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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常見問題解答

當升降機發生意外時,升降機負責人應在甚么情況下通知機電工程署?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40條的規定,升降機的負責人有責任在知悉以下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用指明表格LE27以書面形式,將該事故通知機電署及當時就該升降機承辦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

一、發生涉及該升降機任何部分的死亡或受傷的事故﹔

二、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

三、任何懸吊纜索斷裂﹔

四、刹車、超載裝置或安全設備失靈

五、電梯門的聯鎖裝置出故障了。

注冊升降機承辦商可否代表升降機負責人向機電工程署報告指明的升降機事故?

根據雙方的協議,電機工程承辦商可代表升降機負責人向機電工程署報告這些事故,以符合《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40條的規定,但負責人必須確保承辦商已向機電工程署報告,以履行負責人的責任。

如果升降機負責人對受雇的注冊升降機承建商所作的建議或判斷有疑問,我該怎么辦?

升降機負責人可分別聘請獨立顧問或其他注冊升降機承辦商,提供獨立專業意見,以作出適當的決定。

如果乘客被困,電梯負責人應該采取什么行動?

電梯負責人應盡快聯系注冊電梯承包商的故障處理中心,以便承包商能夠派人營救被困乘客並立即檢查電梯。此外,升降機的負責人應向被困的乘客說明留在機廂內是安全的,以緩和乘客不安的情緒,好讓乘客能靜候救援。如情況嚴重(例如:乘客不適、受傷或發生火警),升降機的負責人應撥電「999」召喚消防處要求救援。

如升降機的負責人不滿意或接獲使用者對保養承辦商表現的投訴,應采取甚么行動?

電梯運營者應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承建商在日常保修期內多關注相關問題並隨時糾正,盡量減少對使用者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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