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仅凭离婚协议房屋归一方所有约定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具备直接确权的基础和条件,但可排除形成在后的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1.仅凭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当事人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
2.当事人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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