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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勣奏报”“新罗档案”还是刘仁轨返京送史馆文书——有关《三国史记•地理志》“总章二年记事”来源的一...
“李勣奏报”“新罗档案”还是刘仁轨返京送史馆文书
——有关《三国史记·地理志》
“总章二年记事”来源的一个新推断

作   者

范恩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东北边疆史、民族史。

以往学界有关朝鲜半岛《三国史记·地理志》“总章二年(669)记事”的认识都存在不能自圆其说处。根据本文讨论,辽东道安抚使刘仁轨是掌握记事所有信息的最佳人选。总章三年,刘仁轨返京,按制度规定向史馆报送文书记录使命完成情况。该文书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奉兵部职方司牒厘定安东都护府府州县,报送史馆的应该是牒文及最终确定的府州县名单;二是奉敕进一步确定上述府州县的隶属关系,首列敕文,再列出参考信息。“总章二年记事”正是上述文书的残篇。

在朝鲜古籍《三国史记》中,保存有一段被学界称作“李勣奏报”的史料,即本文所称“总章二年记事”。其中记录了经由李勣上奏给朝廷的高句丽城邑名称。按照现存文字,这些城邑似乎又与唐朝设立安东都护府过程中确定府州直接相关,由于相关记载仅见于此,因此史料价值不容忽视。但是由于保留下来的文字存在诸多歧义,长期以来,学界尚未提出一种能够化解抵牾、令人信服的解释,有关情况将在第一小节详细梳理。根据对以往相关研究结论的综合研判,笔者不揣简陋,汲取合理部分,结合个人对唐代制度、相关史事的理解,提出新的观点。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将《三国史记》卷37《地理四》的相关记事做一节引。引文根据孙文范等校勘本,个别标点有所改动:

A.又总章二年,英国公李绩(勣)奉敕以高句丽诸城置都督府及州县。目录云:“鸭渌以北已降城十一,其一国内城,从平壤至此十七驿。”

B.总章二年二月,前司空兼太子太师英国公李绩(勣)等奏称:“奉敕高丽诸城堪置都督府及州郡者,宜共男生商量准拟奏闻。件状如前。”敕:“依奏。其州郡应须隶属,宜委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

C.鸭渌水以北未降十一城。北扶余城州,本助利非西……节城……丰夫城……新城州……桃城……大豆山城……辽东城州……屋城州;白石城;多伐岳州;安市城;旧安寸忽……

鸭渌水以北已降城十一。椋岩城;木底城;薮口城;南苏城;甘勿主城……夌田谷城;心岳城……国内州……屑夫娄城……朽岳城……橴木城。

鸭渌水以北逃城七。鈆城……面岳城;牙岳城……鹫岳城……积利城……木银城……犁山城……

鸭渌以北打得城三。穴城……银城……似城……

D.都督府一十三县。……东明州四县。……支浔州九县。……鲁山州六县……古四州本古沙夫里五县……沙泮州本号尸伊城四县……带方州本竹军城六县……分嵯州本波知城四县……

一  学界以往研究辨析

根据笔者掌握,学界主要形成以下四种观点。
其一,一体说。金毓黼认为:“李绩于灭高丽之明年,有高丽诸城堪置都督府及州郡之奏报,此即都护府所属诸府州之依据也。”也就是说,所谓的“目录”就是总章二年李勣奏章的内容,是他和泉男生共同商量拟定的“堪置都督府及州郡者”。同此观点的还有刘统等先生。辛时代进一步认为:“所谓的'李勣奏报’是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高句丽诸城置都督府及州县奏状’,该部分主要涉及鸭绿江以北高句丽旧地改行州县建制的有关事宜;一为'熊津都督府诸州县改属安东都护府敕’,该部分主要涉及将熊津都督府残余州县纳入安东都护府统辖的有关事宜。以上题名为笔者自拟。”也就是说:“A(即本文所称史料BC)和B(即本文所说史料D)是两个平行公文,两者相互补充,一起构成了总章三年(670)辽东列置州县的事实,也就是说总章三年列置州县后的安东都护府辖境覆盖了高句丽旧地和百济旧地两个部分。这正是《三国史记》将两者合并为1段的原因。”
笔者认为,肯定所谓“目录”就是李勣和泉男生共同商量拟定的安东都护府下府州县名录,有一些难以解释之处。一是总章二年,李勣受命勘定安东都护府的行政建置,却仍用未降、已降、逃城等分类;二是目录所列只有鸭绿江以北的高句丽城邑;三是鸭绿江以北,也有不少缺漏,特别是未收录像建安城(安东都护府建安州)这样的重要城邑。
至于安东都护府管辖熊津都督府的判断,并无实际证据支撑,只是从史料B文意加以推断。但是仔细推敲史料B“敕:'依奏。其州郡应须隶属,宜委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首先,“州郡”二字语义重复,唐朝州郡为同级不同置,根据史料A,应改为“州县”;其次,“仍总隶安东都护府”一句,说明要指派刘仁轨进一步考量的“州郡(县)应须隶属”与是否隶属安东都护府无关,因此只能是指安东都护府内各府、州、县之间的隶属关系。
由此看来,认为“目录”就是李勣等奉敕厘定的安东都护府府、州、县名录的观点难以成说。
其二,分段论。日本学者池内宏根据上述史料中C部分记载的内容,结合李勣进入辽东后的战事进展情况,明确C部分记事反映了乾封二年(667)二月到九月唐军所面对的战争形势,进而判断该记事是唐军制作的军事情报。现在看来,由于有史料记载做支撑,池内先生关于史料C性质的判断是准确的。那么史料BC又是如何被汇集到一起的呢?池内先生推测:如此这般之目录在当时的半岛有所流传,是因为唐征高丽时,随着李勣出征,将目录送给了应出助势之兵的新罗朝廷。但是,这与总章二年初设的安东都护府下辖的都督府州县,乃至与李勣所立方案之间,无任何关系,这通过城名表的内容,其写作时期及目的来看,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史料A又说明史料BC是连接在一起的,这是为什么呢?《三国史记》编者的手中除了有所谓的“目录”(C)以外,还有李勣都督府设置方案,及对此的高宗在总章二年二月所系的一条记事(B)——应该看作公文书抄写本的片段。因此,《三国史记》的编者在编撰《地理志·高句丽》叙言时,根据史料BA的前半部写出“又总章二年,英国公李勣奉敕,以高句丽诸城,置都督府及州县”,在A的后半部,为了说明国内城,则根据C,记为“目录云”。总的来说,是《三国史记》的编者“非常茫然地将二者结合在一起”而已。
但是,从BC内容上一目了然的差别看,很难认为《三国史记》的编者是“茫然地将二者结合在一起”,何况从《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的内容看,《三国史记》编者对唐灭高句丽及设立安东都护府的过程十分熟悉。当然,池内宏推测《三国史记》编者的手中除了有所谓的“目录”以外,还有李勣都督府设置方案,从《三国史记》没有留下有关安东都护府设立时期府州情况的记录看,也是不成立的。
其三,韩国学者卢泰敦发挥了池内宏的观点,赞同“上面'目录’中的记事应该说是从6672月到9月间由唐军所制定的。……可以说它是开战初期在李勣的阵营里所制定出的一种'战况表’”。那么又如何解释“目录”与上文“总章二年二月,前司空兼太子太师英国公李勣等”云云相抵牾这个核心问题呢?卢氏将之归为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认为“'目录’被制定之后是由唐朝传送给新罗的。当时新罗和唐朝结成了非常亲密的关系,既然在对高句丽的作战中双方采取了共同作战的形式,则两国间相互进行情报交换和军事要员的交流是必不可缺的”。而“总章二年……”这一段记载,卢氏认为:“很可能是新罗……透过派往唐朝的新罗使节和前往平壤城安东都护府的新罗人弄到手里的。”至于“目录”最后有关熊津都督府的记载,“也是新罗朝廷为了掌握唐朝的熊津都督府的情况而收集的资料”。这些档案被新罗保存下来,而《三国史记》编者未能加以分别,只是简单罗列到一起。
上述解释实际上与池内宏的推测大同小异,只是将混有三份互不相干文书的责任推给新罗情报人员。但是同样难以理解的是,新罗情报人员应该十分熟悉唐灭高句丽以及安东都护府设立的情况,为什么要把本来清晰的三份情报混淆在一起,中间又毫无说明,变成内容自相矛盾的一个谜团呢?
其四,2002年,姜维公发表论文,提出了另外一条思路,即“李勣奏报”只不过是高宗咸亨年间(670674),新罗将领给新罗王关于侵占高句丽、百济故地情况的汇报,因佚失前文,于是,金富轼认定它是唐朝的公文,伪造了一段前文,便变成了“李勣奏报”。但是姜先生显然忽视了池内宏和卢泰敦的文章,未回应学界对史料C形成原因所做的合理推断,而其推测该部分内容来自新罗侵占高句丽故地情况则缺乏有力的证据。
总的来看,池内宏、卢泰敦对史料C来源的判断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们对于为什么史料BCD会被汇集在一起的回答仍然难以令人满意。本文试图接续这一思路,探索《三国史记·地理志四》“总章二年”记事的来源,进而对史料背后所反映的事件发覆探隐。

二  三份文书出自刘仁轨的推定

综观前文所述,有关《三国史记·地理志四》所载这一段史料的史源、性质、内容还未形成统一认识。其中关键则是史源问题,BCD三部分信息形成的时间有先有后,内容上也有明显区别,如何汇集并流传下来,值得深入推敲。笔者认为,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还是要从相关信息如何形成,又被哪些人所掌握入手。
首先是史料B。以往学界都没有充分注意“前司空李勣”一语中的“前”字。根据辛时代的讨论,唐代并无称“前”某官的制度。同时,笔者认为,《三国史记》的编撰者也没有特别给李勣官称上加一“前”字的必要。这就说明,此一“前”字是相关事件的记述者所加,也就是出现在《三国史记》编撰者所见到的那个原始文本上。
如果是对事件的记述,就存在一个谁既能看到李勣奏章,又能看到皇帝批奏的问题?这个范围可能不大不小,一般应包括中书、门下、尚书都省及所由司的官员,另外史馆修实录也会得到相关文书。当然,由于有“前司空李勣”一语,应该不是李勣本人所为。
除了经办官员,从内容上看,“敕:依奏。其州郡应须隶属,宜委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则能够获悉敕旨内容,了解事件原委的还有刘仁轨。
其次是史料C。前文已经述及,池内宏与卢泰敦均推测它是从乾封二年(667)二月到九月由唐军所制定的。是开战初期在李勣的阵营里所制定出的一种“战况表”。但是二人只推测这份文书被唐军转交给协同作战的新罗,实际上视野过于狭窄。既然是“战况表”,那么唐军的主要将领当然会有所掌握。这其中刘仁轨也是合适的人选。
根据《三国史记》卷22《高句丽本纪第十》载,668年,“春正月,唐以右相刘仁轨为辽东道副大总管,郝处俊、金仁问副之”。这说明刘仁轨参与高句丽之役是从总章元年正月开始。又据《三国史记》卷6《新罗本纪第六》载:新罗文武王八年(总章元年,668),“六月十二日,辽东道安抚副大使辽东行军副大总管兼熊津道安抚大使行军总管右相检校太子左中护上柱国乐城县开国男刘仁轨,奉皇帝敕旨,与宿卫沙餐金三光到党项津。王使角干金仁问,廷迎之以大礼。于是,右相约束讫向泉冈”。随后,新罗整饬军马,“仁问、天存、都儒等领一善州等七郡及汉城州兵马,赴唐军营。……仁问等遇英公,进军于婴留山下(婴留山在今西京北二十里)。秋七月十六日,王行次汉城州,教诸总管往会大军。……九月二十一日,与大军合围平壤”。上述史事说明,新罗虽然参与了唐朝伐灭高句丽的战争,但是参加时间较晚,到总章元年六月围攻平壤城时才与李勣大军汇合。同时,新罗军队是在刘仁轨的节度下进围平壤的。由此看来,前文所引述,卢泰敦先生认为唐朝一方会将李勣大军初入辽东时的军事情报送与新罗,于理不合。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关于辽东地区的军事情报,是一定会通报给新任辽东道行军副大总管刘仁轨的,而且这个负责通报的人,很可能就是郝处俊。《三国史记》卷22《高句丽本纪第十》载:666年,“冬十二月,高宗以李勣为辽东道行军大总管兼安抚大使,以司列少常伯安陆郝处俊副之”。同书同卷又载:668年,“春正月,唐以右相刘仁轨为辽东道副大总管,郝处俊、金仁问副之”。转而辅佐刘仁轨的郝处俊把有关辽东地区战况的报告转呈刘仁轨是顺理成章的事。
最后,再来看史料D有关熊津都督府府州情况的记事。揆诸史籍,熊津都督府来自唐灭百济之役。显庆五年(660),唐军在苏定方的率领下攻占百济,“平其国五部、三十七郡、二百城,户七十六万。乃析置熊津、马韩、东明、金涟、德安五都督府,擢酋渠长治之”。尽管此处记载五都督府“擢酋渠长治之”,但是,由于唐的统治未能稳定,苏定方大军尚未返回,百济遗民即已爆发叛乱,倭与新罗势力又先后介入,所谓五都督府体制并未实际执行。其后改变统治策略,以熊津都督府统治百济故地。麟德元年(664)以后,局势渐趋稳定,以刘仁轨正授带方州刺史、检校熊津都督,抚平战争创伤、厘定府州县建置,“百济再被乱,僵尸如莽,仁轨始命瘗埋吊祭焉。葺复户版,署官吏,开道路,营聚落,复防堰,赈贫贷乏,劝课耕种,为立官社,民皆安其所。遂营屯田,以经略高丽”。其后,又启用百济王子扶余隆,“乃授扶余隆熊津都督,遣还本国,共新罗和亲,以招辑其余众”。刘仁轨则返回中原,“(麟德二年)十月壬戌,带方州刺史刘仁轨为大司宪兼知政事。丁卯,如泰山”。
到总章元年,唐军用兵高句丽,再次派刘仁轨前往海东,“为熊津道安抚大使,兼浿江道总管,副李勣讨高丽,平之”。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刘仁轨除了副李勣、由南道夹击高句丽外,还有一个“熊津道安抚大使”的头衔。安抚大使与行军总管的区别在于,前者更注重政治作用,而后者则注重军事作用。然则刘仁轨“熊津道安抚大使”的职责主要应是前往熊津都督府进行政治抚绥。就此职责而言,掌握一份详细的熊津都督府下州县建置报告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尽管不能作为定论,但是以理度之,能够同时掌握三份文书情况的,刘仁轨是一个特别合适的人选。

三  刘仁轨送史馆文书的推定

根据上节的讨论,刘仁轨是能够同时掌握BCD这三份文书的合适人选。当然,这只能说根据目前可见信息,刘仁轨是最佳人选,我们当然不能排除其他未见于记载的可能。但是,笔者仍然愿意沿着这一思路再进一步:如果我们能够说明刘仁轨为什么会把三份内容似乎互不相干的文书汇集为一份文书,当然也就说明本文的推断至少在逻辑上是合理的。
从时间线索上看,总章元年十二月,高句丽战争结束,李勣率大军返程,留刘仁轨、薛仁贵等镇守。随后,高宗降旨,由李勣会同泉男生等共同厘定高句丽羁縻府州县名录,所谓“奉敕高丽诸城,堪置都督府及州郡者,宜共男生商量准拟奏闻”。总章二年二月,李勣等将厘定的羁縻府州县名录上奏,“敕:'依奏’”。同时,高宗又提出:“其州郡应须隶属,宜委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也就是说,在确定设立羁縻府州县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府州县之间的隶属关系。
接下来,上述两条敕命,分别从不同的渠道下发执行。其一是安东都护府府州县建制,经中书草诏,门下签署,送达尚书都省,再由尚书都省符文兵部职方司,后者起草牒文,经尚书都省驰驿送达辽东道安抚使府。具体承文负责者当为辽东道安抚使刘仁轨。其二是厘定安东都护府下府州县间隶属关系,此亦由中书草诏,门下签署,送达尚书都省,随后以敕旨的方式直接下达给刘仁轨。
到总章二年四月,正当刘仁轨着手厘定羁縻府州县,并考虑其间隶属关系时,“四月……高丽之民多离叛者”。[到“(总章)三年(三月改元咸亨,670)春正月……辛卯,列辽东地为州县”。此时记载“列辽东地为州县”,当是指安东都护府下设置羁縻府州县的工作全面完成。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说明安东都护府的统治已经初步稳定。正因如此,到咸亨元年四月,“庚午(廿八日)……高丽酋长剑牟岑反”之时,带兵前往讨伐的高侃的职衔是“东州道行军总管”,《资治通鉴》该条下胡三省注曰:“高丽在东,时已列置州府,故曰东州道。”
根据史书记载,就在安东叛乱平定之后,总章三年春正月,刘仁轨即返京。根据制度规定,“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其天下诸州……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使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由于安抚大使是临时性的使职差遣,刘仁轨本人返京,则其属吏也必随之销差返京,但使府所受牒文、敕旨仍需向尚书都省对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产生史料B,但是史料C应该不在覆奏内容之中。此外,史料D与刘仁轨总章元年担任熊津道安抚大使有关,从职权变化和前后时间上看,也不应该出现在咸亨元年六月的对覆中。
除此之外,还可能形成史料BCD汇集的就是送史馆文书。唐代十分重视官方修史,因此对于各种史料,特别是官方记录着重收集。《唐会要》卷63《史馆》上“诸司应送史馆事例”条详细罗列了诸司应向史馆报送信息的情况,篇幅较长,兹不赘引。当然,此条所记实际未能尽数罗列应送史馆事例,据《唐六典》卷9《史馆》载:“史官掌修国史……凡天地日月之祥,山川封域之分,昭穆继代之序,礼乐师旅之事,诛赏兴废之政。”可以说有关军国大事无所不载。那么作为辽东道安抚大使,其完成使命后自然需要将相关情况上报史馆,以为记录。那么本文讨论的“总章二年”记事是否可能来自刘仁轨返京送史馆文书呢?下面从各条记事内容加以分析。
史料B,根据笔者的标点:“总章二年二月,前司空兼太子太师英国公李勣等奏称:'奉敕高丽诸城,堪置都督府及州郡者,宜共男生商量准拟奏闻。’件状如前。敕:'依奏。其州郡应须隶属,宜委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其中“件状如前”,以往学界大多点入李勣奏折内。然而从文意看,这种句读并不合理:既然从奏称开始,最后一句“件状如前”,难道是说给皇帝听的吗?显然于理不合。实际上,“件状如前”应是叙述“李勣等奏称”这件事的人所加,也就是说,有关李勣等拟定的安东都护府府州县情况,是在本件文书之前,只是前面的部分都已经佚失了。
那么为什么前面会另有一件文书呢?我们继续看B的后半段文字:“敕:'依奏。其州郡应须隶属,宜委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这样看来,B段共涉及两个事件,除了前述李勣与泉男生等厘定的“高丽诸城,堪置都督府及州郡(县)者”,还有一项就是把李勣等厘定的都督府及州县目录发与辽东道安抚使兼右相刘仁轨,由刘仁轨进一步确定“州郡(县)应须隶属……遂便稳分割,仍总隶安东都护府”。而实际上,现在保存下来的这件文书,只是对后一事项的叙述,前一事项则另有一段文字,记述奉兵部牒文厘定安东都护府府州县事,位置在本段之前,只是已经佚失了。因为前一段同样会述及李勣等所奏府州县名录,因此后一段不必重复,以“件状如前”代替。
接下来的问题是,CD段文字为何附于B后呢?笔者认为,它们与确定“州郡应须隶属”有关。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州郡”二字当系《三国史记》编著者引录之讹,或者后世传抄过程中手民之误。根据A段史料,不难看出“州郡”当系“州县”。又唐代州郡不同置,地方为州(或郡)县两级,《新唐书·高丽传》剖其地为都督府者九,州四十二,县百。复置安东都护府,擢酋豪有功者授都督、刺史、令,与华官参治。所谓“其州郡应须隶属……仍总隶安东都护府”,就是要明确安东都护府下之羁縻都督府,以及哪些羁縻州、县隶属于哪个羁縻都督府。
从这个角度看C,尽管是乾封二年二月到九月     唐军面对的辽东形势,但是其中却标注了辽东地区重要的核心城邑,其中包括北扶余城州、新城州、辽东城州、屋城州、多伐岳州、国内州。由于此份情报来自乾封二年,因此所谓的州并非唐朝确定的,而是根据高句丽城邑等级,比拟唐朝地方统治制度而做出的标记。这些情况当然也是厘定羁縻府、州、县的重要参考。名单中的“州”城基本上就是安东都护府下的都督府。当然,它并没有包括全部的都督府。
从史料A看,《三国史记》的编撰者在抄录史料C时,有所删减。史料A称:“鸭绿以北,已降城十一。其一国内城,从平壤至此十七驿。则此城亦在北朝境内,但不知其何所耳。”“从平壤至此十七驿”不见于史料C,而《三国史记》编著者又“不知其何所耳”,显然不是该编著者所加,那么就应该是史料C原文被其删减部分。进一步看,高句丽时期并无设立驿站的记载,因此所谓“从平壤至此十七驿”,应该是唐灭高句丽,建立安东都护府时期所设置,由此看来,这些语句很可能就是刘仁轨为了厘定府州县及确定彼此隶属关系而附注的内容。由此进一步看,史料C的原文应该有更多的附注,但是都被《三国史记》编著者删减而佚失了。
史料D则是有关熊津都督府府、州、县设置情况的详细记录。尽管前文已述及,有的学者认为,将熊津都督府所属各府、州、县列在这里,是要将之隶属于安东都护府。但是从后期历史发展看,熊津都督府从来没有隶属于安东都护府,即便是故地被新罗占据,熊津都督府内迁建安州,也并无隶属于安东都护府的记载。那么列于此处的意义何在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皇帝敕命刘仁轨“州郡(县)应须隶属……遂便稳分割”,因此熊津都督府府、州、县的情况同样被拿来作为参照这个角度解释更为合理。
但是我们会有一个疑问,既然皇帝有旨,要刘仁轨参详“州郡(县)应须隶属”,那么他为什么不做更为详细的参详,而只是以既有信息为基础呢?实际上,从总章二年二月李勣上报安东都护府州县方案,敕命刘仁轨具体落实,并确定州县应须隶属,到总章二年“四月……高丽之民多离叛者。……敕徙高丽户三万八千二百于江、淮之南,及山南、京西诸州空旷之地,留其贫弱者,使守安东”,不过两个月时间。随后高句丽遗民即发生叛乱。唐朝一方面派兵平乱,另一方面再次大规模内徙高句丽遗民。到“(总章)三年(三月改元咸亨)春正月……辛卯,列辽东地为州县”。在这种混乱局面下,刘仁轨应该没有更多时间对安东都护府所属州县关系进行详细参详,只能以旧信息为基础。
综合上述讨论,再来看“刘仁轨送史馆文书”的行文。他要把任辽东安抚大使时期的两件重要工作向史馆报送。一是奉兵部职方司牒厘定安东都护府府州县,报送史馆的应该是牒文及最终确定的府州县名单。二是奉敕进一步确定上述府州县的隶属关系,首列敕文,再列出参考信息。
最后,还有一条信息可以辅证“总章二年”记事出自刘仁轨之手,即文书中“前司空兼太子太师英国公李勣等”一语。根据《新唐书》卷93《李勣传》记载,李勣永徽四年(653)二月,位进司空;总章二年,“诏勣献俘昭陵,明先帝意,具军容告于庙。进位太子太师,增食千一百户”。又据《唐会要》卷95《高句丽》载:“(总章元年)九月,李勣拔平壤城,虏高藏男建等。十二月,至新丰。诏取便道(献)俘于昭陵。乃备军容、奏凯乐、献于太庙。”则李勣进位太子太师,当在总章元年十二月。再据《李勣墓志》记载:“以总章二年(670)十二月三日薨,春秋七十有六。”也就是说进位太子太师后即去世(或者是追赠太子太师)。而刘仁轨于总章三年春正月返京,恰在李勣卒后一个月,此时报送史馆文书,内称“前司空”云云,完全顺理成章。

结   语

在本文中,笔者先假定《三国史记·地理志》“总章二年记事”并非茫然或随意地拼凑而成,进而从已知史料中推导出刘仁轨是能够同时掌握相关信息的合适人选。至于这些信息转变为最终的“记事”,“刘仁轨返京送史馆文书”成为关键性的桥梁。目前尚无从推论的是该条记事为什么只保留在《三国史记》中,而未能列入唐朝国史流传后世?对此,笔者暂时愿意接受卢泰敦先生的观点,即原件送史馆文书时被新罗情报人员盗取所致。
当然,限于史料不足,本文的讨论也只是提供了一种较为合理的可能,如何更接近真理,还有待于新史料的发现。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学》(第十三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注释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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