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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于保险支出的规定,您GET到了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加强

企业和个人涉及的保险费支出

也是多种多样

等一下,问题来了!

这些保险支出和“税”的关系怎样呢?

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总结一下

各类保险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保险支出扣除规定

01

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02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3

商业保险

➊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有关特殊工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

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属于此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➋ 企业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企业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的可扣除情形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➌ 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的可扣除情形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➍ 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➎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➏ 企业财产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保险支出规定

01

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小必提醒:

企业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➀ 年金规定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根据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② 其他

除年金的相关规定外,企业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可扣除的保险费,因此不能作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

💡小必提醒:

根据财税(2005)94号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03

商业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税〔2017〕39号《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商业养老保险】

根据财税〔2018〕22号,对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小必提醒: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其他商业保险】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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