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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职务犯罪全面解读与分析(十四)放纵走私、商检徇私舞弊等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论解读】
1、被放纵的是走私罪还是一般走私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放纵走私,不依法征收关税的,成立放纵走私罪,而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放走走私犯罪人,成立放纵走私罪。
3、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行为构成走私罪,但是徇私舞弊,既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按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放纵走私罪,如果徇私舞弊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按照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海关工作人员(负责走私犯罪侦查人员),发现他人行为构成走私罪,但是故意使其不受刑事追诉的,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触犯走私罪的(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重特大案件标准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六、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解读】
1、该罪需要注意:这是一种故意的无形伪造和交付无形伪造文书的行为,即有权提出商检结果的人,故意提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检验结果,如将不合格商品做合格商品结论,或者将合格商品做不合格商品的结论。
2、商检失职罪是一种过失犯罪。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重特大案件标准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标准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刘欣,北京市京师刑辩律师,电话:13717628341。原全国未检业务办案能手、全国检察系统巡讲团讲师、省十佳公诉人、公诉人与律师辩论大赛最佳辩手,省司法系统培训讲师、省青年联合会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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