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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如果企业将该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那么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是该设备、仪器的会计折旧额还是设备、仪器价格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可知,税前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指的是政策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而不是会计处理中计提的折旧,这两者是存在税会差异的。如果企业选择将符合条件的研发用设备、仪器一次性税前扣除,那么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仪器的金额相当于一次性折旧完毕,因此,可以参照40号公告的规定将其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设备、仪器一次性税前加计扣除之后,在后续年度汇算清缴时,其账面计提的折旧就需要做纳税调整了。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期待下次再见吧!

来源:航信网校,作者:陈桂红,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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