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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已预查封的预售房,被执行人能否通过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来规避?
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预购房屋被查封后,被执行人能否通过与开发商解除合同来规避执行?
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当法院查封预售的商品房后,即意味着司法公权的介入,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该查封就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任何权利都不能对抗这种司法公权。即使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查封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保留所有权可单方解除合同),在未依法解除查封之前,开发商也只可将有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审查,在征得法院同意,并将购房款及购房款与该房屋评估价的差额交给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开发商同时还是负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第三人,其与被查封人协商解除预售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就不能履行协助法院控制被查封人处置被查封财产、权利的义务,其擅自与被查封人协商解除预售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同样不为法律所允许。综上,在未依法解除查封之前,开发商与被查封人协商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单方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形值得注意,一是开发商与被查封人隐瞒商品房被查封或商品房已交付的事实,通过其他法院(审理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或判决、裁决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二是开发商以查封法院未禁止其与被查封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大都只注明不得转移、买卖、毁损、设置抵押他项权利等内容),认为其单方依法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与被查封人协商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从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生效法律文书不存在法律效力大小的问题,查封法院在先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并不因在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中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时,查封法院应及时与审理法院、仲裁机构沟通,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并视情对有恶意隐瞒查封事实的被查封人和开发商按有关民诉法的规定予以惩处。除非有被查封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保留所有权的情形,执行法院才应根据《查封、冻结、扣押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开发商所享有的债权,包括房屋评估价与购房款之间的差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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