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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要不要预缴增值税?

问:个人跨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要不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包括个体户+其他个人,自然人属于“其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可以想象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去预缴呢?个人打一枪换个地方,无法预缴......

那么个人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不用预缴增值税,不等于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

不过今年特殊:2022年4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年交不交?延不延我也不晓得...

政策链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财税疑难问题集锦建筑企业财税经典疑难问题集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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