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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采购的待使用材料是否计入工程物资?

一、案例背景

甲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客户的乙工程项目采购了一批材料,不含税成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材料已经运至施工项目现场。该批材料拟直接用在乙项目上。甲公司的财务经理陈某向其常年财务咨询顾问确认,该批材料是否不应该记在存货科目,应该记在工程物资之中?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问题的核心是区分业主方与施工方,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财务人士容易产生会计主体错觉,尤其是不少财税人士多在业主方就职过,容易引发会计核算疑惑。

(一)对于建设单位而言

企业以自建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时,企业首选需要准备一定的工程物资,此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核算:

借:工程物资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等 1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建设单位将工程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时,需要将工程物资转到在建工程科目。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在建工程 1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100万元

可见,工程物资可以理解为一个过渡性质的科目,通常建设方不会长期持有该类资产。在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用途后转为固定资产。如果还有剩余工程物资5万元,需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50 000

贷:工程物资 50 000

(二)对于施工单位而言

施工企业承接建造工程项目是为了获取收入,工程项目是其产品,应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而非《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如上所述,工程物资是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前置环节,类似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之间的关系。故,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并非其工程物资,还是属于存货的范畴。

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时,其收入确认可以区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采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模式;二是,作为一项整合服务。对应到税务上则分别是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其中兼营业务分别按照销售产品、施工劳务的增值税税率缴纳销项税,混合销售则按照主导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缴纳销项税。

按照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如果产品销售与劳务提供是单项履约义务,则应该分别确认收入,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是其存货的范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给建设单位;否则作为一项整合服务,材料不单独定价,作为其工程项目收费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施工进度确认收入。

(1)如果甲公司直接销售材料给建设单位,则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原材料等 100万

(2)如果是按照工程项目整体确认收入,则将材料费归集到项目成本之中,最后在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100万

贷:原材料等 100万

注:新收入准则实施之前,施工企业通常采用工程施工的科目,如下所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万

贷:原材料等 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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