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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没有二氧化碳系统泄放管路,不一定是缺陷,请看法规详细规定!

近日,海事检查人员检查某船,发现二氧化碳系统没有泄放管路,对此提出疑问,船长说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管路图也没有设置管路。对此问题,本文做一解释。

所谓泄放管路,是指CO2钢瓶瓶头阀安全膜片破裂后将灭火剂释放至开敞甲板大气的管路。对此,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不同的规定,建议船员朋友掌握相关要求,避免在检查时被错误的列成缺陷。本文包括两部分,一是国际国内规定,二是归纳具体要求。

一、国际国内法规、标准规定

1.国际公约没有要求

查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消防安全规则》,对泄放管路没有要求。

2.技术法规1992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规定:“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本局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压力达到18.6±1MPa时能自行破裂。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出的灭火剂,应由排气管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大气中,采用其他安全装置时,也应满足这一要求。

注:1992年10月,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首版《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开始建立单独的法定检验技术法规体系。

3.国内技术法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经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时自行破裂。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的灭火剂应由管路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大气中。如CO2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45℃ (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免设上述排气管。采用其他安全装置时,应满足这一要求。”

4.国家标准,推荐

《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CB/T3294-2020)规定:“用于储液瓶组储液瓶的瓶头阀,应配备连接储液瓶组泄放连接管的接口,以便安全膜片破裂后将灭火剂引至室外敞开甲板的大气中。

二、归纳总结

1.国际公约对于泄放管路没有要求。但是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要除了遵守公约,还要遵守中国法规。

2.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2006年之前,必须设置泄放管路;2006年之后可以接收替代措施。也即是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以及超过45℃的温度报警装置。

3.国内航行海船在2004年版本技术法规要求有泄放管路,在2011版本开始允许替代措施,也即是“有良好的通风能力且储存温度不超过45℃”。也即是说,在2011之后可以替代措施。

小编以为,既然新旧法规不一致,按照从新兼从轻原则,即使是2011年之前的船舶,也允许有替代措施。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泄放管路,只要有良好通风和温度报警,都是可以的。大家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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