拿着几年前甚至10年前的批文进行征地,这个批文还有效吗?京平律师提示:可以用上述这些规定回击并拒绝征收。但是需要提醒,如果拆迁户所在的地区已经开始实施征地,但是某些拆迁户一直未签协议、房屋也没有被拆除,即使超过两年,也并不代表批文自动失效,还需要具体分析。



3

无故闲置土地,将收费或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2012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对闲置土地进行了处罚规定。


此次《通知》中再一次明确,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而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置。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闲置土地问题比较严重,很多村民耕地被以低价征收,但却被荒置。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村民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举报并可依法申请复耕。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一方面土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又再占用大量的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此次通知的出台,对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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