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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常见争议问题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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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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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签订后并缴纳了印花税,后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是否需要补交印花税?
答:只要合同没有变更,就不需要补交印花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十二、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合同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有2种观点。
1种,不交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是投资行为,不属于股权、不动产出售行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曾做出相关答复,明确了股权出资行为不缴纳印花税;2022年福建税务局也曾做出答复,明确以房产投资入股签订的合同为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种,交税。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实质就是股权、不动产的出售,只是出售获取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实务中,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到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做变更登记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是不认可《出资协议》的,而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格式合同提交《股权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方可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可能被要求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更大。
十三、股权、不动产划转合同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同上问,存在争议,有2种观点。
1种,不交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股权、不动产划转不属于股权、不动产出售行为。
2种,交税。股权、不动产划转,如果取得股份对价,实质也是股权、不动产的出售,只是获取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被划转企业的股份;如果没有取得对价,实质上属于赠与,也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实务中,股权、不动产划转到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做变更登记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是不理解什么叫划转的,所以也不认可《划转协议》,而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格式合同提交《股权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方可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可能被要求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更大。
十四、零元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看情况。如果本身股权价值就为零,例如转让一家亏损的企业,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实际上也为零,那这个转让行为的交易价格本身就应该是零,印花税计税依据也为零,自然无需缴纳印花税。
但如果股权价值本身就大于零,零元转让就视同赠送,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赠送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该缴纳印花税。
另外,如果不是零元转让股权,而是低于公允价值转让股权,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局也是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
十五、应税合同涉及的卖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合同签订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除合同未列明金额以外,其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日都已经确定了;而合同实际履行后才会发生才能确定金额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显然不属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我们从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即使合同履行中涉及实际结算金额变化了,只要不变更应税凭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始终都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这也是印花税作为行为税的基本特征。
但如果签订合同时,卖方基于付款周期、交付条件等原因而需较一般交易情况下多收取的价款(如延期付款利息等),这部分价款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金额,本身就属于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应计入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十六、涉及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哪些单方交,哪些双方交?
答: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都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如果另一方为非个人,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他涉及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大部分情况下合同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十七、企业在吸收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股权、不动产转移的,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答:仍存在争议,因为目前并无针对重组的印花税优惠政策。虽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但财税[2003]183号规定的改制,前提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因此有些地方认为必须是国有企业改制方可适用免税,其他企业改制不可适用。
十八、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融资性售后回购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财税[2015]144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都按照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且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但融资性售后回购合同并无特殊规定,售后回购过程签订的出售、回购的合同,需要分别按照两个经济行为缴纳印花税。
十九、集团间资金池业务是否需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
根据银监发(20182号的规定,集团间资金池业务,一般系商业银行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因此,集团间资金池业务主要存在以下资金拨付方式:①成员公司将自有资金上拨给集团公司统一账户归集;②集团公司将资金回拨给成员公司(未超过成员公司上拨给集团公司的自有资金);③集团公司将资金超额拨付给成员公司(超过成员公司上拨给集团公司的自有资金)。
笔者认为,只有第③种情况,才是集团公司委托银行向成员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才需要缴纳印花税,第①种和第②种都未实质发生贷款业务。
二十、无偿赠送客户产品合同是否需要视同“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该合同应视同“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按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如2022年福建省税务局的官方答复就是这个口径。
有些观点认为印花税只对列明合同交税,赠送合同并非未列明金额的“买卖合同”,因为无偿赠送客户产品,如产品试用等,最终还是为了销售其产品,前期免费赠送的成本最终会在后期销售价格中得到弥补;同时,针对客户的赠送行为,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而非“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避税情形,税局也不应采用核定方式来计征印花税。笔者也更认同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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