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薛之谦用屏摄为《飞驰人生2》宣传的事情已经发酵好几天了,事情闹成这样,看上去已经很难再形成共识了。
但关于屏摄,我们还是想试着再讲讲道理,不是还要去对话有些没有公德的人和群体,是想对话在中间感到茫然的朋友们。
2019年的时候我们曾经发过一篇文(因为首发时法律条款表述有误,修改后重发过),试图科普为什么屏摄是不对的,当时的最终的阅读是10万,4年过去,这篇文依旧在被不断的转发,目前阅读已经到了60万。每到一部屏摄重灾区的热门电影上映,这篇文阅读就会暴涨,还会多上百条留言,目前留言已经累计到了将近4000条,尤其是这几天,再次暴涨。
这说明这篇文大概是发挥了一些作用的,至少被很多朋友用来当做比较方便的科普文进行扩散。
也是这个原因,我们在每年的热门档期,热门电影上映时,都会重发这篇文,今年这次是第六次。
只是这次不是为了一部片了,是为了薛之谦这件事。
首先,在法律层面之前,有一个连薛之谦和他粉丝一直“无视”的问题。
屏摄本身就是一个公德问题,举起手机会影响到其他正在看电影的观众。
影院是特殊的黑暗环境,电影是带有沉浸属性的艺术\商品,电影银幕因为它的放映方式,不管亮度多高,都无法匹配你手机玻璃屏幕的亮度,二者无法相融。于是任何手机光源,对于人的眼睛都会构成一种“夺目”,打断所有能看到你手机的观众的观影体验。
这也是为什么即使目前法律并没有那么完善,不商用也确实不侵犯版权,但影院、很多观众、官媒依旧会反复呼吁大家不要在影院拍照的原因之一。
你可以理解成和在影院外放声音一样,法律规定是要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犯法,这就等于在影院只是开声音刷短视频并不犯法,但大部分人不会这么做,因为我们有公德心,有大众的道德共识,罗翔老师说过,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就是这个意思,尤其对于我们的公众人物。
再来说法律,薛之谦转发的那条内容有问题吗,当然没问题(但也是很好笑官媒发了七八条说屏摄不对、没公德的,他都无视,选了唯一一条说不商用不犯法的转发)。虽然目前没有直接证据看到他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但在法律层面他没有用于商用,严格来说,不违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也一直有一个不完善的地方,我之前说过很多次,法律用词是禁止录像,录像是否包括拍照一直有争议,这是我们需要推动完善的地方。
那这就奇怪了,既然不违法,为什么版权局的最近几年的相关文件也已经开始把拍照纳入整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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