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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做假案

投诉人:熊德生,男,汉族,1982年4月3日生,农民,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官庄镇乜敖董上组69号,身份证号:5135221982040

3411X,电话:15856066265

投诉人:张红琼,女,汉族,1974年3月20日生,农民,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官庄镇乜敖董上组69号,身份证号:513522197403200825,电话:15856066265

被投诉人: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局长

本案负责人:黄磊、副所长、警号:223149

投诉事项: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做假案

事实与理由:

1、被投诉人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包庇本案真凶‘张显荣,李云艳,张才贵’三人犯有故意伤害投诉人本案案件的犯罪事实,被投诉人做本案假案的事实证据确凿,投诉人熊德生,张红琼(系夫妻关系)有2011年10月26日下午4点钟左右受害时的报警、报案求救的通话录音视听资料、及真凶闯入投诉人院子的行凶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行凶人有本案行凶时的凶器石头来源于凶手‘张显荣、李云艳、张才贵行凶时的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照片及证人李吉贵的证言证实本案事实铁证,证实投诉人熊德生夫妻是本案件发生时的第一时间电话报警报案人。被投诉人公安局没有受理本案件受害人的报警、报案的真实案件。

2、被投诉人公安局做的假案熊德生、张红琼故意伤害案证据清单本案案卷熊德生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案件材料已移送到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投诉人熊德生夫妻于2012年7月6日收到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现已超过起诉时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及被投诉人公安局至今未起诉。

综上所述,投诉人熊德生、张红琼依法投诉被投诉人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做假案。附证据。

此致:

投诉人:熊德生、张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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