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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未按规定处理的风险(格式)

企业开办费未按规定处理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煤炭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该企业于2014年筹建新的现代化大型洗煤厂,筹建期间产生各项费用10.5万元, 2015年12月开始经营并取得收入(筹建费用选择3年摊销),2016年实现利润6.5 万元,剩余筹建期的费用在2016年度一次性扣除。

(二)风险描述开办费用按照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处理,存在以下风险

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未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风险;或可弥补亏损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将开办费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并进行弥补的风险。

2.已将开办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低于3年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针对筹办期间的费用支出,企业应独立进行管理,规范核算科目和弥补亏损台账的管理,严格按照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应选定处理方式。如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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