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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可扣8% 高新企业享福利

职工教育经费可扣8% 高新企业享福利

2015-06-12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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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网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给予明确,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文件出台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文件,在上述试点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阅读: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编辑制作: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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