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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银保监会为大股东行为划“红线”!

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再进一步。

近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业内专家看来,《办法》的公布,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持续深化、细化,从针对行业的普遍性监管深入至对公司治理的各个参与者进行监管。对大股东进行强监管,有助于防范不规范行为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延续强监管节奏


事实上,大股东成为此次监管部门强化公司治理靶向所指早有前奏。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的通报》显示,针对86家人身保险公司的评估过程发现,股东股权在多方面存在违规,其中之一就表现为大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一些大股东将保险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和融资渠道,使得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不明确、经营行为不理性,背离保障本源,在行为上出现偏差。”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朱铭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保险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仍然艰巨。部分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重效益轻合规,对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内控要求常常为业务发展让路,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乱象新形式新变种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强基固本,推动问题的根源性整改和乱象的深层次治理,从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中,银保监会也提出,要突出顶层合规,强化公司治理主体履职尽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法规范大股东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防止越权干预经营管理。

此次出台的《办法》也对保险公司大股东的身份作了定义。依据《办法》,符合持有保险机构15%以上股权,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等条件其中之一的,即为保险机构大股东。


限制大股东质押股权


《办法》内容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还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对大股东持股行为的要求。例如,《办法》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在股权质押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部分保险机构股权质押比例居高不下始终是近年来保险业内关注的焦点,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是保险公司在股东股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股权质押本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股东方在现金流短缺、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通过将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机构以实现获取流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股东通过长期质押、滚动质押获得资金再入股险企,以扩大其控制权;或是签订有附加表决权的质押合同,将险企控制权变相转移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若因为股权质押而致使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险企股东及董事会关系改变,给险企带来战略风险与声誉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记者注意到,渤海人寿发布的2020年年报显示,其累计股权出质占累计股本的79.29%,其中,持股比例为20%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占其持股数量的99%。按照《办法》,符合大股东定义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不能再行使表决权。财产险公司中,亚太财险披露的今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持股比例达51%的第一大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也被质押。


严禁进行不当干预


在治理行为方面,《办法》也为大股东行为划出了禁区。

《办法》显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依法依规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严禁违规通过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在交叉任职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行为始终是强化股东股权监管的重点所在。银保监会此前已经出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穿透监管。今年3月,珠江人寿就曾因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收到银保监会开出的罚单。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大股东的责任义务,包括主动学习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配合检查调查、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报送、配合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做好风险隔离等;利润分配方面,《办法》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认为,《办法》通过强调持股人的责任义务并对机构和大股东的部分行为作出限制,可以有效地防范机构内部的人为风险、避免不当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损失,从制度上规范银行保险行业的发展,推动市场稳定、透明运转。《办法》将有助于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的责任义务,约束大股东可能作出的不当行为,降低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钱林浩
编辑:李柳嘉 余嘉欣
校对:余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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