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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和旅游花费是否计入受贿数额?

  网友“陈秋宇”:看守所民警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嫌疑人乙提供帮助,收受乙的家人10万元现金,并接受其安排的宴请和旅游。请问:宴请和旅游花费是否计入受贿数额?应该怎样区分受贿罪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答: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中,为了获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除了直接给予财物外,往往还通过安排宴请、旅游、给予贵重礼品等方式,联络情感。在双方已经具备请托事项和其他大额经济往来、被认定为存在受贿行贿关系的情况下,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理论上对于请托前合计超过一万元以及请托后的全部经济往来,均应折算为货币金额并认定为贿赂款,而不宜再作为违纪问题认定。但实践中,一些经济往来在操作层面不具备折算价值的条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人宴请,即使食用了十分昂贵的菜品和酒水,一般也不宜将人均消费价格认定为受贿金额;再比如,接受旅游安排的,行贿人提供车辆、陪同就餐等花费,有时难以折算价值或者调取消费价格,也不易认定受贿金额。考虑到受贿犯罪主要是以数额来评价危害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行贿人交往中,接受服务不能折算价值的,虽不能作为受贿犯罪数额认定,但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违纪问题。

  受贿罪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一是主体不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主体只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受贿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不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仍接受邀请或安排;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可能影响执行公务,受贿罪已经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则必须具备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阶段之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接受的是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等财产性利益,受贿罪收受的财物还包括货币和物品。(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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