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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安克创新股权激励方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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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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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手说

 安克创新今日的成就有一半要归功于其合理的股权激励的设计,此激励方案可作为创业公司的标杆进行研究。

  • 创业公司何时进行股权激励?针对哪些人进行激励?
  • 针对不同阶段进入公司之人股权激励时股权如何定价?
  • 创始股东所持有股权阶段性变现的时机及比例?
  • 针对股权激励对象如何考核、退出机制又该如何设计?

安克创新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以上几个问题交出了一份堪称完美的“答卷”,我想这也是安克创新能取得今日成就的深层原因之一。本方案中的很多“术”可以直接拿去用,但本方案背后的“初心”更值得细品。

插播一则预告,为了教会大家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技巧与实战技能,我们特邀拥有22年股权激励研究和实操经验的黄治民老师带来《如何设计一份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直播课,课程将于4月24日(下周一)晚八点正式开播,扫描下方图片的二维码即可进行预约报名,直播授课,无回放机会,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进行报名!


01

针对核心合伙人的激励举措

一、早期架构与集团架构搭建

  • 安克体系内的第一家公司,其实是2009年成立于美国的Fantasia Trading公司。初试创业的阳萌,在美国成立Fantasia Trading公司,阳萌本人100%持股

  • 2011年底,阳萌回国创业之后,与合伙人吴文龙在长沙成立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海翼成立之后,便成为了安克主要的业务主体。Fantasia Trading,作为阳萌个人持有的公司,逐步转型为美国的店铺公司。

  • 2013年,为开拓日本市场,日本员工井户经义在日本投资设立Anker Japan(安克日本)。

  • 2013年9月,为承接业务发展,阳萌等安克的创始人,共同在境外设立了多家境外投资主体,包括开曼公司Anker Cayman,香港公司Jouz HongKong、日本公司Jouz Japan、韩国公司Jouz Korea等等。除了日本Jouz Japan负责海外电子烟业务之外,其他几家公司均为各个国家备用的持股公司。

  • 2013年10月,Anker Cayman下面设立了一家香港公司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Anker  HK”),此后,安克香港作为境外经营主体平台,逐步向原来的股东收购了各国家子公司。包括由阳萌等人直接持有的anker英国、anker日本等公司,在接下来的一两年内,也逐步归并到anker香港旗下。

  • 2014年1月,长沙海翼将物流仓储、产品研发两大职能,进行了业务拆分。阳萌、赵东平、吴文龙通过个人直接持股,在深圳设立了深圳海翼翱翔商贸有限公司(“海翼商贸”)和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海翼科技”)两家公司,分别承载安克旗下的仓储运输和产品研发职能。

  • 2015年9月,长沙海翼收购Anker Cayman100%股权,至此,安克开曼下属的主要境外公司,并入到安克国内主体-——长沙海翼——旗下。

  • 2015年11月,Anker HK收购了阳萌个人持有的美国公司Fantasia。12月,长沙海翼收购了阳萌等股东个人持有的海翼翱翔科技、海翼翱翔商贸两家公司。由股东个人持有的相关主体,也最终并入安克集团。

  • 同时,海翼翱翔商贸更名为“海翼智新”,职能方向改变为专注于智能硬件的研发,同时安克拿出海翼智新30%的股权,在子公司层面设立了单独的持股平台,专项用于海翼智新研发团队的股权激励。

至此,安克创新的集团架构,基本上全部成型。

二、核心股东的股权激励

在2011-2015这一阶段,安克的业务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从团队体量上来看,不算太大,属于一个“高素质的中等公司”。截止到2016年2月底,员工总数368人,硕士及以上61人,本科以上225人,本科以下82人,整体员工素质,可以说是非常优秀。

和很多公司不同,安克在成立的最初几年中,并没有引入任何的投资机构,也没有推行股权激励。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方面,在2011-2015年间,安克推行股权激励从架构方面看,缺乏必要的基础。

短短三四年期间,安克创新从零起步,做到了将近15亿的规模;但是一直到2015年,安克的业务主体,还是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境内外各个主体公司,有的是股东个人持有、有的在香港公司名下,可以说涉及的利益巨大,但是利益关系没有全部理顺。

在这个时候,不管是引入资本,还是推进股权激励,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哪个主体持股?长沙公司?香港公司?还是开曼公司?在缺少顶层架构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和股权激励,都缺少落脚点。

再者,创业阶段公司起步阶段,核心高管价值尚未得到市场检验,并且此时公司体量不大,股权对员工的激励性也有限

另外,以安克的势头和体量,走向资本市场,基本上是势在必行,股权架构梳理迫在眉睫。

在股权架构没有完成搭建之前,引入新的股权激励或者投资人,无疑将增加股东数量,对下一步的股权架构的搭建和调整,增加更多的复杂度和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以当时的团队和业务规模看,虽然员工的股权激励没有到位,但是安克对核心团队的激励和绑定方面,做得非常到位,甚至说力度远超股权激励。

2011年,阳萌创立了安克创新;2012年1月,谷歌大中国在线销售和运营总经理赵东平加入了安克创新;2012年4月,谷歌中国部门经理高滔,加入了安克创新;同一年,日本人井户义经离开投行,创立了安克日本公司;2014年,谷歌大中国及韩国区负责人张山峰加入安克创新。

这些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对于安克这样一家创业公司而言,毫无疑问,异常宝贵。

因此,在激励方面,阳萌作为创始人,给予的空间和自由度,也远远超出了一般股权激励的范畴。他的做法是:直接视为创业伙伴,给出完整的股东权益。

    • 对于赵东平、高滔,以代持的形式给予了实股,

    • 对于井户义经,直接持有安克日本的股份,直到后来集团架构梳理时,才纳入安克集团名下。

    • 随后的2016年,井户义经和张山峰,也都按照创始人股东1元1股的价格,分配到了足够的股份。

某种意义上讲,对核心管理层的大力度的股权分配,才能真正匹配高端人才的强大内驱力,从而推动了安克创新从战略决策到落地执行的良好效果。

进而也保证了,直到2015年300多人规模的时候,安克在缺少更大面积的股权激励的前提下,依然能够实现健康的增长和扩张。

随着业务的高歌猛进,带来了公司股权价值的爆发。借此契机,2016至2018年间,安克也密集地推进了一系列的资本动作和股权激励。

  • 2016年6月,公司完成了股改,将公司性质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

  • 完成股改的第二天,安克创新立刻执行了第一轮股权激励。这一轮股权激励的安排非常特别:

    • 只激励了两个人:第一位是2014年加入安克的前Google员工张山峰,张山峰已经担任了安克的副总经理;第二位是2012年加入的日本人井户义经,早期为安克的日本业务立下了汗马功劳。

    • 两人均按照1块钱1股的价格,取得了公司2.46%和1.39%的股份。同时,两人都没有安排退出条款及考核机制。

    • 也就是说,这一轮股权激励,直接给了完整意义的实股。

  • 这一轮股权激励中,张山峰和井户义经所获得的股权,条件和代价与阳萌等创始人完全相同。与其说这是一轮股权激励,不如说,这是对两位创业元老合伙人身份的追认。

  • 2016年10月,安克成功登陆新三板。

  • 2017年1月,安克第一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包括IDG、联新资本、上市公司欣旺达以及信科资本对安克创新进行了投资。安克的市值达到36亿元。

  • 2017年7月,安克进行了第二轮股权融资。投资机构“苏州维新”按照46亿的估值,投资一亿元,其中9000万增资注入了安克创新公司本身,另外1000万元,用于向持股平台购买老股。短短一年,员工持股平台的股票,不但实现了30倍的增值,还实现了纸面富贵向真金白银的转化。可以说,这一动作,极大地增强了股权激励的吸引力与可信度。

  • 2017年10月、11月及2018年10月,公司的几位创始人、股权激励平台,再次向几家投资机构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了多轮次的老股转让,对应的公司估值为70亿元

  • 2018年8月,安克创新在新三板终止挂牌,正式开启了IPO上市之路。2018年10月及11月,公司的股权激励已经基本到位,公司创始人按照1元1股的价格,回购了未使用完毕的股权激励的股权。原来划给4个持股平台的13.8%股份,最终调减至7.14%。

  • 至此,IPO上市前的资本交易、股权激励尘埃落定。股权架构和利益格局最终锁定:

    • 创始人团队合计持股74.8%;

    • 投资机构持股15.2%;

    • 包含张山峰、井户义经和四个持股平台内,股权激励总盘子,定格为10%。

  • 2020年8月,安克成功登陆A股创业板,市值一度突破800亿元。

02


针对其他业务高管和业务骨干的激励举措

  • 2016年6月,安克创新通过增资的方式,设立了4个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13.8%的股份。

    • 接下来,6-9月期间,安克创新通过远景咨询、远见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4个持股平台,对137名员工,主要是中高层和核心市场运营人员,按照当时市价的3折,也就是4.21元每股的价格,进行了股权激励

    • 2016年6月,4个有限合伙通过4.21元/股的价格增资入股后,GP手中预留了激励份额,后续GP存在三次向员工释放合伙企业份额的行为,但相应的入股价格则大幅增长

    • 随后的2017年,安克再次通过四个持股平台,对新的一批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

    • 这两轮的激励,相关的考核、退出等相关条款一应俱全(详见文末参考资料:退出机制细则),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 2022年6月,安克启动上市来首次股票激励计划,覆盖426人,约占员工数12%。总量649万股约占总股本1.6%,首次授予约520万股,预留约130万股,授予价为40元/股

  • 覆盖对象:重点聚焦激励智能创新部门,新员工占比较高。1)授予智新部门总裁祝芳浩100.85万股,占总计划的15.5%。本次是继祝芳浩通过远景持股公司0.6%后的再次激励,激励后持股比例约0.9%;2)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11人)授予权益25.7万股,包含机器人、无人机、算法、工业设计等方向专家;3)其它技术及业务人员(412人)中,47人为公司“海翼远扬” “海翼远扬” “海翼远扬” (智新 (智新 子公司持股平台 子公司持股平台 子公司持股平台 子公司持股平台 )等前设激励平台合伙人,这也是智新部中层骨干或首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 考核目标:公司层面未来三年营收CAGR超15%,兑现确定性强,奖励性质凸显。首次授予考核目标为公司2022-2024年营收同增均不低于15%,预留部分考核目标为公司2023-2025年营收同增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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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安克创新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相关内容】

以2015年1月1日为分水岭,入职时间在该时间之前和之后的待遇有所不同。

(一)业绩考核

鉴于公司存在持有2016年度出资额、2017年度出资额、2018年度出资额的三批员工,其考核时间应当分别划定。

就持有2016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完成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段内简称挂牌“挂牌”)之日所在季度(即2016年第四季度)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考核季度,第一个考核期包括一个季度和一个半年,第二至第四个考核期分别包括两个半年,以此类推。

就持有2017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2017年下半年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半年,四个考核期均分别包括两个半年。

就持有2018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2018年下半年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半年,四个考核期均分别包括两个半年。

公司应于考核期期满之日起90日内完成考核。

考核期虽为4年,但是1个考核期内每个季度都会进行测评,考核结果分为S、A+、A、B和C共5个等级。

就同时持有2016年出资额及2017年出资额和2018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其应就其于相应年度持有的合伙份额根据前述规则分别进行考核。

(二)锁定期

对于入职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每年解锁25%。

对于入职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解锁比例分别为40%、30%、15%、15%。

(三)回购

回购分为三种类型:

1、除名回购

顾名思义,GP会将员工手上的份额全部买回来,员工手上一股不剩。

回购价格=投资成本-累计分红,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能还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退伙,并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回购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要求该等有限合伙人给予经济补偿: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相关实体造成损失;

(3)因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公司相关实体的规章制度被辞退;

(4)在公司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收受商业贿赂;

(5)在公司相关实体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相关实体利益;

(7)泄露合伙企业、公司相关实体商业秘密或违反其他保密义务;

(8)在公司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而在其他经济体兼职;

(9)在公司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采取其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经营与公司相关实体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在公司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成为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关实体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实体或个人(竞争者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合伙人,或成为该竞争者的所有者或股东;或有意进行任何可能赋予竞争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10)故意损害公司相关实体利益或声誉;

(11)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公司相关实体遭受严重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即从合伙企业退伙。

2、业绩考核回购

业绩考核不理想时,GP会回购,但也并非回购全部,若4年的考核结果均未达到S\A+\A,则累计将回购50%。回购价格为投资成本(不扣除累计分红)。

关于回购比例:

(1)持有2016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

入职时间在 2015 年 1月1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则:

入职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则:

(2)持有2017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

(3)持有2018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

3、其他回购

除了除名回购、业绩考核回购之外,公司亦保留了因为其他原因回购的权利,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未来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或届时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回购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以满足上市要求;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3)依法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从公司相关实体离职;

(4)与公司经友好协商一致从公司相关实体离职;

(5)仍在公司相关实体供职但自愿转让合伙份额等情形。

回购价格等于投资成本,回购比例按以下约定处理:

对于入职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

对于入职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

本部分回购的比例与锁定期对应,即对于已经解锁的部分,公司不再享有回购的权利。

参考文章:

《远见的力量:安克创新的架构演进与股权激励

《跨境电商股权激励 | 安克创新:精细的退出机制》

《【财通证券】激励再度加码,攘外必先安内》

内容来源:水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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