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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注册阶段,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前中信证券高级副总裁入股资金来源被证监会质疑

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二极管、整流桥等半导体分立器件产品以及集成电路系统级封装(SiP)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开发了近 50 种封装规格的分立器件产品及系统级封装产品,广泛应用于 LED照明、消费类电子、汽车电子、智能电网、光伏、电源驱动、通讯等领域,积累了如立达信、阳光照明、必易微电子、士兰微、华润微电子、欧普照明、公牛集团等行业龙头客户。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半导体分立器件分会统计,公司稳压、整流、开关二极管产品 2020 年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到 8.87%,位居行业第二。

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会计师为致同,律师为北京国枫。

孔凡伟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 50.16%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孔凡伟: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兰州大学。1986 年 8 月至 2004 年 8 月在济南市半导体元件实验所先后担任车间主任、副所长;2005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深圳市明辉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天津晶导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7 月至今担任晶导微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845.55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 10%,预计融资金额5.2581亿元,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注册阶段问询

2021年12月8日,证监会对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阶段问询,2022年2月25日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问询回复。

2022年3月3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二次问询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1)李道远向发行人出资的资金出借方情况及与李道远之间关系,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李道远是否具备还款实力,相关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郑渠江是否实际控制妻子杨志秀向李道远借款形成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因此影响发行人关联方披露的准确性,发行人与郑渠江控制企业之间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3)申报材料关于李道远出资来源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李道远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1月至今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


2015年12月02日京运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告显示: 李道远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2004年6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经理等职务;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历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等职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显示

发行人系由山东晶导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晶导微有限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由孔凡伟及段花山以货币出资设立。

2017 年 5 月 13 日,晶导微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7,500 万元变更为 20,75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250 万元,其中:冯焕培增资 5,000 万元(其中1,25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7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道远增资 1,600 万元(其中 4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2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丐腾增资 6,400 万元(其中 1,6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同意就本次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关于李道远入股发行人的原因与合理性、资金来源不论在注册稿还是问询回复中皆显示:

显然,证监会对此回复并不满意!

李道远2015年离开中信证券后,2015年12月02日被京运通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7入股发行人,与李道远一起通过增资扩股入股晶导微电子的自然人冯焕培,其另一个身份则是A股上市公司京运通董事长

本次发行前,晶导微的前 10 名股东情况如下:

李道远持股520万股,持股比例1.44%。

郑渠江,四川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李道远持有四川明泰2.9%的股权,为持股数第三的自然人股东。显示郑渠江入股晶导微比李道远早!

证监会注册阶段二次问询问题的第二问是郑渠江是否实际控制妻子杨志秀向李道远借款形成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因此影响发行人关联方披露的准确性?

2011年6月李道远离开深交所,截止晶导微申请上市2020年7月6日获创业受理未满10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需要提交专项说明报告。
但从招股书到问询与回复中都未提李道远入股规范性问题。

对于在离开深交所后即任职于头部券商的李道远,特殊的职业经历以及上述复杂的关系,难怪证监会质疑是否存在代持关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

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申请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做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工作。

一、中介机构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等规则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行人及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二)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
(三)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三、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二)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三)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四)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四、提交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现与专项说明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中介机构应持续关注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重大媒体质疑,及时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六、证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进行核查,对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八、本指引所称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九、离职人员入股属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

十、通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不适用本指引。

十一本指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本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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