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申文波律师
最高检最近公布的1-6月份办案数据显示,认罪认罚的案件占同期审结案件的85%,提出确定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比例是95%。
这些最直观的数据充分说明,大部分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实质化的结果终结。
这一方面提醒律师辩护应当至少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也是两难选择。如果选择认罪认罚大概率能够得到量刑上的优惠,且不必过于担心检察院建议的刑期被法院推翻。
但,认罪认罚带来的刑期上的确定性,反而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特别是对于案件有一定的无罪/轻罪辩护空间,且认罪换来的刑期优惠幅度很小的情况,当事人往往是左右摇摆、艰难抉择。
此时认罪认罚换取的从宽处罚犹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现在对于认罪认罚的制度,有些人的认知出现偏差,完全抛弃了“不得让当事人自证其罪”“认罪认罚应当秉承自愿性原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反之不得无故加重”等理念,搞“认了就从轻,不认就加重处罚”变相逼迫当事人认罪。
同时,当事人在看守所内也会和其他人有所比较,同样的罪名、情节,量刑差距一个月都会导致当事人心理不平衡。
最关键的是,这种量刑建议上的差距是普遍存在的。
由此,大部分当事人会和律师协商采取骑墙辩护的策略,也就是由当事人认罪认罚保住从宽处罚的基本盘,律师独立做无罪/罪轻/轻罪辩护。
其实这种策略也存在很大的弊端,比如:
1. 部分案件欠缺的核心证据恰恰是当事人的口供。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漏洞被弥补,无罪或者轻罪的辩护空间随之极度压缩,辩护难度呈指数上升,再想“进一步”几乎不可能。
有些案件,需要通过发问锁定某些事实,当事人认罪认罚,有些问题就无法通过发问展示出来。有些案件定罪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当事人认罪了,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合理怀疑随之被排除,即使证据上仍存在问题但当事人自己都认罪了,判决案件有罪也不会承担误判的责任,因此案件也就判下来了。
2. 政策上的阻碍。有些地区出台文件不允许搞骑墙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有权撤销具结书。
虽然这种规定明显与最高检、最高法的文件相冲突,但人家真撤销了你又能怎么办?投诉、控告,人家拿出省院颁布的文件,结果只能是投诉无门、不了了之。在别人制定的规则中想“与虎谋皮”,谈何容易。
庭审中有些法官也不愿意让律师在法庭上多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有时被视为浪费司法资源。
上述骑墙式的辩护模式,虽然有弊端,总体上还能说得过去,有些时候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甚至是发挥着颠覆性的效果。
但当事人表现出来的似认非认的骑墙态度,则弊端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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