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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医疗机构未经备案开展义诊,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备案开展义诊,如何处理?


A.义诊必须经备案同意,末经备案开展义诊~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312批复,按条例44条无证行医查处。


B.义诊备案要求每次义诊(以次为单位)前备案,绝不能懒政而以时间段为单位,按年(月)备案。(不可能每次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都一样)。

 
C、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 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 义诊的内容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D、有乱批之人申辩,“法无禁止皆可行”,其实您错了,《办法》要求每次备案,虽无明确禁止每年备案之条款,但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规定:“义诊组织单位…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12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法律处理: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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