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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性侵前科者远离儿童,检察官详述首例“从业禁止”

我们其实很想为未成年人树立一道防火墙,首先就得从物理上把这些性侵害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隔离在外面,让他们没有机会接近被害人。因此我认为,限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害者,限制甚至剥夺他的部分权利,有必要。


文 | 程丽雯

编辑 | 冯翊

37岁的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翎翎办过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各种类型的加害者都有,有送外卖的,有卖糖葫芦的,还有辅导作业的老师。


“女童保护”项目发起人孙雪梅向《后窗》表示,2013年到2016年,最高法数据显示,全国共判决了10782起猥亵儿童罪。但公开的只是冰山一角,专家预估,差不多每十个孩子里,就有一个遇到过不同程度的性侵。


这些案件时常折磨吴翎翎,她一度感到郁闷,“觉得社会蛮可怕的,没好人了。”她尽量与同事多聊天,吹弹乐器,甚至曾咨询“性侵”方面的心理专家,排解负面情绪。


2016年的一项工作曾让吴翎翎“激动、兴奋”,她所在的检察院素来重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她和同事运用《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促成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加害者判处“从业禁止”,这是全国首例。随后,又在两个案子的判决中加入了这一内容。


现行《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针对加害者实行的“从业禁止”,面临执行与监督上的困难,吴翎翎及其同事建立了一个数据库,录入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开放给用人单位使用,方便招人时的查询。某种意义上,能否完整落实“从业禁止”,需要用人单位的“自觉”配合。


在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看来,“从业禁止”已获当地广泛肯定,但也存在争议,“主要关于立法依据、会不会对违法犯罪人员人权存在侵权情况。”


“从儿童权利最大化的角度,我觉得就应该这么做。”孙雪梅说,据她了解,北京、浙江的一些地方已经在试点针对加害者的信息公开,而上海闵行区则在去年尝试将禁令制度化,实施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她提到了一个数字,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表明,17%的性犯罪者出狱以后会有二次犯罪。一个性侵犯者如果没有外界干预,最多可以侵犯150个孩子。



以下为吴翎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口述:


针对加害者判处“从业禁止”的第一个案例,发生在2016年的冬天。


那个施害者是物理老师,当年夏天,他在学生家中补课,强制猥亵了学生。孩子初三,懂这事儿,第一次被侵犯后就告诉了家长,后来也和班上的同学说过。家长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案子送到检察院审查。


这个老师当时不承认猥亵,说学生主动亲他,抱他,挑逗他。


我们问了其他老师和同学,都说女孩开朗活泼,多才多艺,没有违纪情况,是个好学生。


我们还了解到,案发后,孩子防备心重,特别排斥别人的触摸,不要说是接触男性,连妈妈碰到她胳膊,都会反弹似的跳开。对她进行心理沙盘测试后,一看就知道是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


可见,加害者的供词与被害人的心理创伤矛盾。我们再综合公安的笔录,认为他达到了批捕标准,便批捕了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见到这个老师是在看守所,他穿着橘黄色的监狱马甲,身高1米75左右,中等体型,发型三七分,表情凝重,看起来有心理负担,但还是比较镇定,他讲话很慢,停顿时,会不那么明显地喘着长气。


我感觉他在撒谎,他知道自己犯事了,担忧未来,企图装文质彬彬留下好印象。

审查起诉阶段,他还是不承认,后来开庭,就承认有其他猥亵行为,但侥幸心理在作祟,一直否认摸下体。


此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我们学习新增的法条时,发现了第37条的“从业禁止”规定。我们做未成年人的案子,对这块特别敏感,考虑是不是能将它的适用情形扩大到未成年人保护。


接到这个猥亵案,我和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处副处长聊了“从业禁止”的法条,就“什么叫运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包括哪些范围”,以及“预防再犯的需要”、“案前案后的认罪态度”等,讨论了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副处长与我达成共识:“从业禁止”的规定适用包括性侵未成年人罪在内的所有罪名。


我当时觉得,这个想法算是得到了市检察院的支持。


“女童保护”项目2016年公布了一项性侵未成年人作案人职业的统计数据。


一想到这个人不能从事与教师相关的工作,剥夺了他潜在犯罪的可能性,我拿着手机,忍不住激动、兴奋,但很快冷静下来:法条从未适用过“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案子,这是首例,要慎重。


一些判例和论文也显示,法条没有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也没有适用于性侵案件,学者也只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劳动部门颁布的规定中也没有提及。


我有一些小失落:要是有一些论证就好了。


一切都要靠自己。想好量刑建议,我在起诉书后的量刑建议书中加了“从业禁止”的内容,提交给区分管检察长审核:


“被告人某某,作为人民教师,趁补课之际,猥亵未成年人学生,做出这种行为是违背职业要求的。且犯案后供罪不诚,存在再犯可能,根据刑法37条规定,建议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职业,3到5年。”


检察长当即就支持了,但他说全国没有先例,需要慎重,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他怎样利用职业便利,得考量再犯的风险,以及“从业禁止”必要性,要罚当其罪,最好与法院做好沟通。


当时我心里非常笃定了。但内部也有质疑:按照《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他已经就被剥夺教师资格证了,以后也不可能从事教育行业了,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从业禁止?


我认为,有必要。


首先,二者的执行力不一样。如果加害者违背“从业禁止”判决,在禁止年限内去当老师,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违背,这个罪名能保证较高的执行力。而违背《教师法》,只有行政法层面的意义,执行力不如前者强。


第二,“从业禁止”比剥夺教师资格证的惩罚要重,这意味着,他去别人家里当私教,连做辅助性的教育和活动、去培训机构上班等不需要教师资格证的工作,都不允许了。


我把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交给法院,他们也在学习研究。在别的案子开庭前,我遇到了法院副庭长,和他聊到这个,他说可以尝试,但毕竟是首例,具体的操作,比如年限、范围,要再考虑。


法院只开了一次庭,最终判他有期徒刑两年半,禁止从事教育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期限是3到5年。


我注意到这个老师对判决还是有心理准备。庭审结束后,只见他眉头紧缩,叹了一口气,紧抿着嘴,脸色暗沉,有点灰不溜秋。


这个案子开了先例,后来又遇到了两起猥亵儿童的案子。一个五十多岁的才艺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六岁儿童,抠摸隐私部位;一个数学老师下午去孩子家里补习,猥亵十岁女童。


他们均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外加“从业禁止”。



案子办完后,我们担心用人单位不掌握施害者信息,建议他所在的学校以后招录教师过程中,要注意一下有没有犯罪前科。


但如果犯罪分子有意隐瞒劣绩,给未成年人做老师或者培训师怎么办?我们发现,入职审查是个空白,便萌生建立数据库的想法,并作为检察院的重点项目。


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教育局、卫计委、民政部门、文广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协商不下十次,数据库谁来输入,输入范围,把有性侵前科的人录进来要承担什么责任,都要磨合很久。最后确定,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更新数据,由公安输入,第一步先输入五年内的情况,以后扩大范围。


数据库建立后,每个用人单位都有查询端口,他们招人的时候,如果在数据库里查到这样的信息,就不予录取。


上述三个案子中的加害者个人信息都被录入数据库。


但目前数据库只限于上海闵行区内,最大问题是执行、追踪。比如上海其他区的加害者,跑到闵行当老师,我们就没办法掌握他的情况;闵行区加害者跑到其他地方去从业,我们也没法追踪。有代表、委员在两会上呼吁,希望把“从业禁止”的制度与数据库覆盖到全国。


但刑法只规定了这个法条,相关措施、计划都没有。对加害者的“从业禁止”,目前尚无执行机关,而且也引起一些争议。


我国《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与普通人平等。浙江慈溪针对性侵儿童加害者进行信息公开,有专家担心隐私会受损,他在网上被人肉后,家人可能会受到困扰。


一个制度出来,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但目前没有现成的东西,所以操作起来有困难。


我们其实很想为未成年人树立一道防火墙,首先就得从物理上把这些性侵害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隔离在外面,让他们没有机会接近被害人。因此我认为,限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害者,限制甚至剥夺他的部分权利,有必要。


限制他们的权利,国外也在做。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有过性侵害的人需要配戴GPS手环脚环,实行公告制度,联邦政府建立了全国性犯罪人信息公共网站;英国实行登记制度,社区里的警察掌握了他们的信息,犯罪者出狱后需定期过来报到,包括就业也有一定的限制。


我国对这部分人的事后关注比较薄弱。2016年,我们检察院牵头各个部门组成联盟,建立了一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希望能把功能都集中起来。在第一个判处施害者“从业禁止”的案例中,这个体系正帮助孩子转学,做心理疏导,满足经济方面的需求。


目前,孩子的恢复情况比较好,过年时,还主动给我们发短信拜年。


(王正珺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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