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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呢?

首先要明确固定资产的含义,然后分别从三个方面给大家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案例分析
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1500元。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元;按照3%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50000×3%=1500元;应纳税额减按=50000×2%=1000元。
2.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属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2014年5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售2014年2月购入的使用过的生产应税产品的设备一套。该套设备购入时原值120000元,预计残值5%,符合条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31666.67元,售价103000元。
当月出售该套设备应缴增值税=103000÷(1+3%)×2%=2000(元)。
3.自然人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个人减免增值税,是不需要缴税的。

另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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