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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称“被挂靠”劳动者如何维权

来源:中工网

【案件概要】孙某于2016年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大货车驾驶员工作,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公司每月先支付一部分生活费,剩余拖欠的工资会在年底前结清。2020年3月,孙某要求公司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后孙某离开该公司。2020年5月,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援助经过】孙某在与某物流公司结清拖欠工资后,向法律援助律师咨询是否能获得公司赔偿,律师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孙某表示要申请法律援助。孙某陈述,该物流公司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江,监事是李某某,该公司实际是由王某浩经营管理,王某浩是王某江和李某某的儿子。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抗辩孙某并非其公司员工,系王某浩招用,工资和管理也都是王某浩在负责,孙某驾驶的车辆系王某浩购买后挂靠在公司,公司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1.孙某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王某浩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没有落款时间,没有签名,没有实际履行的证据。某物流公司也承认因为存在亲属关系没有收过挂靠费。一审法院对挂靠协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实系家族企业,王某浩以个人名义支付原告工资,属于被告内部管理方式问题,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2.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孙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在仲裁申请书上明确写明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而口头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抗辩不知孙某的离职原因,是孙某自动离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孙某与某物流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某经济补偿金3.6万元。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某物流公司当庭提出补偿3.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点评】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大货车驾驶员工作期间,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都是由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负责。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浩是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该案的关键。

本案中,通过法院对事实的调查,确认王某浩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江和监事李某某的儿子。王某浩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没有落款日期,也未支付挂靠费用。王某浩称用于运输的车辆系其本人购买也未能提供购买凭证。一审法院综合证据认定该公司实系家族企业。

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系他人挂靠”理由抗辩的,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区分真实的挂靠还是仅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假挂靠。本案一审法官对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二审法院的调解,对此类案件审判都具有指导意义。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张魁)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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