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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现形记--无形资产筹划,化干戈于无形。

从前有座山,山下有座加油站,有一天它要转让了。加油只能去那加,所以加油站很值钱。

于是,请来了资产评估公司,对其进行评估。如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机器设备

40

30

房屋

260

300

土地使用权

700

1300

无形资产

--

3170

合计

1000

480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对企业价值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时,应当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经资产评估识别后,转换为表内资产。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分摊的对价 = 总交易价格×成品油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整体资产评估价值= 4 800×3 170÷4 800= 3 170(万元)

转让双方同意以以评估结论4800万元作为加油站转让总价款,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问题来了。税怎么交?

国税局说,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该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和按6%税率申报增值税。

地税局说,账面上没有体现成品油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现在中介机构突然评出一个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3170万元,人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中切出一块,是想少缴土地增值税。这是不可以的。转让加油站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应按照加油站整体资产转让收入(4800万元)剔除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价款(30万)后的余额确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不得从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中扣除。即应当申报房地产转让收入4 770万(4800-30),缴纳土地增值税2 102万元。

虽对地税局的税务处理方式有异议,但按时申报纳税,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地税局认为: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九条,“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转让后,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同时被注销,受让方重新申请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因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被注销了(你都没有这个东东了,还转什么转,转空气呀),加油站无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声称有3170万元特许经营权收入不能成立。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五条是一种概括性表述,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列举的除外。依附于土地有关的经济收益都应当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加油站由国家布点规划,土地用途特殊,转让价格高是土地使用权资源稀缺性的价值体现,而不是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带来的。

市政府法制办作出维持地税局征收行为的复议决定。加油站表示不服,准备提起司法诉讼。

真滴如此吗?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可见,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属于经营权的一种。

能说表外的无形资产就不是无形资产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4条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符合资产定义却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故没有在会计账面上反映。

功夫在表外,可见真功夫。真正的会计,是需要思考表外资产的,并审时度势将表外请进表内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规定,加油站应当就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分摊的对价3 170万元全额确认资产处置所得,并按无形资产适用6%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受让方取得的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核算,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与10年孰短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然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流通的行政限制,使之有别于其他的表外资产,导致业务性质和当事各方财税处理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成品油特许经营权流通,从而影响其价值,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不存在或者没有价值。在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加油站失去了能够持续获取经济利益的成品油特许经营权,必然要求获得相应给付。

在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受让方并没有从加油站取得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仍愿意为此支付巨额款项,表明此时款项性质已经不再是购买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的对价,而是转为一种补偿款了。

基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限制规定,支付的3 170万元属于补偿款,受让方应确认管理费用3 170万元,加油站应确认补偿收入3 170万元,并且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油站油我不油天。业务、财务、税务、法务,务务务必务实。

建议,加油站和受让方签订两份协议(不是阴阳合同),一是除存货和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的整体资产转让协议,二是关于成品油特许经营权的补偿协议。

财税〔2016〕101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案例:A公司2016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不含税)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乙公司。请问,A公司此项业务是否可以同时享受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免征优惠?

解答:

2016年确认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减半征税。同时这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直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假设之后转让股权时取得收入1700万元,则转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万元(1700-500),其中,1000万元(1500-500)仍然适用转让技术所得减免税的规定,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减半征税。则股权转让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万元【250+(1700-1500)】。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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