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彦明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均应由中标的、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承建。但在实践中,不少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据此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对外采购原料、聘用雇员,导致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虽为A,实际全部或部分工程管理、经营、盈亏均应由B或C或D来负责,给涉事方都带来或多或少的麻烦。

2012年,乙公司中标承建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某项目工程。甲公司向海盐法院诉称,因项目需要排水管,2012年10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该工程工地供应排水管。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乙公司陆续分期支付货款,但截至起诉日尚欠10万元材料款未付,故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立即付清货款并赔偿违约金。但乙公司却否认与甲公司签订过合同、亦否认收到供货、支付过货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与乙公司发生。为此,甲公司以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对账单、甲公司发出的催讨函为主要证据材料欲对此予以证明。

海盐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首先,根据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对账单由案外自然人李某出具,与案件事实关联性有待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亦不具备单独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明力。其次,即使上述两份证据真实,买卖合同中需方落款处仅加盖了资料专用章、无乙公司方有权人员签字,故无法代表乙公司的意思表示,更无法证明甲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之存在。再次,甲公司主张与乙公司的对账、交付发票、付款等交易过程均由乙公司的“有权代理人”案外人李某与甲公司发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李某系乙公司“有权代理人”加以证明。甲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对案涉货物交付于乙公司加以证明。最后,甲公司发函催讨仅为单方行为,更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主体利用承包人的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用于工程的施工需要。技术资料专用章是公司内部用于管理技术资料方面的章,在一个项目部中可能有诸多枚,除非有公司的特别授权约定,一般不产生对外的、在其他方面的法律作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应当担责关键在于该主体行为是否具备代理权限或构成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或事后得到追认。上述案件中,李某仅仅为实际施工人的雇员,既无承包人的明确授权,亦不存在能够让善意第三人足以信赖其确有代理承包人签订、履行合同的各项证据,且其行为亦未得到承包人的事后追认,故承包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个人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一定要要审查该个人是否持有单位介绍信、委托书等足以证明个人有权代表公司的相关材料。如果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应该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建设工程领域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以及对挂靠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纠纷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司法解释十年回顾与展望 | 法官说
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25条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防范
实际施工人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