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规范
(一)服务承诺
服务公约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文明礼貌,群众满意;
优质高效,方便快捷;作风正派,勤政廉政。
卫生违法案件投诉电话:83109768 廉洁执法举报电话:83109691
办理行政许可联系电话:83106486 办理行政许可监督电话:83109691
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惠景路5号 网址:http://www.fswsjd.gov.cn
(二)工作制度
1、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
2、民生档案公开管理制度
3、首问(接)负责制
4、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5、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6、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7、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
为做好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1.我所依申请公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向我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可以当面向我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本所的申请受理科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佛山市卫生监督网(www.fswsjd.gov.cn)下载。本所暂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本所申请受理科室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科室电子邮箱,或通过传真发至信息申请受理科室,或通过信函方式寄至信息申请受理科室(信封左下角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
4.我所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科室为法制科,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757-83106486;
传真:0757-83106486;
电子邮箱:fsjdsfzk@163.com;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惠景路5号;邮政编码:528000。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2)属于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7)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时限。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填写《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附表2)给予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6.信息公开申请按《佛山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办理。
7.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生档案公开管理制度
为做好民生档案的利益服务工作,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7〕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26号),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民生档案管理坚持利民、便民、亲民的原则。
2.本单位根据职能制定《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公开目录》(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申请公开《目录》内与自身相关的民生档案。
3.申请民生档案公开时,应填写《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公开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本单位民生档案公开申请的受理科室为法制科,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757-83106486;
传真:0757-83106486;
电子邮箱:fsjdsfzk@163.com;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惠景路5号;邮政编码:528000。
(1)属于《目录》内并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公开告知书》,提供民生档案给申请人查阅利用。
(2)不属于《目录》内或与申请人不相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5.时限。收到民生档案公开申请,应当场填写《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给予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6.民生档案公开申请按《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办理。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民生档案公开目录
序号 |
档案类别 |
档案名称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单位 |
一户一档 |
|
2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一户一档 |
|
3 |
放射诊疗单位 |
一户一档 |
|
4 |
医疗卫生机构 |
一户一档 |
|
首问(接)负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卫生监督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首问(接)负责人适用对象
首问(接)负责制适用于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全体工作人员,凡第一个接到外单位或群众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联系业务的个人为首问(接)负责的人员。首问(接)负责的人员负责答复、受理或联系相关的办理部门或人员。
2.首问(接)负责范围
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医疗机构登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量化分级评定申请等;接受办证咨询、发证查询及有关卫生行政审批、健康相关产品问题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其他业务联系等。
3.首问(接)负责形式
面谈接待、接听电话、来信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咨询和投诉)、12345热线工单处理等。
4.首问(接)负责人职责
(1)电话或当面首问的问题
属于本人负责的,能立即答复应即时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记录,事后给予答复,但不能影响首问事项的办理时限。属于其他单位、科室或人员负责的应主动提供具体办理的单位、科室或人员、地址、联系电话。
(2)当面首问(接)的申请事项
属于本人负责的,能立即受理或办结的应即时办理;不能当时受理或办结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或补办的手续,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属于其他单位、科室或人员负责的的事项,首问(接)负责人应即时转交相关人员或作好解释和指引。
(3)来信来函、网上咨询的首问(接)问题
属于本科室工作范围的,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按来信来函、网上咨询和投诉的要求期限答复,属于一般咨询等内容应在3 个工作日内答复;不属于本科室工作范围的,首问(接)负责人员 1 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科室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首问(接)负责人员 1 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处理。
(4)卫生案件举报投诉的首问(接)问题(包括当面、来信来函、网上投诉等形式)
首问(接)负责人做好登记,1个工作日内移交卫生案件稽查科。卫生案件稽查科按照《佛山市卫生案件举报投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12345服务热线工单
按照《佛山市卫生监督所12345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执行。
(6)涉及本科室需与其他科室协同处理的,由该科室负责人指定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
(7)属本科室工作范围,但本科室无法解决或答复的首问(接)问题,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征求上级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工作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卫生监督所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基层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2)首问(接)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文明的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①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单位和科室,再问事情”。不能因办公室其他人员不在,而不接听其他人员办公桌上来电。
②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③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接)责任或敷衍询问者。
④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接)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6.责任追究
对自觉遵守首问(接)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严肃查处、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接)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或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科室内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纠正;
(2)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并被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拒办的,给予严肃处理;
(4)因首问(接)负责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的,严肃查处并调离岗位。
设立违反首问(接)负责制投诉电话:83109691。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我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要求,以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失误,贻误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影响卫生行政秩序,给卫生监督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者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有监督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对监督执法负有保障、奖励、监督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根据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本单位的执法职责及执法岗位的配置,明确各级人员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确定各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
(一) 所长对本所履行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对本所作出的卫生行政审批、核准、备案、评价、报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管理事项作出许可或否决。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执法工作制度。
1.负责组织对大型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和峻工验收;对新、改、扩建项目签发卫生审查认可意见。
2.签发生产加工企业、大型餐饮和大型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负责对新建单位和政策性强且需部门协调的行业(如桑拿、娱乐场所)的卫生许可进行审核。
3.对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各项工作。
4.审核A级企业。
5.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签署意见;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具意见(后呈卫生局批准)。
6.对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许可的项目,签署审核意见。
7.审核上报省级部门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和其他监督执法文书。
(二) 分管所长对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事项和廉政建设负责。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程序的要求对主管范围内的卫生许可、核准、备案、评价、报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严格审核,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卫生许可事项的签发。对分管工作的廉政执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负责组织对中型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峻工验收,对新、改、扩建项目签发卫生审查认可意见。对审查难度大或新项目(如遇新产品、新工艺流程的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召开联审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2.签发中小型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公共场所(包括旅业、就餐场所、酒吧、咖啡厅、商场)和中型美发美容等卫生许可。
3.审签购置放射源、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审核意见。
4.对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各项工作。
5.审核B级企业。
6.负责审核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审核上报省级部门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和其他监督执法文书。
(三) 科室负责人(科长)对本科室的卫生监督管理事项和廉政建设负责。科室负责人、科长实行分工负责制,承担主管业务的监督执法文书的质量审查任务,对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许可事项、卫生学评价报告和监督执法文书签署审核意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许可、卫生学评价报告、执法文书的签发。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我所的业务管理规定,对科室职能范围内的卫生监督执法事项作出决定,并负责落实廉政执法各项工作制度。
1.负责组织制订科室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负责组织对下级单位检查督导、技术指导。
3.执行所务会议的决定,完成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4.负责落实科室的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实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
5.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调查处理,统配科室人员,按要求完成个案调查、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取证及完成调查报告审核,同时按照报告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相关规定准备相应的物资和做好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领取、登记、使用等)工作。
6.负责组织承办监督员对小型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和峻工验收;对承办卫生监督员对新、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与布局、流程设计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7.参与大型单位和A级企业复核换证的现场审查,有特殊情况应报告分管所长或所长研究决定。组织具体卫生监督人员完成中、小型单位和B、C级企业复核换证的现场审查。
8.签发小型美发美容(30平方米以下)、影视厅、候车室、候诊室、游泳池、四馆的卫生许可。
9.负责安排卫生监督员管辖具体地段或行业的门店。
10.负责组织对A级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对量化评分进行综合、平衡和校正。
1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对行政处罚受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具意见。负责批准执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12.负责落实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的各项工作。
(四)卫生监督员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设项目和卫生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按照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提出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和卫生审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廉政执法各项工作制度。
1.受理发证科卫生监督员对申请资料的齐全、准确、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并对书面材料的审查负责;食卫、公卫、医消、职卫等科室卫生监督员应在现场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书面申请资料与现场条件不符的,由现场卫生监督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纠正,未能核实准确的,由现场卫生监督人员负责。
2.承办卫生监督员在规定时限内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对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公共场所、工厂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与布局、流程设计进行现场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结论。负责完成中、小型单位和B、C级企业复核换证的现场审查。
3.对所管辖门店的日常卫生状况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进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卫生管理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协助开展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制作“五病”调离文书。
4.在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对所管辖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进行量化评分。
5.对违法行为应如实记录,提出卫生监督意见或提出违法案件受理意见;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依法进行查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6.做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第七条 遵循行政权力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第一责任人;副所长就分管的监督执法工作对所长负主要责任;各执法职能科室负责人(科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岗位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本科室的岗位责任制,根据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
第九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卫生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程序。
第十条 所办公室应将各项卫生许可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要主动、热情、认真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诿、敷衍。
前款首问责任人是指本所首位接待来访办事者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负责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的承办人对当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各科室应当及时办理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不属于本科室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情节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依法罚没收缴的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实行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律为基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的培训制度。卫生监督员必须参加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和在岗法律知识复训;必须经过市法制局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各执法职能科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各自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做好社会宣传;新的卫生法律、法规颁布后应当及时组织该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做好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部门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执法职能科室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照《佛山市卫生局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文件颁布时,应送所办公室,并向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职能科室应该组织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检查,并以所的名义将贯彻实施情况向市卫生局和省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职能科室应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送市卫生局审查,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市卫生局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含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卫生法制监督与疾病控制科审核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等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其档案的管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审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及时立卷归档,以备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立卷归档后的案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层级双向监督,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行为,对违法的执法行为有权直接纠正。下级卫生监督部门有权监督上级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行为,认为属于违法的执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纪检、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
所纪检、监察部门坚持和完善廉政报告制度,促进廉政建设。
所办公室坚持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杜绝与法律、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三十条 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积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批评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上报结果和答复。
定期通过座谈会或发函征求被监督对象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责任人之间有相互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卫生监督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卫生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
2.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
3.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及时督促落实的;
5.未对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或者未协助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6.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告的;
7.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8.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的;
9.其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行为的;
(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准予决定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或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 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十)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十一)其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提出的审批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的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某审批环节超时导致整个审批项目出现超时的,该环节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其余环节责任人未超时办理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一般过错是指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一般损害后果和影响的;
(二)严重过错是指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一般过错三次及以上的;
(三)特别严重过错是指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严重过错二次及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批评教育;
(二) 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五)实行离职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六)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七)造成国家赔偿,应当对有故意和重大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故意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五)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在监督执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七)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八)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案件调查以确定实施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第四十八条 成立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所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协调全所实施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研究审定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并批准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受理投诉、检举、控告,跟踪投诉件的办理情况;
(三)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对依法应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向转办投诉件的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调查处理执法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与执法过错行为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十二条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不枉不纵。
第五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监督执法的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五十四条 监督执法评议考核是检查监督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评价监督执法工作情况的重要机制,是推行监督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对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作为监督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结合,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本规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频率;
(三)卫生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四)卫生许可、审批行为的实施情况及准确率;
(五)行政收费情况;
(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七)廉政执法情况,有无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及行政赔偿情况。
第五十七条 经考核,对在实施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我所以前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与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交所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1.基本原则
(1)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对佛山市(含五区)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负责我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
2.稽查职责
(1)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
①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②检查我市和各区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③检查我市和各区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④对我市和各区卫生监督所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⑤调查处理我市和各区卫生监督所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⑥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3)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区卫生监督所及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3.稽查程序
(1)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经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对属于重大案件的,由市卫生局法监与疾控科组织稽查。对不属于卫生监督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2人以上,出示证件。
(3)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4)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5)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6)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7)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8)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并报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
(9)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0)被稽查科室和个人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
(11)稽查结果将作为科室和个人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确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并通报批评。
(12)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4.附则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为了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类卫生监督员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和提高业务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一个文明、高效、热情与和谐的氛围,特制定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1.廉洁文明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的内容
廉洁文明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卫生监督执法的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卫生监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廉洁文明执法及优质高效服务的内容包括执法纪律、着装风纪、行为举止、工作态度、文明用语等方面。
2.廉洁文明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廉洁文明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是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执法活动中的思想行为准则。廉洁文明执法是严格执法的根本保证,优质高效服务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的活动中,应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1)卫生监督员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严格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职业操守。
(2)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和执法程序。
①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首先向业主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卫生监督员证。
②取证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和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③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过目、签字。现场检查记录应有卫生监督员2人以上签名,不得代签名。
④严格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不得越权执法。
⑤在执行处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事实。证据确切,施用条款准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⑥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义务。
⑦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⑧卫生监督员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⑨没收的物品应开出没收收据,不得私分。
⑩卫生监督员应保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得暗示索取、接收红包、礼品、礼券。
(3)严格着装风纪:
①卫生监督员在受理窗口或者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②冬、夏、秋服不得混穿。
③服装保持整洁,制帽戴正,领扣、衣扣扣好,按规定佩戴帽徽和胸章、臂章。
④保持仪容整洁,男同志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戴耳环,不得描眉,涂口红,搽胭脂,染指甲。
⑤不准穿制服进夜总会、营业性舞厅、桑拿浴、沐足等公共场所消费娱乐
(4)行为举止文明。
①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举止文明、不搭背、不挽肩、不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
②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弱病残让座,在公共场所不准嘻笑打闹。
③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准吃零食,相互扯白聊天,脱岗离位。
④规范文明用语,主动询问顾客“需要什么帮助”,回答问题不急不火,大方得体,不大声训斥、叫嚷。
⑤尊重业主及从业人员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来访办事者,不分民族、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5)接待态度和蔼、热情,办事高效。
①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及卫生监督员,在接待来访者时,应主动热情问好,倾听顾客的来意,当职人员能解决的不推诿他人或上级。
②发证、收费工作人员态度要和蔼,应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完善各项制约机制。
③对电话询问者,实行首接责任制,做好详细记录,属本人或本科室职责范围的,由本人或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后及时给予处理。属其他科室职责的,移交相应科室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④对受理发证大厅发生的顾客过急行为、突发事件,当职人员应给予化解,化解不了的应即刻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者办公室处理,不得与顾客恶语争吵。
⑤监管科室邀请业主洽谈工作,应事先约定时间,如时间有改变,应通知业主改期。
⑥监管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或者承若的时限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卡、拿、吃、要或拖延办事时限。
3.评价与考核
廉洁文明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评价与考核是对卫生监督员的思想、作风、行为作出优劣好坏、水平高低的判断,通过考评,可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与服务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卫生监督所每年成立评价与考核小组,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所考核小组考核等方式进行。
自我评价则与每年的自我鉴定结合起来,鉴定的内容必须有廉洁自律,文明优质服务的评价内容。社会评价则由所考核小组深入企业,听取业主的意见,发放征询意见书进行评价。科室评价则由科室负责人对卫生监督员一年的廉洁自律、文明优质服务提出评价意见。所评价与考核小组综合上述意见,对卫生监督员的廉洁自律、文明优质服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给予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其评价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凡在廉洁自律及文明优质服务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岗位考核不能评优及评先进,实行一票否决权。对投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窗口”作业人员违反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方面的问题,经查属实者,可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卫生监督员资格处理。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我所“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促进和改善窗口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群众投诉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群众投诉是指窗口岗位及卫生监督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我所有关工作制度,给群众造成不便或损失,群众有具体的投诉对象及投诉事项,要求单位给予解决、处理。群众投诉的接待、登记、调查、处理的具体承办部门由所办公室负责。
2.群众投诉事项。
凡来我所办事或者在被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对窗口单位及其卫生监督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时限承诺、审批程序、收费情况、办事结果等产生不满,均可进行投诉。
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者,投诉时须明确提出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
3.投诉方式。
现场投诉: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者可在上班时间直接到所办公室向工作人员提起投诉。
电话投诉: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者可在上班时间通过市卫生监督所的投诉电话向所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电话号码为0757-83109780。
网上投诉: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者,可登录市卫生监督网站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投诉,网址:http://www.fswsjd.gov.cn 。
信函投诉: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者可将信件邮寄至佛山市惠景路5号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收。也可亲自将信函投入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意见箱内。
4.投诉受理。
不论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者以何种方式提起投诉,办公室工作人员须第一时间与投诉者取得联系,了解情况作好记录。
如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人员无合理、明确的投诉对象和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劝解退回。
如果办事者及被监督检查人员不了解办事及监督检查程序,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说明情况,投诉人自愿撤销投诉的,则不作投诉登记。
5.投诉调查。
正式受理的投诉,所办公室人员须及时以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好笔录:
(1)与投诉人对话,了解投诉对象、事项、原因以及解决要求;
(2)与被投诉者谈话,了解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听取解释和意见;
(3)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事实;
(4)通过询问有关目击者,参与被投诉事件的人员,取得相关旁证。
6.投诉处理。
经调查如被投诉者无过错的,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投诉人解释情况,办结投诉。
经调查如被投诉者有过错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由办公室人员向投诉人进行解释、道歉和承诺;
(2)被投诉者应写出检讨和改正意见交办公室备案;
(3)是涉及到审批的事件,被投诉的所在科室应即刻更换工作人员,承诺办结时间,完成后续的办件,办公室应全程跟踪督办,并及时与投诉人交换意见,确保顺利办结;
(4)对过错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所有关规定处理,一年有效投诉3次的,更换工作岗位,不得评先、评优,一年有效投诉超过6次的,撤销卫生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5)投诉人员对整改、道歉和承诺不满意的,办公室应对有关科室及个人加大整改力度,直至妥善解决事件。
(6)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在保密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和跟踪督办。
(三)行为准则
1、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2、廉洁文明执法(节选《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3、严格着装风纪(节选《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4、行为举止文明(节选《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3.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5.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6.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7.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8.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9.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10.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廉洁文明执法(节选《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1、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首先向业主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卫生监督员证。
2、取证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和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过目、签字。现场检查记录应有卫生监督员2人以上签名,不得代签名。
4、严格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不得越权执法。
5、在执行处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事实。证据确切,施用条款准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6、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义务。
7、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8、卫生监督员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9、没收的物品应开出没收收据,不得私分。
10、卫生监督员应保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得暗示索取、接收红包、礼品、礼券。
严格着装风纪(节选《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1、卫生监督员在受理窗口或者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2、冬、夏、秋服不得混穿。
3、服装保持整洁,制帽戴正,领扣、衣扣扣好,按规定佩戴帽徽和胸章、臂章。
4、保持仪容整洁,男同志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戴耳环,不得描眉,涂口红,搽胭脂,染指甲。
5、不准穿制服进夜总会、营业性舞厅、桑拿浴、沐足等公共场所消费娱乐
行为举止文明(节选《廉洁文明执法优质高效服务规定》)
1、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举止文明、不搭背、不挽肩、不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
2、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弱病残让座,在公共场所不准嘻笑打闹。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准吃零食,相互扯白聊天,脱岗离位。
4、规范文明用语,主动询问顾客“需要什么帮助”,回答问题不急不火,大方得体,不大声训斥、叫嚷。
5、尊重业主及从业人员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来访办事者,不分民族、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四)服务标准
接待态度和蔼、热情,办事高效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及卫生监督员,在接待来访者时,应主动热情问好,倾听顾客的来意,当职人员能解决的不推诿他人或上级。
2、发证、收费工作人员态度要和蔼,应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完善各项制约机制。
3、对电话询问者,实行首接责任制,做好详细记录,属本人或本科室职责范围的,由本人或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后及时给予处理。属其他科室职责的,移交相应科室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4、对受理发证大厅发生的顾客过急行为、突发事件,当职人员应给予化解,化解不了的应即刻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者办公室处理,不得与顾客恶语争吵。
5、监管科室邀请业主洽谈工作,应事先约定时间,如时间有改变,应通知业主改期。
6、监管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或者承若的时限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卡、拿、吃、要或拖延办事时限。
(五)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节选《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卫生监督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 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二)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十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十五)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十六)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卫生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
2.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
3.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及时督促落实的;
5.未对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或者未协助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6.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告的;
7.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8.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的;
9.其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行为的;
(十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准予决定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八)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或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十九) 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二十)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十一)其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提出的审批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的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某审批环节超时导致整个审批项目出现超时的,该环节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其余环节责任人未超时办理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一般过错是指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一般损害后果和影响的;
(二)严重过错是指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一般过错三次及以上的;
(三)特别严重过错是指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严重过错二次及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三) 批评教育;
(四) 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五)实行离职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六)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七)造成国家赔偿,应当对有故意和重大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故意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五)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在监督执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七)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八)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案件调查以确定实施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第四十八条 成立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所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协调全所实施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研究审定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并批准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受理投诉、检举、控告,跟踪投诉件的办理情况;
(三)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对依法应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向转办投诉件的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调查处理执法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与执法过错行为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十二条 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不枉不纵。
第五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服务项目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见附件1)
2、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见附件2)
3、餐饮服务许可(见附件3)
4、放射诊疗许可(见附件4)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见附件5)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附件6)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见附件7)
8、医师执业注册许可(见附件8)
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许可(见附件9)
1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许可(见附件10)
11、护士执业注册许可(见附件11)
三、服务收费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取对象 |
收费标准 (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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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
行政事业收费,使用POS机联网刷卡缴费。 |
外出现场作业 |
人/天 |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 |
20 |
||
样品采集费 |
天 |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 |
194 |
||
产品卫生评价 |
个 |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 |
800 |
||
其他卫生防疫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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