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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境外但在境内被刑事控告甚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怎么办

人在境外,但在境内被刑事控告甚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该怎么办?这两年不少当事人因为此类问题联系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经验。

人被刑事控告,甚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之后,应该积极到案配合调查,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不过,因为疫情等原因,一些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及时回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验是,首先要对当事人涉嫌的案情进行深度分析,然后区别处理。
如果当事人确实涉嫌犯罪,那么只有到案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在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委托律师向警方代为投案,并与警方商谈后续到案、配合调查事宜;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民事、经济纠纷被他人以刑事案件名义控告(如常见的诈骗或者合同诈骗),在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也应该做如下工作,以免遭受诉累:在刑事立案之前,委托律师就案件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的问题与警方交涉,争取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立案之后甚至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之后,委托律师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争取撤销案件。
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于纠正公安机关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不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也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畴。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在加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撤案2.4万件,同比增长了58.4%;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2020年广东省检察机关监督撤案1241件(监督立案1160件);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2020年广州市检察机关监督撤案130件(监督立案97件)。
202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检察院参照适用。其中,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均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纠正了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
通过观察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我们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过程。

01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工程审批手续完成后,三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丙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9月12日。

02

2019年8月26日,温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纠纷系支付工程款方面的经济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03

检察院经走访公安机关,查阅侦查卷宗,核实有关问题,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接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9年9月1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04

公安机关回复认为,温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05

检察院认为,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9月27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

06

公安机关接受监督意见,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温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释放了温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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