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各类采购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那么如果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即原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改变用途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或者相反的情形,这就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改变。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的账务处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导致的原允许抵扣改变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包括所有的采购事项,即包括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相反的情形,因改变用途导致的原不得抵扣改变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仅包括部分采购事项,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于购进的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项目,不存在因改变用途重新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自2019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购进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再分期抵扣,因此,纳税人自上述期间起,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再需要计算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案例 A公司是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2021年3月31日,购进一辆小货车专门用于运输职工食堂的物资,价值20万元,取得专票,发票载明税额2.6万元,款项已支付,A公司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该辆小货车,预计净残值为零,折旧年限为4年,按直线法折旧;(2)2021年6月,购进一批原材料价值为10万元,取得专票,发票载明税额1.3万元,款项已支付;(3)2021年8月,因管理不善,导致上述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金额合计5万元;(4)2022年3月,A公司对上述购买的小货车改变用途,除用于运输职工食堂的物资外,还兼做该公司产品小批量销售出货的运输工具,即不再专用于职工食堂物资的运输。会计账务处理如下:由于购进的小货车专门用于职工食堂物资的运输(集体福利),因此,对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万 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65万 2022年3月,原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因改变用途不再专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允许重新抵扣。在2022年3月末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22.6-22.6÷4=16.95万元,允许的进项税额=2.6×(16.95÷22.6)=1.95万元,该进项税额在次月允许抵扣。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万 自2022年4月起,该辆小货车按照账面价值15万元(16.95-1.95),在剩余的三年内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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