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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FSC低硫油检查“套路”,这些东西不知道要被罚

Part 01

船舶燃油质量监管的依据

1.1、国内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

     1.1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1.2、国内检验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21《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22《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23《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1.3、国际公约

    1.31《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第14、18条。

Part 02

船舶燃油质量监管的标准

Part 03

燃油质量检查内容及要点

3.1、常规检查

3.11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检查

(1)《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检查要点:

     通过H项了解船舶燃油加装时间、地点、数量、储存舱室等信息。

(2)《燃油供受单证》检查要点:

     检查船舶是否持有燃油供受单证,是否按照规定在船至少保存3年;燃油供受单证上的燃油加装日期、数量等信息是否与《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的H项记录一致;检查船舶燃油供受单证中提供的信息是否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VI附录V、《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要求;加装船用馏分、残渣燃料油的船舶,核查燃油指标是否满足《船用燃料油》要求;内河航行及江海直达船舶,加装的普通柴油指标是否满足《普通柴油》要求。

(4)船舶燃油样品检查要点:

     船舶燃油样品是否按照规定在船保存至少1年;船舶燃油样品的密封性是否保持良好;船舶燃油样品上标签内容是否与燃油单证一致,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是否有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者其他负责加油人员的签字。

(3)《船舶油品检测报告》检查要点:

     重点核查油品检测报告硫含量指标是否与燃油供受单证一致;是不是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出具;核对试验方法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国际航行船舶燃油的检测方法是否满足ISO 8217:2010。

3.2、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检查

3.21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检查

(1)《轮机日志》检查要点

      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记录船舶燃油转换信息:

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是否按照要求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内,相关记录是否规范。

船舶低硫燃油转换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船舶位置、燃油硫含量是否符合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可以参照《航海日志》上的船位记录信息及排放控制区的范围、船舶燃油转换所需时间等核实船舶是否在进入排放控制区时已符合相关要求;了解每一燃油舱中燃油使用及存量记录。

(2)《航海日志》检查要点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或因船舶及其设备损坏、故障而导致不符合排放控制要求的,是否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3)燃油转换程序、燃油管系图检查

①燃油转换程序:

      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是否配备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燃油转换程序是否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体系内的船舶);了解船舶使用的低硫燃油柜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

②燃油管系图:

      结合燃油转换程序,由船员根据船舶燃油管系图说明燃油转换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了解舱室布置、使用、管系走向、阀门位置、开启情况、开启顺序等信息;核查船舶使用的低硫燃油舱是否与《油类记录簿》一致。

(4)替代措施相关证书文书及记录的检查

①使用岸电的船舶:

      是否将岸电使用的起止日期、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内,相关记录是否规范;岸电提供方是否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船岸双方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②使用液化天然气或其他低排放船舶燃料等清洁能源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记事栏中是否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的种类;双燃料动力船舶,是否将各种燃料的使用量、换用燃料的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③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船舶:

     是否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是否在《(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签注;是否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使用的时间、船舶经纬度是否符合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可以参照《航海日志》上的船位记录信息及排放控制区的范围等进行核实。

3.22船舶燃油设备、管系的检查

(1)主、副机燃油转换

     要求船员提供主/副机燃油管系图,由船员引导重点核查以下管系,核查船舶是否正在使用低硫燃油:

①核查低硫日用油柜、高硫日用油柜去主机、副机的出口阀的开启状态;

②核查低硫油柜与高硫油柜转换三通阀是否处于低硫日用油柜位置;

③核查回流至低硫日用油柜的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或者三通阀门处于低硫日用油柜位置;

也可结合船舶燃油管系图逐一核查与低硫燃油使用相关的所有燃油管系的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开启状态。

(2)锅炉燃油转换

     结合船舶锅炉燃油管系图,由船员引导重点核查以下管系,核查燃油锅炉是否正在使用低硫燃油:

①核查低硫日用油柜、高硫日用油柜去燃油锅炉出口阀门的开启状态;

②核查锅炉燃油管系上高硫燃油与低硫燃油三通阀是否处于低硫燃油油柜位置;

③ 核查回流至低硫日用油柜的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或者三通阀门处于低硫日用油柜位置;

也可结合锅炉燃油管系图,逐一核查正与低硫燃油使用相关的燃油管系的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开启状态。

3.23低硫燃油转换的辅助核查

     通过对船舶集控室中相关监视设备、报警记录检查,辅助核查船舶是否实施了燃油转换(主要针对船舶燃油转换为普通柴油、船用馏分燃料油等低硫燃油)。检查方式如下:

(1)现场查看主机、副机、锅炉等燃油的温度、粘度,一般情况下,普通柴油、船用馏分燃料油的粘度较低,主机、副机、锅炉等入口燃油的温度也较低,如船舶燃油入口温度在100℃以上,一般为船用重质燃料油,入口温度在50℃左右,且对照《船用燃料油》馏分油粘度指标,一般在10cst以下,通常可以判定船舶正在使用普通柴油、船用馏分燃料油等船用轻质燃料油。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燃油温度、粘度仪:

燃料油粘度、温度指示仪:燃料油于检查时的温度和粘度

燃料油粘度、温度指示仪:燃料油

主机、副机、锅炉入口的燃油温度:在检查时的温度和粘度

(2)查看主机、副机、锅炉等燃油入口处的温度历史曲线图

     随着技术的发展,很多船舶上主机、副机、锅炉等燃油入口处的燃料油温度有历史记录,记录最近一段时间油温的变化曲线,有的船舶可以回放几个小时,有的可以回放数天。因普通柴油或船用馏分燃料油和高硫燃油进入主机、副机、锅炉的温度不同,通过查看燃油温度回放曲线,结合燃油转换记录等信息,可以初步核实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实施换油操作。

主机燃油入口温度的趋势图显示燃油温度的历史

(3)查看主机、副机、锅炉等入口处的燃油温度和粘度报警记录

     一般的主机、副机、锅炉等都装有燃油温度、粘度报警装置,会记录燃油报警的相关信息,普通柴油或船用馏分燃料油和高硫燃油切换时,通常会触发燃油报警,通过调取燃油温度、粘度报警记录及相应的时间信息,可以辅助核实船舶是否按规定实施换油操作。

Part 04

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4.1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99(行政处罚)

4.2《油类记录簿》未按照规定记录H项燃油加注信息。  99(行政处罚)

4.3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燃油转换、岸电使用、双燃料使用转换、尾气后处理装置使用等相关信息。17/99(行政处罚)

4.4船舶无书面燃油转换程序或者体系内船舶未将燃油转换程序纳入体系。   17/18

4.5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船舶,《(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记事栏未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种类。    17/06

4.6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船舶,未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或者未在《(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签注。17/06

4.7船舶一直使用高硫燃油,未实施燃油转换。99(行政处罚)

4.8船舶燃油转换时间、位置等不符合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99(行政处罚)

4.9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符合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99(行政处罚)

来源:温州乐清湾海事处    责编:王琦   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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