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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财务处理方法
进 料 加 工

一、什么叫进料加工... 2

二、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 2

三、进料加工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 3

1.科目设置... 3

2.原材料科目的设置... 3

3.产成品科目的设置... 3

4.固定资产科目的设置... 4

5.外币科目的设置... 4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 4

1.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概念... 4

2.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规定... 5

3.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计算的规定... 6

4.进料加工核销事宜... 8

五、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8

(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概念:.. 8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9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9

六、海关帐... 10

1.关于海关账册的六套帐... 10

2.哪些企业要建立海关帐册备查... 10

3.海关要求下的账册类别... 10

4.什么是大陆海关的六套帐... 11

5.海关要求下的仓管制度... 11

6.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账册.单证... 11

7.海关规定... 12

七、转厂   (interplant transfer procedure)... 15

1含义... 15

2.转厂贸易的退税操作... 16

3、外商投资企业转厂业务的税收处理... 16

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转厂业务的税务处理状况... 16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厂收入税收处理的建议... 17

4.海关深加工结转流程... 18

5.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操作程序... 18

6.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进口单位核销报审手续... 19

7.对转厂业务的征税与否的影响... 20

8.实务问题:... 21

一、什么叫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指企业自行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自行销往国外。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原料占用企业资金和外汇、货物所有权归企业,进口与出口之间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原料的供应商和成品的购买商一般互不关联)、企业自行承担价格和销售风险。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际贸易。

二、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的料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成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者除外。

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属于保税货物,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串换。如因故需转内销,须事先报外经贸委批准,并经海关核准。转内销料件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须补缴税款和税款利息,进口料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需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如有擅自内销倒卖、串换顶替、变更合同、不按期核销以及伪造单证、虚报单耗等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海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对行为构成走私罪的法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海关对进料加工企业一般实行分类管理政策,即

  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台帐保证金管理;

 B类企业,进口加工贸易非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进口加工限制类商口,实行“半实转”管理(即预交50%的进口环节税款);

 C类企业,不分商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一律实行“实转”管理(即预交等值的进口环节税款);

  D类企业,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三、进料加工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

1.科目设置

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科目的设置

由于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外销收入,以便计算退税和进行企业管理等需要,所以必须单独设置外销收入的二级科目,以区分外销和内销收入。

例如某企业即出口A产品也内销A产品,则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内销收入”。如果企业的出口形式分别为“自营出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间接出口”四种模式,则需要分别按出口形式设置明细核算科目,按上例,则科目设置如下:

 1-1-1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自营出口”(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进料加工”(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来料加工”(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4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间接出口”(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2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内销收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的科目设置和主营业务收入的科目设置一致。

2.原材料科目的设置

  由于按海关要求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所以必须单独设置进口原材料的二级科目,例如某企业除了在国内外购原材料B外,还通过“自营进口”、“进料加工”和“间接进口”三种方式进口原材料,其科目原材料科目设置如下:

 1-1-1  “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自营进口”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  “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进料加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  “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间接进口”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2  “原材料-B-国内原材料”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包装物、辅料等科目的设置可以比照原材料科目的设置,对部分免费获得的辅料可以不记金额帐只记数量备查帐。

3.产成品科目的设置

   产成品科目和原材料设置是有差异的,如果一个企业只有内销和自营出口这两种业务行式,在实际出口以前,除非是非常单纯的订单式生产,否则一般很难判定具体那个产品会出口还是会内销,所以在产成品科目可以不按内外销进行二级科目的核算,除非你能认定这批产品确实是出口。但是如果企业还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则情况就复杂了,由于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制成的产成品必须出口,所以产成品中必须单独核算进料加工形成的产成品,则具体科目设置如下:

1-1-1  “产成品-P-进料加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  “产成品-P-非加工贸易”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  “产成品-P-来料加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4.固定资产科目的设置

  由于外资企业可以保税进口设备,这种设备一定期限(一般是5年)内不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所以这种设备必须这设置会计科目时考虑到。一般这样设置科目“固定资产-XX分类-XX设备-保税设备”、“固定资产-XX分类-XX设备-非保税设备”。如果这种设备比较少也可以不通过设置科目而设置备查帐模式来管理。

在手工帐条件下这种科目设置对统计数据是比较麻烦的,例如我想查所有自营出口的收入就比较麻烦了,一般可以通过多栏帐的模式来解决,但是还是很麻烦。如果使用财务软件就简单多了,将出口和进口的模式作成辅助核算(oracle可以用弹性域)就可以很方便的解决多口径统计的问题。

5.外币科目的设置

有出口业务一般要在“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设置外币账户,如果有外币贷款,则“短期贷款”等科目也需要设置外币核算。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

1.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1)、 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   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 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2.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下面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一介绍。

  (1)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料件进口采取作价销售方式,既作价加工。另一种是料件进口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⑴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的,由于退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进料加工退(免)税政策相继做了几次补充规定,为了更好的了解该业务,有必要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料的相关文件做一陈述。

 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征税或抵扣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四条;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国内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口料件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3.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计算的规定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调低退税率后,由于征、退税率有差异,现行政策规定实际应抵扣税额,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从而保证进料加工业务在国内加工生产环节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计征加工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款。同时也保证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的原理作自营销售后,其进口料件已减免税部分不再计算退税。

(a)对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征税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

    =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规定

⑴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料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⑵1995年7月1日降低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扣减。

(b)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① 购进法

购进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后,将进口报关单进口额折合计算出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通常也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

② 实耗法

实耗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且将复出口货物出口后,根据该批复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

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规定出口的数量金额计算出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大部分是实行“购进法”,购进法操作简便,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不便监管。因此对采用此办法的,退税机关及时检查核销情况,特别是有些特殊情况,如:进口料件在一本手册上,其中有部分复出口,另一部分间接出口(深加工结转)等。

(c)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抵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

    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3)、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免、抵、退”税(进料加工)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 ×(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4.进料加工核销事宜

只需持进料加工手册、所有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核销报告(自己打印)、核销申请表去海关办理就可以了。

五、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概念: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即为我方收取的加工费。这种形式通常又被称为“各作各价”或“对开信用证”业务。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如何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划分,征税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⑴、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⑵、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3)企业用一种外币兑换另外一种外币,这时视同先将一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再用人民币购入另外一种外币处理。

例如,以60000美元兑换港币。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为:

  货币     买入价    卖出价

  1美元   8.63    8.80

1港币   1.03   1.09

  卖给中国银行US$60 000,按当日银行买入价8.63元折算,可得人民币:60 000×8.63=520 800

  将RM¥520 800兑换成港币,可得到港币:520 800÷1.10=473 455

  用US$60 000元,按8月1日美元汇率8.70折合为人民币:60 000×8.70=522 000

  取得港元473 455折算成人民币(8月1日港元汇率为1.07元人民币):473 455×1.07=506 597

  用美元兑换港元时,发生的汇兑损益为:506 597-522 000=-15 40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港元存款(HK$473455) ¥506597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5 403

    贷:银行存款--美元存款(US$60 000)   ¥ 522 000

不过此类业务,一般公司都是通过内账账户或现金处理的,不入账。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六、海关帐

大陆海关对于免税原料的管制--海关账册

海关六本账册  要求报关、财务、仓库三帐统一

海关帐=仓库帐+合同帐+实际凭证

1.关于海关账册的六套帐

  海关六本帐的问题,是解决企业报关.财务.仓库三帐统一的核心问题,也是规范管理企业进出口报关的重要环节. 成功的解决六本帐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企业报关.财务.仓库的不统一问题的关键.

     海关六本帐看似简单,但做起来涉及的内容很多,工作量也相对较大,特别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因为六本帐实施的是整个企业的所有物料管理,从物料的分类.编号.对应备案号归并.单位换算等资料分类,再是全部资料的录入计算机,如果使用MRP/ERP系统管理的,还要从生产管理系统中导入资料并整理,同时要进行库盘点, 盘点要选择合适的.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作的时间内进行,另有就是计算机安排及配置,企业内部的作业使用.操作及培训,相互要协同配合工作并保持一致性等等.

  2002年海关出版了<深圳海关关于对企业帐薄.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给企业的账册作业明确了许多相关的规定,但由于海关备案与企业生产管理上的有着许多差异,受专业知识,做帐经验的限制,现时大多数企业的海关账本不符合海关的要求,经不起海关查帐.

  因此,无论从海关规定要求,还是企业自身管理,从现在起,规范管理.规范做帐是企业的首要事情,如越迟办理难度及工作量就会越大.

2.哪些企业要建立海关帐册备查

  凡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它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其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都要按海关要求设立.

3.海关要求下的账册类别

  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准则>设置.编置会计帐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使用中文),进料加工企业主要设置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主要有往来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 银行资产明细账. 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来料加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帐,基本应该设置总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提供<资产负责表>.<利润表>.

 实行EDI电子联网监管的企业以及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制度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帐薄, 报表应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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