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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 判 要 旨 】 | ||||
经各债权人同意可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 ||||
企业破产法对合并破产或合并重整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破产重整性质类似于诉讼中调解出发,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取得各债权人同意的,可以实施合并重整。母公司与多家核心子公司经营管理混同,后因经济危机造成经营困难且长期处于负净资产运行状态,导致各子公司均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此时,经各债权人同意,可以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
【 基 本 信 息 】 |
【 学 科 】 | 商法学 | |||
【 指 导 性 】 | 参考性案例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 |||
【 关 键 词 】 | 民事 申请破产重整 关联公司 合并重整 性质 诉讼调解 债权人 母公司 子公司 经营管理 混同 负净资产 运行状态 | |||
【 检 索 码 】 | B1008271++ZJSX++0910C | |||
【 案 由 】 | 申请破产重整 | 【 审 理 法 院 】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案 号 】 | 【 审 级 程 序 】 | 破产程序 | ||
【 判 决 日 期 】 | 【 审 理 法 官 】 | |||
【 申 请 人 】 | 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 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 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 浙江星河新合纤有限公司 绍兴市涌金纺织有限公司 | 【 被 申 请 人 】 | 浙江绍兴纵横集团 | |
【 适 用 法 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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