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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判的司法观点集成

裁判规则汇编

2019/3/15

针对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笔者发现实践争议极大,鉴于此,笔者略作整理,以供读者略作了解:

各个法院审判案例

第一种情况

          裁定驳回起诉

以下三个案例系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要旨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潘传进的主张,其也是与王金锋签订的分包合同,其合同相对方也应是王金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向王金锋主张工程款。潘传进在没有证据证明与中铁十二局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向中铁十二局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42号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虽未规定被告主体适格问题,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被告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亦将“被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被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本案诉讼要件欠缺,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31号

案例要旨

在审理的过程中,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宝鸡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原告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与赵树华(宝鸡市渭滨区兴旺市场)双方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为赵树华(宝鸡市渭滨区兴旺市场),而非被告宝鸡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

案例来源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22号

第二种情况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是对于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或“正确”的问题,除非原告有恶意滥诉的目的,否则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201号

裁判要旨

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作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

因阻止盛阳公司施工造成损失的是他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盛阳公司要求北辰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济南盛阳首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2016)鲁0113民初2791号

台湾案例

案例要旨

按当事人适格,系指当事人就具体特定之诉讼,得以自己之名义当原告或被告,而受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之本案判决之资格而言。故在给付之诉,若原告主张其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之权利主体,他造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之义务主体,其当事人即为适格。至原告是否为权利人,被告是否为义务人,乃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之要件是否具备,即诉讼实体上有无理由之问题,并非当事人适格之欠缺。

案例来源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2号判决

理论学说争议

观点

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适格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该条件的重点在“有”字;至于该被告是否必须是适格的被告,需要人民法院经民事实体审理后才能做出判断。人民法院不能在立案阶段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即裁定对于案件不予受理。在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

观点

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案件。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实现诉讼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某些前提条件或事项。与起诉要件不同的是,诉讼要件并非发生该诉讼的要件或者构成该诉讼成立的要件,而是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欠缺诉讼要件而不及时予以补正就会遭遇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后果。诉讼要件的法律效果在于,如果不具备对本案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判决的要件,也就不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或者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 江必新主编   何东宁执行主编

观点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否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变更被告缺少法律依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告知其另行起诉,故原则上同意信中的第二种意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占有人、使用人,能否作为被告,要视原告的具体请求而定。

《人民司法》2003年第8期,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观点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对诉权有无的判断。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则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该当事人承担了败诉的结果。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被告主体有误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原告拒不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司法》2004年第11期(总第490期),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观点

被告是否适格,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问题是,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践中认识不一。本书作者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8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经审理被告不适格的,已进行了实体审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参考》               孙洪山 刘生亮 编著

观点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有明确的被告”并不是要求被告适格或者正确,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这样处理亦不影响权利人另诉。

《北京审判微阅读(叁)·民事》       作者:杨万明

案例

但是,业主委员会毕竟是一个特殊的诉讼主体,它自己并没有相应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因而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虽然业主委员会为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但是其并非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费交付义务人,该种义务的承担者乃是业主个人,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该种诉讼的被告不适格,此时,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委员会的该种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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