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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0个法律适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中行法培[2018]第73号
关于举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0个法律适用
疑难问题解析高研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爆发式上升的态势,其中合同纠纷居高不下,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标的额小、社会影响大、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同时,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保险法,统一裁判尺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进行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新修订的《保险法》、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探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热点问题,深入研究与保险实务有关的各类案件的前沿热点问题,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诉讼、理赔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效防范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0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高研班”。本次高研班将邀请著名保险法专家、审判业务专家、全程参与保险法修订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论证工作的刘建勋法官主讲,学习结束后将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承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金融证券专家委员会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及主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保险行业主管单位、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货运险理赔人员、公估、理赔及法律事务主管领导;保险基金公司、保险交易所、运输企业保险部门及法律事务主管领导;保险仲裁员、保险专业律师及其他保险法律界人士。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8年8月31日
讲座时间:2018年9月1日—2日
地点主会场:北京市
地点分会场:上海市(与主会场同步,视频直播+远程互动)
四、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1、参加面授的主会场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3200元/人,分会场15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
【会员制度】个人会员、B级会员、A级会员、贵宾会员
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 010-59430679
手  机:13261242886(微信)
传  真:010-50941808
联系人:李凯
2、本次会议转播至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的费用为12000元/两天,提供电子版讲义。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加盟,共建学习型律师培训基地。
五、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www.hrlylaw.com公示。
附件:1、课程大纲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二零一八年八月
附件1:课程大纲
主讲专家简介:刘建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第一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法院系统保险法律专家,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修订保险法的工作,参加了最高法院一系列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工作,提出的大量建议并被采纳。刘法官潜心钻研保险法学,研究成果丰富,累计出版个人专著四部,参编合著保险法学著作四部,并发表论文近二十篇,各项成果总文字量超过二百万字。刘建勋法官的研究成果在保险法学界、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实务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
(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4大问题
1、未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                 2、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3、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一致             4、多种记载方式的效力问题
(二)保险条款的效力14大问题
1、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审查的三种情况                   2、免责条款效力认定
3、关于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                       4、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的认定
5、不属于保险事故的情形                             6、不用提示说明就当然有效的情形
7、仅需提示就生效的情形                             8、关于保险条款效力的其他情形
9、逃逸、逃离、离开、驶离等的法律后果               10、驾照超期未审的问题
11、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的保险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有关重复保险的5大问题
1、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事故重合均构成重复保险         2、不构成重复保险的情形
3、重复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的效力                       4、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5、承运人是否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
(四)有关保险利益的8大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保险标的转让后的保险责任问题
3、保险标的转让时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4、套牌车的保险责任问题
5、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6、保险标的物违法时的保险责任问题
7、当投保人以外的驾驶人向第三者实际赔偿后,投保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8、人身保险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综合性14大问题
1、保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                     2、理赔专用发票所载内容的效力
3、医保用药问题                                     4、近因原则
5、保证保险的问题                                   6、财产保险中的补偿原则
7、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8、未尽减损义务的责任
9、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标准             10、施救减损费用合理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11、保险事故发生在支付增加的保险费之前的责任承担    12、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过错责任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或终止时保险合同的承继      14、 “赔款责任终结书”的效力问题
(六)财产保险合同36大问题解析
1、责任保险(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的8大问题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9大问题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大问题                   4、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16大问题
(七)人身保险合同13大问题解析
1、人身保险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职权审查的范围
2、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未签字,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3、保险人解除失权的问题                            4、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5、意外伤害保险项下多因致损的近因如何确定          6、有关现金价值的问题
7、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9、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10、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
11、学生平安险项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2、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3、投保人投保多份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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