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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历代对于拐卖人口是如何判决的

人贩子不管古代和现在,都是一个让所有人都痛恨和害怕的对象,他们破坏了一个又一个家庭,害得不少人家破人亡。

人贩子如此可怕又可恨,那么历朝历代都是如何惩罚人贩子的呢?

秦朝就有了针对拐卖人口的法律,一旦发现拐卖人口,不管你是主犯、从犯,一律判处死刑。在汉代初期的法律中,贩卖人口将被处以磔刑,是一种分裂肢体的酷刑。

汉武帝时期时,不仅卖家要受刑,买家也一样要受罚。根据当时的法律,购买他人诱拐而来的人,卖家全家都要处以黥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除此之外,其全家都要去服苦役。

唐宋时期,惩罚进一步细化了下来,贩卖儿童被列为重罪。但对于人贩子的惩戒还要参考被拐卖儿童的经历及被拐儿童的用途。唐朝的法律规定,如果贩卖儿童,为人奴婢者,将判其流放3000里,如果贩卖童工,则判处绞刑、缢死。对于贩卖自己的孩子,判蹲大狱三年,而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人贩子会判处死刑。

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法律,而到了元朝,更是直接将拐卖儿童的罪行一律定为死罪,不会考虑被拐儿童遭遇。

明朝时期。明律中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2000里安置,为从者斩”。就是致受害者死亡的要受凌迟处死,财产要赔偿给死者。人贩子家属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而这里的流放是永久性质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拐卖人口,不但你一家人要被流放,你的子子孙孙也永远不能返回,世世代代都要被发配边疆。这一招可以说比单纯的死刑更加可怕。

而清朝的人贩子较为猖獗。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儿子富大集,结了陈大、俞九零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5月5日,就一起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一个地方杀掉祭祀,祭祀完又吃掉,还将孩子的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包治百病。

乾隆十年时,他们又拐了一个九岁的幼女,把女孩儿的脚残忍的割掉,吧女孩的眼睛弄瞎,让女孩到各种地方去乞讨。富氏犯罪集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诱拐杀害了数不清的幼童。他们还根据孩子的长相和聪明程度来决定处理的方法,长得漂亮的就卖到远方去,长得难看又不聪明的就杀掉吃掉,还把他们的骨锻炼成药丸。最难以置信的是这群人,他以行医算命为名,把用孩子做成的药丸卖出去,以这个方式,他们获利甚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这个犯罪集团终于被官府拿下,在浙江受审。这个案件采取的是公开审理,老百姓可以在堂下旁听。首先审讯犯罪集团富子文的儿子傅大时,百姓就一阵轰动,后来直接一群人冲上去把富大推倒。一顿暴揍,等人群被驱赶开来时,早已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儿,富子文被当场吓死。其余的从犯一律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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