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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源于生活而不是生活

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这句名言的出处被广为流传,但其出处已经难以考证。俄罗斯艺术理论家尼古拉·加夫里诺维奇·车尔尼雪夫斯基(1828.7.24~1889.10.29)对于这一观点已经提出了比较完整的论述,可以看做是该理论的先锋吧。

  尽管如此,这一描述只适用于“艺术”本身而并非其衍生出的所有“产品”,这也是笔者通过本文标题想要表述的观点。

   随着几部电影的高调上映,不少身边知道笔者具有田野考古工作背景的朋友便提出了众多有趣又有点无厘头的问题,着实另笔者啼笑皆非。

   那么,真实的考古、盗墓、文物交易是什么样的呢?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笔者曾多次参与我国多地的考古发掘工程,进行出土器物的相关研究。


盗字定其性

  盗墓一词之所以用了“盗”字,那自然是贬义的,且表达了其非法性。自古以来,“死者为大”的思想便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之中。盗墓对于死者的不敬以及生者的侵犯导致其被列为重罪之一,绝非什么值得炫耀和光荣的事情。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对于该类行为给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和量刑方式: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

   举世闻名的洛阳铲,随着影视和文学作品的描述而慢慢被人们听说,然而见过其真面目的人并不多,实际使用过的更是寥寥无几。其实这种工具的结构本身非常简单,使用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操作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呈半圆柱体的铲头可以将地下的土带出地面以判断其性质。如果是夯土甚至带有一些漆皮等人造物,那自然是有墓葬或人工遗迹埋藏于此。如果带出的是生土(既未被人为改造过的土壤),那么要么就是此处无墓,要么就是已经见底。

 

   由此可见,无论盗墓还是销赃,其行为的非法本质都是毋庸置疑了。即便如此,为什么自古以来盗墓就如此猖獗,甚至造成如今所谓的“十墓九空”现象呢?这就要仔细分析一下关于盗墓者的“需求”了。

   首先从目的上说,除了某些以复仇或侮辱为初衷的“挫骨扬灰”之外,绝大多数盗墓行为都是为了达到经济利益的目的。什么不死灵药,什么幽冥之门,这些只是艺术作品中为了故事需要所设计的玄幻情节,和现实自然毫无半点关系。

   既然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那么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出土器物的价值体系也会有些许的不同。举例来说,金银器作为硬通货,在任何时代都是最为方便出手,流通性最好的选择之一。其材质特征允许他们即可作为古董在市场上流通,也可被重铸为其它形式以逃避盗墓、销赃带来的相关法律、道德风险。

   相对而言,青铜和玉器在古代,特别是宋代之前,属于流通性最差的器物。由于礼制规格等原因,青铜和玉器并非寻常百姓可以随意佩戴,仅限皇权贵族独享,因此也缺乏流通性和市场需求,更别提如何“变现”了。从国际考古实际出土的现象来看,多件金缕玉衣在被挖掘出来的时候都是散落了一地玉片无人问津,只有其上的金丝银丝被抽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不过同是处于经济利益为目的,盗墓所获得的收益用途却有明显不同。早在战国时期,群雄纷争不断,天下尚武轻文,各国之间的兵力也需要靠经济支撑才能壮大和维持,这自然就牵扯到军饷,也就是国防预算的问题。在那样一个战乱时代,深知“良禽择木而栖”的古人也面临人口流动性和人才流失的挑战,并需要随时做好举家搬迁的准备。尽管当时各个国家也有各自的铸币和货币体系,但毕竟不如黄金作为硬通货最让人安心。倘若一名楚国军士因为任何原因转投燕国,那么楚国的铸币在燕国将无法流通使用。为此,如想招贤纳士为己所用,各国不得不以真金白银作为代价才能强大自己的兵力。

   如果说古人盗墓乃是受到兵荒马乱的时局所迫,那么相较之下,当代盗墓者纯粹以商业利益为出发点的盗墓行为,除了违规违法之外,更显得过于自私自利了。

  出土于西周虢国墓地的一套五璜玉组佩,其工艺和造型可谓精美绝伦。然而,如此高“规制”的饰物并非寻常百姓的富贵人家可以使用的,因此在古代,这类器物对盗墓者而说并没有太大的市场价值。 


墓葬种类多

  灯火辉煌的地下宫殿,神秘幽静的钟乳迷宫,机关重重的密道深处隐藏着沉睡千年前的惊天秘密,一旦得见天日即将为世界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灾难……

   等等,这只是电影和小说中的情节,不会有人当真吧?

   抛开各种带有玄幻色彩的机关和诅咒不说,仅仅是墓葬的规模和形制,已经被作家们“添油加醋”到离谱的境界了。要知道,即便是工程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古人对于葬制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越级设置墓葬乃是极重的罪行,等同于意图谋反或复辟,将遭株连九族的惩罚。

   既然如此,那么各个时期的顶级墓葬到底能“奢华”到什么程度,多大规模呢?就这个话题,笔者大可洋洋洒洒写上一篇十万字以上的论文来详尽描述和对比,不过大体上说,自东汉后,丧葬制度逐渐呈现弱化趋势。尽管皇家墓葬和陵园在体积和奢华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随葬相关的规制却逐渐弱化。在此之前,尤以商代、西周、东周(春秋、战国)和西汉时期的墓葬最具代表性。咱们且看看这些时期的墓葬都是什么样子……

   按照目前国家考古发掘出土唯一完整的商代王室墓葬,位于河南省安阳市的妇好墓可谓最为知名的商代墓葬了。该墓葬地处商代殷城遗址内,于1976年被考古工作者发现。除了墓葬地表上的妇好享堂、母辛宗等用于祭祀活动的宗庙建筑之外,墓葬本身长约5米,宽约4米,深约7.5米,并无墓道。在墓室内发现殉人16人,墓葬及其椁层中出土了共计1928件各类随葬器物,其中青铜器468件,玉器755件,骨器564件,并出土海贝6800枚。

   妇好贵为商王武丁的妻子,身兼皇后、将军、祭祀等众多职务,又与武丁夫妻情深,因此在其墓葬的修建和随葬品的选择上可谓极尽讲究。即便如此,尽管出土的器物众多,造型精美,堪称国之瑰宝,但墓葬结构本身相对简单,远不如早汉时期的工程复杂。如今,整个殷墟遗址和妇好墓已经作为殷墟博物院对游客开放,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亲自到河南安阳一窥究竟。

   到了西周时期,由于礼制的完善,对于丧葬制度的更加明细化使得墓葬形式更加复杂。除了公墓和邦墓等形式外,还有列鼎制度等对随葬品进行系统的等级规定。葬具大都为木质棺椁,而木椁一般都在墓底架两根枕木,再在枕木上纵铺方木构成椁底,椁室四壁用榫卯结构的方木垒成,其上横铺方木为椁盖,棺木置于椁室之中。除了随葬坑之外,墓室本身的体积加上墓道可达数十米长。

   有关西周墓葬的典型,当属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虢国墓地了。该墓地占地约4万平方米,包含车马坑、祭祀坑在内的墓葬总数达500个以上,其中各类贵族墓234座,车马坑60多座,出土珍贵文物达1万多件。在这数百座墓葬之中,9号墓的墓主人虢仲乃是虢国的一代国君,其墓葬也是墓地中形制最大的一座。该墓葬长6米,宽4.4米,距现地表19.3米。由此可见,即便是一国之君的墓葬,与影视和文学作品中的描述也是天差地别的。

   再看看到了丧葬制度最为发达的西汉时期,皇家墓葬又是什么样子呢?

   近来,尽管江西省南昌市发掘的海昏侯墓频繁出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该墓园由两座主墓、七座陪葬墓、一座陪葬坑、园墙、门阙、祠堂、厢房等建筑构成,挖掘总面积约达1万平方米,历时五年,出土了珍贵文物1万余件(套)。其中,主墓室深达8米,长宽17米见方,可谓工程浩大。但毕竟作为一位“废帝”,刘贺不能使用超越等级的丧葬规制。同时受限于国家的经济和人力资源,其墓葬的修建可谓“举全国之力”,但恐怕也仍未满足他自己的期望吧。

   相比来说,位于河北省保定城西北21公里处的满城汉墓则“风光”的多。该墓葬是西汉中山靖王刘胜及其妻窦绾之墓,其中刘胜墓全长约52米,最宽处约38米,最高处约7米,由墓道、车马房、库房、前堂和后室组成,窦绾墓和刘胜墓的形制大体相同。两墓中共出土了包括长信宫灯、蟠龙纹铜壶、错金博山炉、朱雀衔环杯等著名器物在内的珍贵文物总计1万余件,且为古代冶炼、天文、医疗、纺织等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极为难得的出土证据。

 得益于山洞墓葬的结构,两墓均保存极为完整,采用以山为陵的营建方式,墓道及墓室凿山而成,呈弧形,分为墓道、甬道、南耳室、北耳室、中室和后室6个部分,并有较为完善的排水系统。也正因为如此,该墓在历经2000多年的风雨之后仍能以其本来面目示人,并未发生严重坍塌和损毁。

   那么该墓内是否就有诸如尸毒、巨石、流沙、水银等防盗的机关陷阱呢?很遗憾,这要让很多盗墓影迷们失望了。实际上,目前考古发掘的墓葬之中,已知的只有秦始皇陵中具有比较完整的防盗设施。因为这些机关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年久失修之后很难起到预期的作用,所以也可以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更早期,诸如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良渚文化墓葬中,出土最多的只有玉器、石器和陶器。由于当时并没有金属冶炼技术,木、牙、角类有机物在经过4000多年的埋藏后早已腐败,而陶器属于生活实用器,并不存在较大的收藏价值,能够保留下来的只有诸如玉石、玛瑙类材质本身不易腐坏的器物,可这些“沟通神人”的工具岂是常人所能佩戴的?说到底,还是缺乏市场价值。当然,这是指古代的盗墓行为,到了当下,恐怕墓里的一石一瓦一草一木也被拿到市场上兜售了吧……


盗墓与考古的区别

  最后,很多人开玩笑地戏称国家考古工作为“有执照的盗墓”,这个说法在网上更比比皆是,也是让笔者觉得可笑又无奈。

  考古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田野考古挖掘和文献记载等资料进行历史研究,同时也会结合生物、地质、医疗、农业等各个交叉学科的专家,对难得一见的样本进行跨学科研究。此外还要对文物进行保护,一些重要遗址还要进行重建,以供其它学者甚至大众参观学习。简而言之,“把东西挖出来”只是工作的开始,后面还有更多的疑团等待通过研究进行揭晓。

   相比之下,盗墓者则是为了将具有经价值和市场流通性的文物取出、倒卖、变现而进行破坏式的挖掘,这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试想,盗墓终究属于违法行为,而盗墓者鲜有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挖盗墓葬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深更半夜里偷偷摸摸进行挖掘,速战速决,而因此对墓葬环境甚至文物本身造成的破坏可谓毁灭性的。换句话说,“搂草打兔子”,捞到什么算什么,绝大多数盗墓团伙都是这样的心态。

  此外由于所涉及的商业利益较大,致使这个“邪门”的行业确实有诸多不成文的规矩。举个例子,处于成本和效率的考量,过去盗墓主要以打洞为主。取东西的人用绳索系在腰间,顺着窄小的洞口垂直进入墓穴之中。上方的同伙除了负责放哨之外,还要负责把下方的人拉上拉下,并接住传上来的文物。曾经在利益面前发生过诸多灭绝人性的惨事,此后便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行规。父上子下,亦或是娘家人上婆家人下,总之是机关算尽,只为了使用各种方法牵制人们的贪婪和绝情。

  当然,这些事情永远不会被拿到台面上说起就是了……

                                          

本文刊于2016年16期《世界博览》                                   编辑: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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