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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今如是告汝:荣光归于谁

索尔兹伯里大教堂所藏1215年抄本《大宪章》

大宪章原文

1215年

序言注20

朕,约翰注21,受命于上帝注22之英格兰王暨爱尔兰注23领主注24、诺曼底注25公爵注26、阿基坦注27公爵和安茹注28伯爵注29,谨致注30其大主教、主教、修道院住持注31、伯爵注32、男爵注33、法官注34、林官注35、郡长注36、总管注37、家臣注38以及所有乡长注39和忠实臣民注40。

上帝在上注41,为拯救注42朕注43之灵魂及所有朕之先祖及子嗣之灵魂,为维护上帝之荣耀,为提升神圣教会之地位并更好地治理注44朕之国家,遵照朕所敬重注45之诸位神父之建议,包括:

坎特伯雷大主教、全英格兰首席主教注46暨神圣罗马教会枢机主教注47斯蒂芬注48;

都柏林大主教亨利;

伦敦主教威廉;

温彻斯特主教彼得;

巴斯与格拉斯顿伯里主教乔斯林;

林肯主教修;

伍斯特主教沃尔特;

考文垂主教威廉;

罗彻斯特主教本讷迪克特;

副助祭注49暨教宗家室成员注50潘道尔夫注51先生;

英格兰圣殿骑士会注52会长艾伊莫瑞克教兄注53;

以及尊贵的注54彭布儒克伯爵注55暨兵马元帅威廉注56;

索尔兹伯里伯爵威廉;

沃伦伯爵威廉;

阿伦德尔伯爵威廉;

苏格兰骑将注57艾伦·德·盖洛韦;

沃林·菲兹·杰拉尔德;

彼得·菲兹·赫博特;

普瓦图注58大总管注59胡博特·德·博若;

修·德·奈维尔;

马修·菲兹·赫博特;

托玛斯·巴塞特;

艾伦·巴塞特;

菲利普·道比尼;

罗伯特·德·若普雷;

约翰·马绍尔;

约翰·菲兹·修;

以及朕之其他忠实臣民的建议,特诏告天下:

造反男爵头领若博特·费兹沃尔特

1

首先,朕已向上帝承诺注60并藉此特许状代表朕及朕之千秋子嗣确认,保证英格兰教会永远自主注61,其权利将完整无缺注62、其自主权将不受侵犯注63。朕这一意愿注64有以下事实证明注65:早在朕与诸男爵之间发生这场争端注66之前,朕已心甘情愿注67地允准,并藉朕所颁特许状确认,英格兰教会有自主选举权注68,该权利被英格兰教会视为最必要与最重要之权利,且朕已使该特许状获教宗英诺森三世确认;该自主权朕本人会尊重并希望朕之千秋子嗣永远诚心尊重。对我国所有自由人注69,朕也代表王室与朕之千秋子嗣,允许他们享有下文所载之所有自主权注70,这些自主权由他们及其继承人从朕及朕之继承人处获得并享有。

2

任何伯爵、男爵或其他因服军役而从朕处直接获得王室封地注71者一旦亡故,且在其亡故之时其继承人已经成年并有义务缴纳续租费注72,该继承人只须按原来的注73缴费标准缴纳续租费后即可继承续租权,即伯爵继承人缴纳100镑便可继承全部伯爵治所注74;男爵继承人缴纳100镑即可继承全部男爵治所注75;骑士注76继承人缴纳至多100先令注77即可继承全部骑士封地注78;按照原先的注79封地注80常例注81少缴续租费者,可以少缴。

3

然而,上述任何人之继承人如尚未成年并处于受监护注82状态,成年后即可享有继承权,不必缴纳替补费注83或契约变更费注84。

4

监管未成年继承人土地之人将仅从该土地收取合理数量之收成注85、合理数额之常例钱注86与合理天数之劳役注87,不得对人员或财物造成伤害损毁注88。如朕已将该未成年人之土地监管权委托给郡长或任何向朕代缴赋税注89者,受委托者若有损毁行为,朕将责令其赔偿,并将该土地委托给同一封地之两位合法注90且谨慎之人监管,此二人将负责向朕或朕任命之人缴纳赋税。若朕已将该土地之监管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监管者如有损毁行为,他将丧失监管权,该监管权将转给同一封地两位合法且谨慎之人,此二人将以前述相似方式对朕负责。

5

监管人在享有土地监管权期间,须利用该土地之收成维护与该土地相关之房屋、林园、鱼塘注91、壕沟注92、磨坊及一应其他事物;继承人成年后,监管人须将全部土地,连同犁具以及各季农活注93所需且该土地之收成可合理负担注94之农具与牲畜注95,一并归还给该继承人。

6

继承人可以结婚,但不得下娶注96,然而婚前须将婚事向继承人之直系亲属通报。

7

寡妇在丈夫去世之后,可随即不受阻挠注97地获得其陪嫁注98和亡夫遗产,不必为其寡妇财产注99、陪嫁或所继承夫妻二人在丈夫去世时之共有财产付费。寡妇若改嫁注100,可在丈夫死后在夫家居住四十天,在此期间须将其寡妇财产分配给她。

8

寡妇若情愿孀居,任何人不得逼其改嫁。寡妇若持有朕之土地,须保证未经朕同意不会改嫁;寡妇若持有其他领主之土地,须保证未经相关领主同意不会改嫁。

9

只要负债人之动产足以偿债,朕或朕之官员将不得收回任何土地或地租以偿债。只要负债人本人能偿债,不得对其担保人实施羁押。如负债人因缺乏支付能力而无法偿债,其担保人须代为偿还。担保人如愿意,可扣押负债人之土地和地租,直至其所代还债务已得到偿还。负债人如能证明所还债务已超过担保人之担保额,则不在此列。

10

任何人向犹太人借债,不论数额大小注101,如果在债务偿清前死亡,其继承人,无论其据有之土地属于谁,只要仍未成年,都无须支付债款利息。此类债权如归朕所有,朕将仅收回借据中所写明之本金而不问其他。

11

任何男子死亡时如欠犹太人之债,其妻可保有其寡妇财产,不必用之偿还债务。如亡者留下未成年子女,须根据死者田产多寡为之留出生活所需,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债务,须向其封建领主提供之劳役不变注102。所欠犹太人之外其他人之债务,以相同方式处理。

12

未经全国广泛协商注103,不得在朕之国家征收任何代役金注104或摊派任何捐助注105,仅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用于赎回朕之人身;二、用于册封朕之长子为骑士;三、用于朕之长女出嫁(一次)。摊派这三种捐助,数额须合理。向伦敦市摊派之捐助,以相同方式处理。

13

伦敦市将享受其一切古已有之自主权及陆路与水路之免费通关权注106。朕还同意并允准所有其他市、区、镇、港均享受其一切自主权与免费通关权。

14

为就摊派捐助(上述三项捐助除外)或征收代役金事宜进行全国广泛协商,朕将提前至少40天向诸位大主教、主教、修道院住持、伯爵及大男爵逐一发出诏书;直接持有朕之封地者,朕将通过朕之郡长和乡长统一发出诏书,通知他们在所定日期和地点开会,商议诏书中所载明之事。诏书发出后,不论所有被通知者是否全都到会,议事之日所议之事将根据与会者之决议执行。

15

朕今后将不允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身份的佃户摊派捐助,除非是为了赎回其人身、册封其长子或出嫁其长女(一次)。用于这些目的之捐助,摊派数额须合理。

16

不得强迫持有骑士封地注107或其他自有地注108者服超过其应服之役。

17

普通诉讼之审理地点将不随朕朝廷行在之变化而变化,而须在固定地点审理。

18

对新近地产剥夺案注109、先人遗产继承案注110和教堂职位捐赠案注111之审理注112将仅在案发之郡注113举行。朕本人,或朕出国时朕之首席法官,每年将四次派遣两名法官前往各郡,这些法官将与各郡自己所推举注114之四名骑士在该郡并在规定之日期与地点举行上述裁决注115。

19

上述评判如无法在郡法庭开庭之日进行,出席当天庭审之人士中须有足够人数之骑士和自有地持有人注116留下,第二天继续进行司法裁决,具体人数视裁决事务注117的多寡而定。

20

处理自由人所犯小过失,罚金须与其过失之程度相当;处理严重过失,也应如此,但不得重到剥夺其生计注118之程度。若商人和农民被告至朕之法庭注119,处罚商人时须允许其保留其经商手段注120,处罚农民注121时须允许其保留其农具注122。此类处罚未经邻里有良好声誉人士宣誓评判注123,不得实施。

21

伯爵与男爵仅受其平等人士注124处罚,且罚金数额须与其过失之严重程度相当。

22

处罚神职人员之世俗财产,将根据相同原则估算,不考虑其神职财产注125之价值。

23

不得强迫任何城镇或个人在河上筑桥注126,自古以来负有筑桥义务者除外。

24

朕之所有郡长、骑将、护冕官注127或其他官员,均不得受理应由朕之法官注128受理之法律诉讼。

25

各郡、乡注129、镇注130、区注131之地租将保持在以往水平,不得增加,朕之自有庄园注132除外。

26

从朕处获得世俗封邑注133者死后,朕之郡长或乡长如出示朕之公函传票注134,表明死者所欠朕之债务,即可在享有法权人士注135监督下,合法抄没并登记死者世俗封地之动产注136,所抄没财物之价值须与所欠债务之价值相抵注137。债务偿清之前,任何人不得从封地上取走任何财物。债务偿清后,剩余财物留待遗嘱执行人按死者遗嘱处理。如死者不欠朕任何债务,所有动产,除酌情留给死者妻子与子女部分外,将被视为死者之财产。

27

自由人如未立遗嘱而死亡,在扣除死者所欠所有债务后,其动产可由其最近亲属注138与朋友在教会监督下分配。

28

任何骑将或朕之其他官员不当即付款,不得拿走任何人之粮食或其他财物,除非卖方自愿允许赊账。

29

任何骑士若愿意自己在城堡站岗,或因正当理由无法自己站岗而找到另一合格者代为站岗,任何骑将均不得强迫该骑士交钱以免除其站岗之责。此外,骑士服军役之天数将从其站岗之天数中扣除。

30

朕之任何郡长、乡长或其他人员未获自由人之同意,不得征用其马匹或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31

朕或朕之官员未获木材主人同意,不得征用不属于朕之木材,用于为朕建造城堡或其他目的。

32

被判定犯有大过注139者,朕扣压其土地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之后该土地将还给有关封地之领主。

33

泰晤士河、梅德韦河及英格兰全境所有鱼堰注140将被拆除,沿海岸所建鱼堰除外。

34

今后不向任何人就土地持有问题下达被称为责成令注141之敕令注142,以免自由人因此被剥夺在其领主法庭上受审判之权利。注143

35

全国各地将使用伦敦夸特注144作为统一单位来计量葡萄酒、麦芽酒和粮食。全国各地还将使用统一单位来计量布幅,不论色布、褐呢注145或其他布料注146,布幅之标准宽度是两边之间为两厄尔注147。重量单位也将标准化。

36

今后,不得因发出死刑或截肢刑案注148勘验敕令而收受任何财物,此等敕令应免费发出且不得拒绝。

37

任何人若以固定费注149、田役注150或城区费注151之方式从朕处获得土地,并因服军役注152而从另一领主处获得土地,只要他缴纳固定费,服田役或缴纳城区费,朕便不再要求对其子嗣实施监护注153;除非固定费缴纳者欠服军役,否则朕也不要求对其固定费、田役或城区费实施监管。任何人若因向朕提供刀剑、弓箭之类物品而从朕处获得小田产注154,朕不会因这种田产而要求对其子嗣实施监护或对其因服军役而从其他领主处所获土地实施监管。

38

今后任何官员不得仅凭自己一句话注155,在没有可信注156证人证明其真实性之情况下,对一个人进行审判。注157

39

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注158,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其平等人士注159之合法裁决或注160通过英格兰法裁决注161。注162

40

朕不会向任何人出卖注163权利或正义,朕也不会拒绝或拖延任何人之权利或正义。

41

一切想在英格兰做买卖之商人均可按注164古老且合法之常例注165安全无忧地出入英格兰,在英格兰各地暂住并旅行注166,不论经由水路或陆路,免交一切非法路费注167,仅战时来自敌对国之商人除外。战事一旦爆发,国内来自敌对国之商人将受到羁押,但不得对其人身或货物施加伤害或损害,直至朕之首席法官弄清楚我国商人在敌对国受到何种待遇。如我方商人在对方安全无恙,对方商人在我方也会安全无恙。

42

今后,任何人只要对朕效忠,都可合法地经由水路或陆路安全无忧地出入我国,战时为保护我国公共利益之短暂时期例外;依据我国法律被囚禁者、被剥夺法律保护者及来自与我交战之国者不在此列;对商人按前一款所述办法对待。

43

任何归地注168(如沃灵福德注169、诺丁汉、布洛涅注170、兰卡斯特之名誉治所注171或其他归朕所有并带有男爵治所性质之封地)的持有者死后,如该归地仍在男爵手中,已故持有者之子嗣仅须向男爵而不是向朕缴纳续租费并服劳役。朕保有该归地之方式将与男爵以往保有之方式相同。

44

今后,在林苑注172外居住者将不必接受一般性传唤,到朕之林苑法庭出庭,除非他们涉入一场法律诉讼或者身为因触犯林苑法而遭逮捕者之保人。

45

朕任命为法官、骑将、郡长或乡长者,须熟知我国法律,决心认真执法。

46

建造修道院之男爵,如持有英格兰国王所颁特许状或一直长期保有其产权注173,在该修道院空置注174时,有权接管之,因为理当如此。

47

所有本朝所圈之禁苑将立即解禁。本朝为防御之目的所圈之河岸亦将解禁。

48

对与林苑和兽苑注175、林官和兽官、郡长及其部属、河岸及其护岸官有关之一切邪恶惯例注176,即着各县由正派人士从该县推选出12名骑士,宣誓后展开调查,调查开始后40日之内,邪恶惯例将彻底废除,永不恢复。但朕,或当朕不在英格兰时朕之首席法官,须先得到通报。

49

英格兰人交给朕作为和平抵押或忠君担保之一切人质和特许状,朕将立即归还。

50

朕将立即撤销杰拉德·德阿泰注177亲属之一切职务,永不叙用,这些人包括昂基拉·德希戈涅、彼得·德尚索、盖伊·德尚索、安诸·德尚索、盖伊·德希戈涅、杰弗瑞·德马蒂尼及其兄弟、菲利普·马克及其兄弟、侄子杰弗瑞及这些人之所有追随者。

51

一俟和平恢复,朕将从英格兰驱逐一切外国出生之骑士、弓弩手及其随从,以及携带马匹与武器进入我国之雇佣兵,他们给我国造成了祸害。

52

对任何未经其平等人士合法裁决而被朕剥夺了土地、城堡、特许权注178或权利者,朕将立即予以恢复。对有争议之案例,须通过下面有关和平保障之条款注179所载明之二十五位男爵做出裁决加以解决。对未经其平等人士合法裁决而被朕之父王亨利或王兄理查剥夺了上述财产或权利且这些财产或权利现为朕所执掌或在朕担保下由他人执掌之案件,朕将缓期处理,除非在朕举起十字去远征之前相关法律诉讼已经开始,或根据朕之敕令已经着手对案件进行调查;所缓期限为十字军远征之通常期限。一旦朕从远征归来或万一放弃远征,朕将立即公正处理这些案件。

53

对以下情况,朕也将缓期处理:朕之父王亨利或王兄理查所圈之林苑是解禁还是保留;事关他人封邑土地之监管权,该监管权由于第三方因服军役而从朕处获得封地而一直归朕所有;事关朕在非朕之封地上所建修道院,该封地之领主声称对该修道院拥有产权。一俟朕远征回国或放弃远征,朕将立即公正处理有关这些事项之申诉。

54

任何人不得因一个女人起诉他杀了人而遭逮捕,除非死者是该女人之丈夫。

55

上缴给朕之一切不当与非法罚款以及朕所收缴获之一切不当与非法罚款,都将全部退还;如有争议,将由下面有关和平保障之条款注180所载明之二十五位男爵裁决,或由这些人连同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如他能出席)及他所愿带领者之多数人意见裁决。如大主教无法出席,裁决将照常进行,但如果这二十五位男爵中有人是案件当事人,该男爵对该案件之裁决权将被搁置,其余二十四人将另选一人作为替补,宣誓后行使对该案件之裁决权。

56

如果朕未经平等人士合法裁决而剥夺或没收了任何威尔士人在英格兰或威尔士之土地、特许权或其他东西,朕将立即归还给他们。如在这类问题上出现争议,将由其平等人士在威尔士与英格兰交界地带裁决。英格兰法律将适用于英格兰一侧地产之归属,威尔士法律将适用于威尔士一侧地产之归属。威尔士方将以同样方式对待我方。

57

事关威尔士人未经其平等人士合法裁决而被朕之父王亨利或王兄理查剥夺或没收任何财产或权利且这些财产或权利现为朕所执掌或在朕之担保下由他人执掌之案件,朕将缓期处理,除非在朕拿起十字去远征之前相关法律诉讼已经开始,或根据朕之敕令已经着手对案件进行调查;所缓期限为十字军远征之通常期限。一俟朕远征归来或万一放弃远征,朕将立即根据威尔士法律在上述地区注181公正处理这些案件。

58

朕作为和平担保所扣押勒威林注182之子、所有威尔士人质以及呈交给朕之特许状,朕将立即归还。

59

至于归还苏格兰王亚历山大注183之姐妹和人质、恢复其特权与法权,在这些问题上,朕对待他将与对待其他英格兰男爵一样,除非其父亲(前苏格兰王威廉)交给朕之特许状表明他应得到不同待遇。此事将根据其在我朝平等人士之裁决处理。

60

上述所有惯例与朕所授之特权,只要事关朕与朕之臣民注184之关系,在全国都有效;只要事关朕之人臣与其民众注185之关系,全国所有人,无论神职或俗职,都须同样遵守。

61

鉴于为了上帝,为了国家进步注186,为了更好地消弥朕与男爵们之间所出现之不合,朕已允准上述一切,且愿意男爵们完全而稳固地永远享有之。为此,朕给予并允准这些男爵享有下述安全保障:

男爵们将从我国注187推举出二十五个他们属意之人,这些人将尽全力维护并确保授予他们并经本宪章确认之和平与特权得到遵守。

如朕、朕之首席法官,朕之官员或朕之任何臣子在任何方面侵犯任何人,或违反和平协议,或违反本安全保障之任何一条,且该过失被报告给上面所说二十五位男爵中之四位,这些男爵可来至朕处,或当朕不在国内时来至首席法官处,宣布该过失并要求立即纠正。如果在四十天内,天数从向朕(或当朕不在国内时向朕之首席法官)宣布之日起计算,朕不加纠正(或当朕不在国内时朕之首席法官不加纠正),上述四位男爵可将此事提交至这二十五位男爵中之其他男爵,这二十五位男爵在得到全国民众注188支持时,可羁押朕并以任何可能方式使朕遭受损失,包括占领朕之城堡、土地,拿走朕之财产或任何其他物品,但不得伤害朕之人身和王后以及朕子女之人身,直至他们认为过失已得到纠正。过失一经纠正,他们便须像之前那样服从朕。

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宣誓服从上述二十五位男爵之命令,做所有上述之事,与他们一起尽其全力使朕受损。朕特此公开并自愿允许任何愿意这样宣誓者宣誓,决不禁止任何人这样宣誓。本国所有自己无意宣誓跟男爵们一起羁押并损害朕者,朕将敦促他们做出这种宣誓。

二十五位男爵中如有人死亡,离开英格兰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其他男爵可根据自己意愿推选另一位男爵代替之,获选者将像其他男爵一样届时宣誓就职。

这二十五位男爵如就提交他们决定之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在场多数人意见之效力将等同于全体二十五人之一致意见,不论这二十五人是全体在场还是其中一些人得到通知后不愿或无法出席会议。

上述二十五位男爵将宣誓忠实执行上述所有条款,并尽全力促使其他人遵守这些条款。

朕既不会通过自己之努力,也不会借助第三方之努力,去做任何有可能取消或削弱这些让步或特权或其任何部分之事。即使出现这种事,也是非法与无效的。朕任何时候都不会利用这种事或通过第三方利用这种事。

62

所有自这场争议开始以来朕与朕之僧俗臣民之间所产生之恶意、仇恨、怨恨,朕都已悉数宽恕,并赦免每一个人。另外,对所有僧俗人等在本朝十六年注189复活节至恢复和平期间因这场争议而发生所有以下犯上之行为注190,凡与朕相关,朕已完全宽恕并全部赦免。

此外,朕已命人发出公开信注191,证明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都柏林大主教亨利、上述其他主教及潘道尔夫先生见证了这一安全保障与上述让步。

63

为此,朕愿意坚定不移地宣布,英格兰教会将自主行事,朕之人臣,包括其子嗣,将如前所述,和平美好地、完全充分地、自由平静地享有并保持从朕及朕之子嗣处所获上述一切特权、法权和让步,无论涉及何事,无论身处何地,永远不变。

朕与男爵们都已宣誓,将认真遵守上述所有条款,不得恶意欺骗。

见证人

本诏书由上述之人及其他多人见证。此谕。

日期

本朝十七年注192六月十五日,在温莎与斯泰恩斯之间称为兰尼米德之草场加盖朕之御玺。

注20 小标题和每一条的编号均自大英图书馆版本,小标题的文字为拉丁原文所无。

注21 朕,约翰:原文直接以Johannes(即John)开头,没有表示“朕”的词语。这里增添“朕”字,是为了使《大宪章》的语言符合中文诏书的行文习惯。

注22 受命于上帝:原文Dei gratia意为“承蒙上帝恩典”,英文对应表达式by the grace of God与中文“奉天承运”相当。

注23 爱尔兰:原文Hibernie,是凯撒(Julius Caesar,100BC-44BC)对爱尔兰的叫法,在拉丁文里一直沿用到中世纪及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中世纪时,爱尔兰有多个小国,这些小国的君主为争当爱尔兰高王(the High King of Ireland)长期陷入混战。1171年亨利二世率军入侵爱尔兰,从此爱尔兰沦为英格兰的领地(dominium)。后来亨利二世将这一领地封给了当时唯一无封地的儿子约翰,10岁的约翰于是成为爱尔兰领主。约翰登基后,没有改变其爱尔兰领主的封号。

注24 领主:原文dominus的英文对应词是lord“主人;君主;领主”。

注25 诺曼底:Normandy,法国西北部与英国隔英吉利海峡相望的地区。这个地名源自古诺斯语(Old Norse,古日耳曼语系的一个分支)名词normant,意为“北方人”,即居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一带的维京人。从9世纪中叶开始,以来自挪威和丹麦为主的维京人开始侵入法国西北部沿海地区并在那里定居下来。入侵者与当地人通婚,其诺斯语也与当地语言融合,逐渐形成了一个新民族,即诺曼人(Normans),该地区也因此被称为诺曼底。1066年自称对英格兰王位有继承权的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I,1028-1087)率军征服了英格兰,成为英王兼诺曼底公爵。从此诺曼底便与英格兰和法兰西有了长达几百年错综复杂的关系。约翰继承王位时,承袭了诺曼底公爵的封号。

注26 公爵:原文Dux的英文对应词是Duke“公爵”,公爵治所叫duchy。

注27 阿基坦:Aquitaine,法国西南部的一个地区,中世纪时是一个公爵治所。1152年英王亨利一世的外孙亨利(Henry Plantagenet,1133-1189,即后来的亨利二世)通过迎娶法王路易七世的前妻(1137—1152)、阿基坦女公爵艾莉诺(Aliénor/Éléonore,1122/24-1204),将阿基坦纳入了自己的领地。艾莉诺为亨利二世生下了儿子理查(即后来的英王理查一世)。1171年亨利二世将阿基坦分封给了理查。理查一世死后,约翰不仅承袭了诺曼底公爵的封号,同时还承袭了阿基坦公爵的封号。

注28 安茹:Anjou,法国历史上西部的一个行省。1128年,英王亨利一世将女儿玛蒂尔达(Matilda)下嫁给安茹伯爵之子杰弗瑞(Geoffrey),次年杰弗瑞继承了伯爵的封号。亨利一世死后,杰弗瑞伯爵夫妇经过多年努力,不仅保住了安茹伯爵的封号,还获得诺曼底公爵的封号,后将这些封号传给了儿子亨利,并为之争取到了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1154年亨利登基,成为英王亨利二世暨诺曼底公爵和安茹伯爵。后来亨利二世将安茹伯爵的封号传给了理查,约翰又从理查那里承袭了这一封号。

注29 伯爵:原文comes的英文对应词是count“伯爵”,是欧洲大陆国家贵族的一个等级,伯爵治所或领地叫county,中文通常译作县。

注30 谨致:原文salutem意为“问候;致敬;敬礼”,是英文salute的本词,通常译作greeting。

注31 修道院住持:原文abbatibus源自古叙利亚语(Syriac)abbā“父亲”,是英文abbot的本词。

注32 伯爵:原文是comitibus,英文对应词是earls。earl的本义是“勇士”,诺曼人1066年征服英格兰之前,用来称呼英格兰各大区(如East Anglia、Mercia、Northumbria)的总督;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指与欧洲大陆count对应的英格兰本土贵族。

注33 男爵:原文baronibus是英文baron的本词,本义为“男子”,后指一种因军功而获得的爵位,是贵族中的最低一级。

注34 法官:原文justiciariis是英文justiciar的本词,指国王任命的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OED:justiciar条下),也有justices“法官”(Davis)的意思。

注35 林官:原文是forestariis,英文是foresters,指古时负责管理林苑的官员。康树华译成“虞人”,这是中国古时执掌山泽苑囿的官职,当代读者一般不知道。

注36 郡长:原文vicecomitibus的字面意思是“代理伯爵”,英文对应词是sheriffs,sher-源自shire“郡;省”,-riff源自reeve“官;管”,是一个郡的行政长官,即“郡长”(康树华),相当于“县长”(雷敦龢)。

注37 总管:原文是preposicis“管家”,英文对应词是stewards,历史上指某处王室田产的总管。

注38 家臣:原文ministries的英文对应词是servants,古时可作为vassal“封臣”的同义词使用,指贵族的家臣。

注39 乡长:原文ballivis的英文对应词是bailiffs,泛指国王任命的官员,包括郡长、市长、乡长等,特指一乡之长(the chief officer of a hundred,见OED: bailiff条下)。凡其所指与郡长等官职有区别时,译作乡长,否则译作官员。

注40 忠实:原文fidelibus带有宗教意味,相当于faithful“忠实”(Hildegarde)。

注41 上帝在上:原文Sciatis nos intuitu Dei是特许状正文开头常用的一句套话,意思是Know that, having regard to God“面对上帝特此诏告”(McKechnie)或Know that before God“在上帝面前特此诏告”(Davis)。

注42 拯救:原文是salute,英文对应词是salvation(McKechnie)。

注43 朕:原文是nostre,英文对应词是our,其各种格变形式都是帝王自称,与中文朕的意思和用法相当。

注44 治理:原文emendacionem是英文emendation“改正”的本词,后者多用于对文本的改正。这里的英文对应词可以是reform“改革”(McKechnie)或better ordering“更好地治理”(Davis)。

注45 敬重:原文venerabilium是英文venerable的本词,这是人们对资深神职人员的尊称,例如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教会史学家the Venerable Bede。

注46 首席主教:原文promatis是英文primate的本词,二者意思都是“首席主教”(雷敦龢)。在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约克大主教都是首席主教,但前者是全英格兰(tocius Anglie,即all England)首席主教,后者是英格兰首席主教。

注47 枢机主教:原文cardinalis是英文cardinal的本词,本义是“起枢机作用的”,中文译成“枢机主教”(雷敦龢)。“红衣主教”是俗称(详见陈国华、程丽霞,2014,说中道西:Cardinals=红衣主教?《英语世界》33(11):102—104)。

注48 斯蒂芬:全名是Stephen Langton(1150-1228),曾就学于巴黎大学,毕业后留校教神学,得到教宗英诺森的赏识,1206年被任命为枢机主教,1207被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在约翰王与男爵们的对立中,斯蒂芬比较同情造反派。

注49 副助祭:原文subdiaconi由前缀sub-“次;副”和diaconi“助祭”构成,diaconi是英文deacon“助祭”的本词。在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级别中,diaconi或deacon的地位低于主教和祭司(priest),属于第三级(the third order of the ministry)。

注50 教宗家室成员:原文是domini pape […] et familaris,domini pape意思是“来自教宗”,pape即pope,本义是“爸爸(papa)”;familaris,原形familia,是英文family“家庭;家室”的本词,“来自教宗及家室”即member of the papal household“教宗家室成员”。

注51 潘道尔夫:全名是Pandulf Verraccio,生年不详,卒于1226年;1211年被任命为教宗代表(papal legate),赴英与约翰王谈判,结果无功而返;1213年再度赴英,代表教宗接受约翰的臣服;1215年第三次赴英,适逢男爵们与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谈判《大宪章》的条款,为英王出谋划策、斡旋说情,约翰王为了报答他的帮助,将诺里奇主教位置(the see of Norwich)赏给了他。

注52 圣殿骑士会:原文是militie Templi,英文是Knights of the Temple(McKechnie)或the knighthood of the Temple(Davis)。这是建立于1118年前后的一个军事兼宗教会门,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圣冢(Sepulchre)和前往圣地朝拜的基督徒,因占领了位于耶路撒冷所罗门圣殿所在地的一座建筑而得名。

注53 教兄:原文是fratris,英文对应词是Brother,基督教会内部男性成员彼此的敬称。

注54 以及尊贵的:原文是et nobilium virorum,et的意思是“和;以及”,nobilium virorum的意思是“尊贵男子”,表示由此接下来列举的人是有地位的世俗人士,与前面提到的神职人员不同。

注55 彭布儒克伯爵:名威廉(William),1146或1147年生于军人世家,家族世袭兵马元帅(Marshal)职,其父亲具有兵马元帅长(a chief or master Marshalcy)的崇高地位。威廉曾作为骑士为亨利二世及其继承人理查一世效力,战功卓著;1189年,在理查王的安排下,娶彭布儒克伯爵之女为妻,次年获彭布儒克伯爵封号,是约翰王时期少数保王派贵族之一。1216年约翰王死后,年仅9岁的王子亨利登基,成为亨利三世,威廉被任命为顾命大臣和摄政王,成为欧洲最有权势的人之一。1217年他主持修订并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卒于1219年。

注56 兵马元帅:原文Mariscalli“马夫”是英文Marshal的本词,中世纪时期是君主任命的军队统帅。由于这一官职最初与马有关,因此这里译作“兵马元帅”。威廉当时的地位凌驾于其他兵马元帅之上,人们称之为William the Marshal,简称the Marshal。

注57 骑将:原文constabularius是英文constable的本词,stable的意思是“马厩”,constable本义是“马厩长”,后来的意思相当于中国古时的骑将。

注58 普瓦图:Poitou,法国中西部的一个省。

注59 大总管:原文是senescalli,英文转写成seneschal,sene-的意思是“老”,scalli的意思是“管家”。

注60 承诺:原文concessisse既有“让步(concede)”的意思,又有“同意(grant)”的意思。由于此处表达的是言者自己的意愿和将来的行为,故译成“承诺”。

注61 自主:原文libera派生自līberī“子女”,本义是“(与家长)有血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同于受束缚或奴役的外来奴隶。因为不受束缚,所以可以自由行动;因为不受奴役,所以可以自主行事。此处libera的主语是教会,涉及的是教会与英王的关系,教会要求做自己的主人,决定自己的事物,因此这里将libera译成“自主”,将其复数libertates译成“自主权”。英译本的free源自古高地日耳曼语frî,本义是“爱(love)”,与friend“朋友”同源;作为形容词,其最基本的意思是“亲的;爱的(dear)”,与libera同义,也用来指称有血亲关系的人,而不是受到束缚和奴役的外来奴隶。

注62 完整无缺:原文integra“完整无缺”与英文entire“整体;全部”(McKechnie)同源。

注63 不受侵犯:原文suas illesas意思是inviolate“不受侵犯”(McKechnie)。

注64 这一意愿:原文ita volumus observari“这一点朕愿意遵守”在形式上是个语句。

注65 有以下事实证明:原文quod apparet ex eo quod的第一个quod相当于英文which,指代前面做出的承诺,apparet ex eo quod…意为is apparent from the fact that“从…的事实来看是明显的”(Hildegarde)。

注66 争端:原文discordiam是英文discord“不合”的本词,英文对应词也可以是quarrel“争吵”(McKechnie)或dispute“争议”(Davis)。

注67 心甘情愿:原文mera et spontanea voluntate的mera意思是“纯粹”,spontanea是英文spontaneous“自发的”的本词,voluntate是voluntary“自愿”的本词。

注68 自主选举权:原文libertatem electionum的libertatem不仅是简单的“自由”,即选举者想怎么选就怎么选,而是“自主权”,即英格兰教会自主推举自己领袖的权利;electionum是英文election的本词。

注69 自由人:指享有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的人。当时全国人口中自由人仅占10%左右。

注70 自主权:原文是libertates。约翰王允许享有这些libertates的人都是自由人,既然这些早已享有自由了,他们现在获得的就不是自由,而是自主权。

注71 从朕处直接获得王室封地:原文是tenencium de nobis in capite,直译成英文是holding of us in chief(McKechnie),意思不清楚。Tenencium意为“持有(holding)”,de nobis意为“从朕这里(from us)”,capite本义是“首;头(chief)”,转指“王冠;王室(crown)”,in capite是tenure in capite的简称,又称capite-lands,指直接从王室获得的封地。

注72 续租费:原文relevium是英文relief的本词,这里指“封建佃户的继承人在继承田庄时向领主缴纳的一笔费用,其数额和类型根据承租人的级别和所租田庄的大小而定”(OED: relief2条下1.a)。约翰王将这种费用增加了许多倍,引发男爵们的普遍不满。

注73 原来的: 原文是antiquam,英文对应词是ancient“古老的”或old“旧有的;原有的”。

注74 治所:原文是comitis,英文对应词本应是domain,约定俗成的译名是barony(McKechnie;Davis;Hildegarde)。

注75 这句话Davis漏译了。

注76 骑士:原文militis与英文military同源,本义指“(国王的)武士”。英文对应词knight本义是“男孩;男性侍从或扈从”,中世纪时特指“(国王的)扈从”,由于这种扈从通常骑马,所以中文译作“骑士”。

注77 先令:原文solidos,罗马帝国一种金币的名称,英文对应词是shilling,过去英格兰币制的一个单位,等于一英镑的二十分之一或12便士(pence),1971年废除。

注78 骑士封地:原文是feodo militis,feodo是英文feudal“封建”的本词,是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fiefdom)的核心词,指君主封给宗室成员或功臣作为食邑并可世袭的土地(fief),食邑者有义务向君主称臣纳贡并每年服一定期限的劳役(service)。服军役的骑士获得的封地即骑士封地。

注79 原先的:前面提到的100镑和100先令都是亨利二世时的,也就是原先的,缴费标准。

注80 封地:原文feodorum的英文对应词可以是manor“田庄”,也可以是fee“食邑;采邑”或fiefs“封地”。

注81 常例:原文consuetudinem的英文对应词可以是practice“惯常做法;惯例”,也可以是custom“习惯;风俗;常例”。

注82 监护:原文custodia是英文custody“监管”的本词,英文可译成wardship“监护”(McKechnie)或guardianship“监护”(Hildegarde)。

注83 替补费:原文relevio是英文relief“替补”的本词,指子承父业所被迫向领主或国王额外缴纳的一笔费用。此前领主早已被禁止向佃户收取这笔费用,现在国王也被迫同意不再向封臣收取这笔费用。参见McKechnie:204-5页。

注84 契约变更费:原文fine是英文fine“罚款”的本词,但这里的意思不是“罚款”,而是封臣(vassal)或佃户因要对契约进行变更而须付给领主或地主的一笔费用(OED: fine1条下III.7.a)。

注85 产品:原文exicus的英文对应词是produce“产品”(McKechnie),这里也可以解读为revenues“岁入”(Davis)。

注86 常例钱:原文consuetudines,是英文customs“关税”的本词,此处指customary dues“按常规上缴的费用”(Davis)。

注87 劳役:原文servicia是英文service的本词。Davis的译文里在services前增加了feudal“封建”一词。

注88 损毁:原文destructione et vasto的英文对应表达式是destruction or waste的本词,vasto或waste这里的意思不是“消耗”、“浪费”或“耗费”,而是“承租人未经许可对所租田庄财产造成的损坏”(OED: waste, n.条下7)。

注89 赋税:原文是exitibus,英文对应词是revenue“国家的岁入;赋税”(Davis)。

注90 合法:原文legalibus是英文legal的本词,意为“合法的(legitimate或lawful)”。

注91 鱼塘:原文vivaria是英文vivarium“鱼池”的本词,指用来存放活鱼以备享用的池子,又名fish preserves“鱼池”(Davis),与fish pond“鱼塘”(McKechnie)的意思接近。

注92 壕沟:原文stagna的英文对应词是stank(McKechnie),这个词可以指pond“池塘”,也可以指moat“壕沟”(OED:stank条下1)。

注93 农活:原文waynagii的具体意思不很清楚。这句话里这个词出现了两次,意思各有所不同。此处可解读为husbandry“农活”(McKechnie)。

注94 承受:原文sustinere是英文sustain“维持;承受”的本词,这里可以解读成bear“负担”(McKechnie)或support“支撑”(Hildegarde)。

注95 农具与牲畜:原文waynagii在此处可以解读为implements of husbandry“农具”(Davis),但这个词带有定语“土地收成可合理负担”,农业生产中需要负担的生产元素除了生产者之外就是牲畜,因此这里的译文补加了“牲畜”二字。

注96 下娶:原文disparagacione是英文disparagement的本词,前缀dis-意为“不”,paraga意为“同等;同级”,cione是名词后缀,指“与地位低的人结婚(Marriage to one of inferior rank)”(OED:disparagement条下1)。

注97 阻挠: 原文difficultate是英文difficulty“困难”的本词。

注98 陪嫁:原文是maritagium,英文对应表达式是marriage portion,意思是“新娘结婚时获得的陪嫁”(OED:marriage条下8)。

注99 寡妇财产:原文dote与maritagium同义,指女人结婚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丈夫仅对该财产的利息或年收入享有支配权。英文对应词dower有两个意思,一是“寡妇财产”,即法律允许寡妇在丈夫死后所终生享有的财产;二是“陪嫁”(OED:dower,n.2条下)。

注100 原文这里显然遗漏了“寡妇如果改嫁”这一条件。

注101 不论数额大小:原文是plus vel minus“不论多少”,Davis没有译出来。

注102 不变:原文salvo的意思是“不受影响”。

注103 广泛协商:原文commune consilium直译成英文是common counsel“广泛协商”(McKechnie),此处可以解读为 general consent“普遍认可”(Davis)。

注104 代役金:原文是scutagium,英文对应词是scutage,这个词派生自scūtum“盾”。在封建时代,骑士为报答君主封给他的采邑,一般每年须服40天军役。他如果不想服军役,可以缴纳称为scutage“盾金”的代役金。实际上,约翰王滥用这一制度,不论骑士们是否服军役,他都强征代役金。

注105 捐助:原文是auxilium,英文是aid,指古代英国君主以要做某件事为由向诸侯征收的捐款。

注106 免费通关权:原文是liberas consuetudines,英文对应表达式是free customs。中世纪时,国王和领主(往往以国王的名义)惯于在一些要道关口设立关卡,向过往商人征收通关费(duty或toll),free customs指自由/免费通过这些关卡(的权利)。后来这种customs duty“惯常的通关费”只能在国境上的关卡征收,于是customs便有了“海关”的意思,而customs duty的意思也就成了“关税”。

注107 骑士封地:原文是feodo militis,英文对应表达式是a knight’s fee,指“因服军役而获得的封地”。

注108 自有地:原文是libero tenement,libero意为“自主”,tenement由词干tenēre“持有”和名词后缀mentum构成,合起来意为“自主持有之土地”,英文对应表达式是free tenement(McKechnie)或free holding(Davis)。封建时代的英国也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理念,所有臣民个人所持土地都是国王直接或间接封给他们或租给他们的,土地或田庄的租赁就是tenement,对tenement的持有称为tenure。对田产(an estate in land)的自有称为free holding或freehold。

注109 新近土地剥夺案:原文是nova disseisina,转写成英文是novel disseisin,nova意为“新近(recent)”,disseisina意为“被剥夺(dispossession)”,特指某人被剥夺土地,属于英格兰古代法(Old Law)的术语。

注110 先人遗产继承案:原文是morte ancestoris,转写成英文是mort d'ancestor,morte意为“死亡”,ancestoris是英文ancestor的本词,该表达式的字面意思是“先人之死亡”,特指一位合法继承人在其先人死后指控另一人非法取得其继承权的案件。该表达式也是英格兰古代法的术语。

注111 教堂职位捐赠案:原文ultima presentacione的ultima是英文ultimate的本词,意为“最后一次;上一次”,presentacione是英文presentation的本词,意为“捐赠”,英文对应表达式是darrein presentiment,字面意思是“最近一次捐赠”。当时有钱人有权以向某一教堂捐一处田产的方式为自己的次子或生活有困难的亲戚在教堂安排一个职位(clerk)。该职位因职员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有可能出现不止一人要安排自己人来补缺的情况,解决此类争端的法律途径是,由一个裁决团裁定最近一次捐赠人是谁,捐赠权就归谁。参见McKechnie:276-277页。

注112 审理:原文recogniciones是英文recognition的本词,意为“(对事实的)认定”,英文对应词是inquests“审理”。

注113 郡:原文是comitatibus,英文对应词是counties“县”。欧洲大陆的县相当于英格兰的郡(shire),所以这里译成“郡”。

注114 推举:原文electis是英文elect“选举”的本词,但当时electis的意思比较宽泛,与select“选择”的意思更接近,这里译成意思同样比较含糊的推举。

注115 裁决:这里的原文是assisas,转写成英文是assizes,本义是“就座(审议或评判)”,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每个郡的法庭为实施民法与刑法而定期举行的庭审。在庭审中,被告是否有过失或有罪,取决于一个由宣过誓的评判人(assessors)或誓言人(jurymen)组成的评判团评判起诉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这种评判团通常由12个人组成,称为大评判团(Grand Assize)。这种庭审办法自亨利二世朝开始实施,主要用来审议第18款里提到的那三种案件。之前处理此类争端的办法是对决(trial by battle)。有了这一条款,大评判团就不必从偏远的郡县百里迢迢前往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出席庭审了。这种裁决办法后来扩展到对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特别是大过(felonies)或以下犯上罪(offences)的裁决,裁决法庭和评判法官(justices或judges of assize)的司法功能后来由巡回法庭(circuit courts)和巡游法官(itinerant judges)担任。裁决法庭被1971年的《法庭法案》(The Courts Act)废除,其刑事管辖权(criminal jurisdiction)转至御前法庭(the Crown Courts)。大评判团后来改称大誓言人团(Grand Jury)。参见OED:assize, n.条下II.11-12。Grand jury一般译成大陪审团,但陪审团的“陪审”与大誓言人团的“评判”,在概念上相去甚远。

注116 自有地持有人:原文libere tenentes是第16款里libero tenement“自有地(free holding)”的派生表达式,英文对应表达式是free holders“自有地持有者”。

注117 裁决事务:原文negocium,各英译本都译成意思比较含糊的business“事务”。

注118 生计:原文contenemento的确切意思不清楚,McKechnie和Hildegarde转写成contenement,Davis译成livelihood“生活”。

注119 被告至朕之法庭:原文inciderint in misericordiam nostram直译成英文是fall into our mercy“落入朕之慈悲中”(McKechnie),相当于汉语的“听候朕发落/处置”。

注120 经商手段:原文mercandisa是英文merchandise“商品”的本词,但此处似乎应包括车船马匹之类经商手段,因此McKechnie给译文merchandise打了引号。

注121 农民:原文villanus转写成英文是villein或villain,指封建社会里靠租种领主土地为生同时没有人身自由的一种农奴。

注122 农具:原文是waynagio,这里也应该指implements of his husbandry“农具”(Davis)。

注123 宣誓评判:原文只有sacramentum“神圣誓言”,即英文的oath“誓言”,指法庭上涉案人员做任何陈述之前都得向上帝做出的只说真话的诺言,Davis和Hildegarde译文assassment on oath“基于誓言的评判”中的“评判”一词的意思是原文所隐含的意思。

注124 平等人士:原文pares是英文peers“同伴;同等级之人”的本词;由于常用来指有爵位的贵族,这个词后来又有了“爵爷”的意思。

注125 原文beneficii sui ecclesiastici的英文对应表达式是the benefice of his church/clergy“其教会/神职财产”,但英文通常译成ecclesiastical benefice。Benefice的意思是beneficial property“有益财产”(OED: benefice, n.条下3)。

注126 筑桥:约翰王为自己狩猎方便,曾要求各地大建桥梁,加重了地方民众的负担。

注127 护冕官:原文coronatores的英文对应词是coroners,coron的英文对应词是crown“王冠”,coronatores的职责是维护王室的私产。

注128 朕之法官:原文corone nostre的字面意思是our Crown“朕之王冠”(McKechnie),Davis和Hildegarde译成royal justices“王室法官”。

注129 乡:原文hundredi是英文hundred“百”的本词,指英国古时郡县下面的一级行政区划,设有自己的法庭,相当于中国的乡。作为行政区划,hundred可能本来有“百户”的意思,指100户人家耕种的土地面积。遇有战事,百户得出100名兵丁。

注130 镇:原文是wapentakorum,这个词不是源自拉丁语,而是源自古诺斯语(Old Norse),本义是“举起武器(weapon taking)”,英文转写为wapentake。英国多数郡下面的行政单位叫hundred“乡”,在受到丹麦文化影响的地区,如约克郡、诺丁汉郡、林肯郡等,与hundred相当的行政单位叫wapentake。如果乡可以作为hundred的对应词,那么镇也可以作为wapentake的对应词。

注131 区:原文是trethingi,tre-意为“三”,转写成英文是trithing,不是tithing“什一”(Davis)。英国历史上,有些郡划分成三个区,这一级行政单位就叫trithing。

注132 自有庄园:原文dominicis maneriis的dominicis意为“属于领主的;自有的”,maneriis意为“庄园;田庄”,转写成英文是demesne manors“自有庄园”。

注133 世俗封邑:原文laicum feodum的laicum意为“世俗”,与ecclesiastical“教会”相对;feodum的英文对应词是fief(McKechnie)或fee(Davis),意思都是“封地;封邑”。feodum是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fiefdom)或封建主义(feudalism)的核心词,指君主封给宗室成员或功臣的田产,作为其可世袭的食邑,食邑者有义务每年向君主称臣纳贡(pay homage)并每年服一定天数的劳役(service),战时则须服军役(military service)。

注134 公函传票:原文是litteras nostras patentes de summonicione,英文对应表达式是our letters patent of summons,letters patent的意思是“公开信;公函”,summons的意思是“传票”。

注135 享有法权人士:原文legalium hominum直译成英文是legal/lawful person“合法人士”,McKechnie译成law-worthy men,意思是“在法庭上有一席之地的人;享有全部法权的人”。Davis译的worthy men显然有误。

注136 动产:原文catalla与英文cattle“牛”同源,牛在古代是最重要的可动财产。英文对应词可以是chattels“动产”(McKechnie)、movable goods“可动产”(Davis)或articles of property“财物”。

注137 在此之前,郡长和乡长往往把死者的财产通通收归国王。

注138 最近亲属:原文parentum的意思是“亲人”,英文对应词是nearest kinsfolk(McKechnie)或next-of-kin(Davis),二者的意思都是“最近亲属”,后者是法律术语。

注139 大过:原文felonia是英文felony的本词,指封建时代性质比较严重的一些过失,一旦被定罪,犯罪者(felon)不仅可能被判处监禁,还将丧失其封地或租地,最严重的大过是叛国罪,对犯叛国罪的处罚是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诸侯一旦被判定犯了大过,国王有权收回封地,没收财物。领主的佃户一旦被判定犯了大过,对其实施处罚会引发国王和领主之间的利益冲突。约翰王的父亲亨利二世时的习惯做法是区分叛国罪与一般大过(ordinary felony)。任何人一旦被判定犯了叛国罪,对其处罚都是死刑和没收一切财产;佃户如果被判犯了一般大过,国王仅有权在一年零一天的时间范围内没收租地上的一切财物,之后该租地须归还给其领主。但约翰王滥用其权利,往往过期不向领主归还封地,男爵们对约翰王的这种做法十分不满,于是通过《大宪章》对国王的这一权利加以明确限制。参见McKechnie: 337-9页。

注140 鱼堰:原文是kydelli,英文转写成kiddles,McKechnie解释说,英文称作fish-weirs。weir又叫weel,是柳条编的一种类似篓子的渔具,鱼只能进、不能出。用鱼篓捕鱼,须先修建鱼堰,堵住鱼的去路,然后在鱼堰的豁口处放置鱼篓,让鱼自投罗网。鱼堰的存在妨碍货船的通行,损害商人的利益。

注141 责成令:拉丁文是præcipe(《大宪章》里写作precipe),这种文件一般以拉丁文祈使句Præcipe quod reddat“责成(当事者)采取行动”开始,所以称为præcipe“责成令”。亨利二世曾以统一全国司法制度为名,下发这种文书,把传统上由封地领主持审理的涉及佃户的案子收归王家法庭审理。这一做法引发了男爵们的极大不满。

注142 敕令:原文breve的英文对应词是writ,指权力机构发布的文书(a letter of authority)或君主颁发的敕令(a royal mandate)。

注143 本条款虽然简短,其内容也不像第39款那样具有普遍的法理意义,然而约翰王动辄颁发的所谓责成令在当时却是造反男爵们的一个心头病,因为这种敕令侵犯了他们的核心利益。在有关地权归属的诉讼中,封建社会的惯例是司法管辖权完全归封建领主,任何人,包括国王在内,都无权干涉,除非领主未能公正司法。但是亨利二世为了削弱领主们的权力,规定领主法庭未获王室责成令许可,不得审理任何涉及世俗封地所有权的诉讼,封建领主们摄于亨利王的权势,只好默认这一规定。亨利王还发明了两种敕令,一种称为“改正敕令”。也就是说,当封建领主的佃户告御状说,领地法庭没有对他公正司法,国王可颁发敕令,要求不负责任的领主正确处理告状者的案子,否则国王将亲自处理。这种敕令表面上没有违背传统司法习惯的精神,实际上却为王室法庭奉国王旨意干预封地法庭的审判铺平了道路,因为什么情况属于未能公正司法,怎样做才是正确处理,完全由国王说了算。亨利王发明的另一种敕令即责成令。这种敕令完全无视封地领主的司法管辖权,直接下发至郡长,指示郡长责令被告将涉案土地还给原告,否则被告须到王室法庭上解释他为何不服从郡长的命令。这样一来,封地法庭受理土地诉讼以及封建领主听取土地诉讼的权利就被剥夺了,领主统治其佃户的权威也随之丧失。由于改正敕令冠冕堂皇,相关司法程序操作性不强,实际上也没有怎么应用,男爵们对这种敕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仅要求国王不再颁发责成令。在《大宪章》的条款中,只有这一条违背时代进步的潮流。参见McKechnie:346-356页。

注144 伦敦夸特:英国古代容量单位,原文quarterium和英文对应词quarter的本义都是“四分之一”,1伦敦夸特指一个酒桶(ton)容量的四分之一,等于8蒲式耳(bushels),1蒲式耳等于8加仑(gallons),1加仑等于4.564升(litres)。

注145 褐呢:原文russettorum转写成英文是russett,指一种红褐色家纺粗呢,农民或乡下人做衣服通常用这种布料。

注146 其他布料:原文halbergettorum转写成英文是halberget(McKechnie)或haberject(Davis)。没有人能说清这个词的确切意思,只知道这是一种布料的名称。

注147 厄尔:英国古代长度单位,原文ulne转写成英文是elle,相当于45英寸,约合1.15米。

注148 死刑或截肢刑案:指对被告有可能被处以死刑或截肢刑的案件。

注149 固定费:原文feodifirmam的feodi-指地租,转写成英文是fee;firmam与英文firm同源,意为“固定的”,转写成英文是farm,feodifirmam或fee-farm的意思都是“固定地租”(通常占年收成的25%)。后来fee-farm专指以这种地租形式租赁的土地或农场,再后来fee省去不用,于是farm本身便有了“农场”的意思。

注150 田役:原文sokagium转写成英文是socage,指骑士为从君主那里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而为君主提供的除军役之外的其他各种差役。

注151 城区费:原文burgasium转写成英文是burgage,指骑士为从君主那里获得城市(borough)房地产使用权而向君主支付的租金。

注152 军役:原文servitium militare的英文对应词是military service。

注153 监护:这里的意思实际就是要男爵或骑士把自己的儿子送到国王或领主那里当人质。

注154 小田产:原文parve serganterie的parve意为“小”,serganterie意为“服役;办差”,英文对应表达式是small serjeanty。骑士为获得君主土地的使用权所须服的劳役区分大小,大劳役指为保卫国家服的军役,小劳役指为君主做的其他差事。小劳役后来转指因此获得的small property“小田产”(Davis)。

注155 原文simplici loquela的英文对应表达式是simple speech“简单一句话”,simplici可以解读为unsupported“没有凭据”(McKechnie),但loquela不是complaint“抱怨”(同前),而是statement“陈述”(Davis)或word“说法”(Hildegarde)。

注156 可信:原文fidelibus与《大宪章》序言第一句话里的sui fidelibus“其忠实臣民”是同一个词,本义为“有信仰的(faithful)”,所信仰者即上帝。上帝给其子民规定的《十诫》中有一条是“不得撒谎”,因此信上帝或有信仰的人是不撒谎的或可信的人。对证人品格的这一要求在后来的庭审实践中成为一个关键因素。任何证人一旦被证明有过撒谎行为,其证言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注157 17世纪的法学家爱德华·寇克(Edward Coke)称这一条款为“金玉良言(golden passage)”。

注158 伤害:原文destruatur的英文对应词是destroy“损害;伤害”(McKechnie)或harm(Hildegarde),不是意思含糊的deprived of his standing“剥夺其地位”(Davis)。

注159 通过平等人士之合法裁决:原文per legale iudicium per parium suorum译成英文是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equals。这里parium的意思是“对等人士;平等人士”,也就是说,贵族的案子由贵族裁决,自主持有土地者(free-holders)的案子由自主持有土地者裁决,王室佃户的案子由王室佃户在王室法庭上裁决,领主佃户的案子在相关封地的男爵法庭裁决,平等人士不包括农奴(villeins),因为农奴没有法律权利。此外,犹太人、诺曼底人和威尔士人的案子分别由各自民族的人裁决,外国商人的案子由一半外国商人和一半英国商人裁决。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实行的惯例是,高等级的人可以裁决低等级人的案子,低等级的人不能裁决高等级人的案子。这些裁判原则和惯例欧洲大陆和英格兰早已有之,约翰王破坏了这些原则和惯例,通过自己提名的人选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将大批政敌和私敌流放或没收财产。参见McKechnie:377-387页。

注160 或:原文vel的英文对应词是or“或”,不是and“和”(Hildegarde)。这个词连接的是通过平等人士裁决和通过习惯法裁决这两种裁决方式。也就是说,诉讼双方可以在两种裁决方式之间做出选择。

注161 英格兰法裁决:原文per legem terre译成英文是through the law of the land“通过这片土地之法”,这片土地的所指就是England“英格兰”,因此the law of the land“这片土地之法”就是the law of England“英格兰法”。Hildegarde的译文是according to the common law“根据习惯法”,虽然common在词义上与terre不对应,但其所指却是对的,因为英格兰法的基本性质就是习惯法。英格兰人是日耳曼人的后裔,日耳曼人传统上往往采用考验的方式来裁决案件,考验的办法有多种,包括在中人的监督下原告和被告双方打一仗、二人决斗、忍受折磨(trial by ordeal,例如赤手从沸水中取物品、手持红烙铁、蒙眼在烧红的犁头之间赤脚行走)等。古人相信,神明会保佑有理一方或无辜者不受伤害。同时这个短语还应该隐含“裁决”的意思

注162 《大宪章》里最著名的条款可能就是这第39款,其最主要的进步意义就在于,禁止国王未经平等人士的合法裁决或英格兰习惯法裁决就对一个人执行刑法。弗冉希斯·培根(Francis Bacon)称之为16世纪评判团(the jury)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对于这一条款是否意味着评判团制度由此正式在英格兰开启,学界还有争议。实际上仅贵族享受到了在刑法案件中由平等人士裁决的权利,所有贵族圈外的自由人如被控犯了大过,都是在普通法庭由法官审判。参见McKechnie:392-3。

注163 出卖: 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是,臣民如果要求国王为自己颁发敕令(writs),国王要收费,金额根据敕令的性质及其所涉钱财价值大小而定。这等于是在出卖正义。

注164 按:原文per最基本的意思是through“通过;经”,比较常见的引申义是by“凭借;用”。McKechnie译成by,Davis译成in accordance with“根据;遵照”,Hildegarde译成according to“根据”。根据后面补语consuetudines的意思,这里译成“按”。

注165 常例:原文consuetudines的英文对应词是customs。这个词在《大宪章》里共出现了7次,

注166 安全无忧地…旅行:原文habeant salvum et securum exire de Anglia, et venire in Angliam et morari et ire per Angliam salvum et securum里的salvum et securum译成英文是safe and secure或safety and security,这个短语不仅修饰接下来的exire de Anglia,etvenire in Angliam“出英格兰并且进英格兰”(Anglia之所以出现两次而且形式不同,是因为表示“出”和“进”时,同一个名词要用不同的格),而且还修饰后面的et morari et ire per Angliam“并且在英格兰各地暂住与旅行(and stay and travel throughout England)”。

注167 非法路费:原文malis toltis译成英文可以是evil tolls“邪恶路费”(McKechnie)、unlawful extractions“非法收费”(Davis)或illegal tolls“非法路费”(Hildegarde)。

注168 归地:原文eskaeta译成英文是escheat“归地”。根据封建法律,封臣或佃户死后如未留下有资格继承其封地或租地的子嗣,该封地或租地则由国君或领主收回,这种土地称为“归地”。

注169 沃灵福德:Wallingford,牛津郡的一个古镇,镇上的沃灵福德城堡是中世纪早期英国王室的常驻地,后来被温莎城堡取代。

注170 布洛涅:Boulogne,中世纪时法国北部最靠近英国的一个县及其同名县城,现在该城市名叫滨海布洛涅(Boulogne-sur-Mer)。

注171 名誉治所:拉丁文honore译成英文是honour,指一位男爵或大领主名下的多处田庄,相当于该男爵的治所。

注172 林苑:拉丁文forestam的英文对应词是forest,这里这个词的意思不是“森林”,而是指被王室圈起来作为御用猎场的林地,相当于中国古代的禁苑、林苑或清代的围场。

注173 一直…产权:对于拉丁原文habent…antiquam tenuram有两种解读,一种是have ancient tenure as evidence of this“持有古老契约作为其建造凭证”(Davis),另一种是have long-continued/standing possession(Mckechnie/Hildegarde),本译文采用后一种解读。

注174 空置:拉丁文vacaverint的意思是“空缺;空置”,Davis将之解读为there is no abbot“住持位置空缺”,有些过于具体化。

注175 兽苑:拉丁文warennis的英文对应词是warrens,指英国历史上被王室圈起用于繁殖猎物之处。

注176 邪恶惯例:拉丁文male consuetudines译成英文是evil customs“恶俗”,这里指相关人员对百姓进行的已成为惯例的巧取豪夺。

注177 杰拉德·德阿泰:Gerard de Athée是约翰王在诺曼底雇佣的一名军官,起初在法国为约翰效力,后受命征服威尔士南部,历任格洛斯特郡和赫里福德郡正郡长(High Sherriff,1208-1210)、诺丁汉郡、德比郡与御苑正郡长(1209),成为有权有势的人物,他的快速升迁引发了英格兰男爵们的不满。

注178 特权:拉丁文libertatibus的意思不是泛泛liberties“自由”(Davis),而是国君授予贵族的franchises或privileges“特许权;特权”(McKechnie;Hildegarde)。

注179 即《大宪章》第61款。

注180 即《大宪章》第61款。

注181 指前面说的交界地带。

注182 勒威林:即勒威林大公(Llywelyn the Great),全名是Llywelyn ap Iorwerth(约1172-1240),起初是北威尔士的圭内斯亲王(Prince of Gwynedd),娶约翰王的女儿为妻,后成为威尔士全境的统治者。他率部与英军多次交战,1211年战败,被迫割让土地,将其私生子交给约翰王作为人质,并同意如死时仍没有合法继承人,其全部领土将归英王所有。后来他联合其他威尔士贵族反攻,逐渐收复失地。1215年他加入了英格兰男爵们的造反队伍。

注183 亚历山大:即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II),全名是Alasdair mac Uilleim(1198-1249),1213年被约翰王封为骑士,1214年继承苏格兰王位,1215年与英格兰男爵们结盟,率军与约翰王的军队作战,一直打到英格兰南部的多佛尔。

注184 朕之臣民:拉丁文仅是一个nostros“我们/朕的”,这里显然指“臣民”。

注185 其民众:这里的拉丁文也仅是一个suos“他们的”,其所指显然是“民众”。这一款为寇克所特别看重,因为它把《大宪章》的适用范围从君臣关系扩大到了贵族与民众的关系。也就是说,《大宪章》提倡的法治原则适用于一切国民。

注186 进步:拉丁文是emendacionem“改正;改进”。

注187 我国:拉丁文de regno译成英文是of the kingdom“从这个王国”。为了确保《大宪章》得到执行而选出来的这25个男爵,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议事会。十六世纪史学家威廉·兰巴德(William Lambarde,1536-1601)认为,英国议会制度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大宪章时期。

注188 民众:拉丁文communa意思是“生活在一起的人”,英文对应词是community。

注189 即1215年。

注190 以下犯上之行为:拉丁文trangressiones factas的意思是“僭越/越界行为”,英文可以是trespasses(McKechnie)、offences(Davis)或transgressions(Hildegarde)。

注191 公开信:拉丁文是litteras testimoniales patentes“公开证明信”。

注192 约翰继承王位是1199年,但其新年号(the new regnal year)从当年的5月28日开始,到1215年6月,已经进入第17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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