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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取得产品所有权的委托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金穗源商学苑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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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实务中,个别企业对委托研发的定义理解有误,将合作开发、外购软件等行为混同委托研发,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政策规定,如果开发项目的最终所有权,为受托方所有,那么委托方将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典型案例

甲银行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项目共有三个,均为委托研发项目,发生委托研发费用合计174.5万元,按80%的比例计入年度研发费用139.6万元,全部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46075.75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8063.56元。

税务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一份安全产品购销合同显示,该终端安全系统为企业向丁公司采购的企业安全产品。合同有效期内,由丁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所购产品运行,丁公司对产品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九点明确,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由此,该银行向丁公司直接购买的产品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范畴,发生的支出不能归入委托研发费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风险提示

企业委托外部研发,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产品的最终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成果须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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