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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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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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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更新行业状况相关情况;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未予执行,如将市场占有率进行同行业对比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同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描述不一致等。

(二)未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记录了信息系统的名称,未了解公司实际使用的ERP系统存在超级用户、离职员工录入订单、出库单和会计凭证,销售订单编号异常等明显异常的情况,审计执业时也未对信息系统执行控制测试。

(三)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舞弊风险因素评估》中关于公司境外收入、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不良记录等事项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四)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恰当。针对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长期未结转的大额预付设备款、大额银行存款的收付均发生在境外的情况,未将货币资金、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确认为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原因。

(五)业务流程中控制点识别不充分。如销售与收款循环中关于境外销售对账的相关控制点的识别。

(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销售订单审批、出货,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计划与生产安排,货币资金循环中的银行对账单与日记账核对等控制活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得出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一)对销售订单样本抽取不合理。如某客户存在两类编号的销售订单,对此客户只抽取了其中一类样本。

(二)未对拟信赖控制出现的偏差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中,抽取的个别样本审核流程与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不符,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三)对控制目标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对于货币资金循环中关于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的控制、采购与付款循环中关于应付账款准确记录的控制,未根据描述的公司控制活动检查相应的单据。

(四)未关注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异常情形。公司某虚拟仓存在大量产成品和半成品出入库单,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控制测试样本来源为所有产成品出入库单,但未关注该虚拟仓的存在,也未关注该仓库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十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当。公司部分境外主体客户,发出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收件地址为境内,回函上为境外公司的印章;个别客户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对于个别境外设备供应商长期挂账的大额预付款项,发出的询证函收件方为其香港子公司,回函上并非该子公司印章。对于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舞弊迹象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二)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对所有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时,仅检查了当年借方发生额,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货币资金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公司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某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大,主要用于对外支付大额设备预付款及收取大部分货款。在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审计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仅为函证、核对从公司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与银行存款余额的差异,设计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四)未对销售回款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对公司委托收款异常情形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未对大额设备预付款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大额设备预付款,部分长期挂账。对于部分已支付的大额款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仅为取得合同进行检查,设计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该审计项目存在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的情形,且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未归档,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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