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映强律师)
用人单位依据合同调岗,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虽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了一致合意,但用人单位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仍必须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
必要性是指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如工厂搬迁等)或员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如公司内部结构调整或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合理性是指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合理关联,并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员工能力所能胜任,不得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的变更。
正当性包括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不得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如将生产部经理调到门卫处当保安,即使工资水平不变,也会被认为欠缺正当性。
员工不服调岗通知拒不到新岗位,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会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用人单位发出调岗通知后,员工往往不愿服从安排,直接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或者仍在原岗位继续从事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员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员工辞退呢?
首先,以旷工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否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对旷工条款进行规定,明确载明旷工达几日以上即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制制定并进行过公示。
所以,员工接到调岗通知并不是必须无条件的服务,建议先咨询律师后再作出是否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调岗的决定。
律师介绍
王映强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该所房地产建设工程中心主任,第七届重庆市律协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
都市热报-厢遇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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