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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事关每个家庭财产继承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典》中涵盖了有关家庭财产继承的相关法规,实施之后,现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意味着实施了35年之久的继承法规,终于迎来的新的“版本”。

我们知道,当前关于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暴露出来的矛盾、纷争越来越多——因为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继承篇中,对于继承的修订大么?

客观的讲,本次《民法典》继承篇对于继承的修订,在某些方面还是比较明显的。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10个方面。

我们一起通过对比的方式,看看到底有哪些变化。

【十处修订】

1.继承时间

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原则。

理论上,被继承人、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概率很小。但现实中,意外的发生不可预知。《继承法》中并未对死亡时间推定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后续的“意见”中做了说明。

本次《民法典》,将推定时间纳入正式法条。这一点谈不上是多大的调整或者补充,只是将在他文中的补充规定做了整合。

2.遗产范围

这是非常突出的变化点之一:

在《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围有适当较细的划分。而《民法典》中只“笼统”的写了一条:个人合法财产。

这与时代的发展和财产类型多样化有关。之前谈到的财产,多数都是有形的,例如房产、实物、存款等。

但是,关于一些无形资产,例如值钱的公众号、游戏账号等等,这些财产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争议。

这次的修订,笼统的一句话,实际上是把财产的边界“无限”扩大了。只要属于个人的,无论有形还是无形,都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当然,是否具有实操性,例如“游戏账号怎么估值?万一运营商关服了怎么办?”等等类似的问题,还需要经过实践,可能才更具有落地性。

3.继承权的丧失

在“继承权丧失”的有关规定中,最大的修订,是增加了“宽恕”:

这里有两点,重点做一个提示:

遗嘱。如果对遗嘱订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那么将丧失继承权。其实这一点在《继承法》中有类似的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而这里,重点对遗嘱受益人的不良行为作出了明确约束。

宽恕。如上所述,我们反过来说:

  • 之前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之后悔改,孝敬或者善待被继承人的;

  • 承认之前伪造、篡改或者撕毁遗嘱,而后承认当初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的;

  • 承认对遗嘱订立人有过不良影响、而后认可并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发生这些情况、同时被继承人也谅解并重新将其列为继承人了,那么,丧失继承权之后,依然可以重新获取。

至于故意杀害等行为,已经涉嫌到重大刑事犯罪,为谋利不择手段,无从宽恕。

4.诉讼时效

严格意义上,关于“诉讼时效”上,不是做了修订,而是做了统一。

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而在2017年10月1日颁布的《民法总则》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单理解就是:继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继承法》的规定是二年。

这次《民法典》将时间做了统一,这样就与民事诉讼保持一致。

5.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这是一个重大调整:

在《继承法》规定中,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涉及“代位继承”问题。

我们举个例子来对比一下这项调整:

老张去世的时候,父母早亡,一辈子没结婚没生孩子。老张有一个哥哥、一个弟弟,其中哥哥也早去世了,留下一个女儿。

按照《继承法》,因为老张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弟弟在世。所以,他的遗产将全部由弟弟继承。

按照《民法典》,老张的遗产将由弟弟、大哥的女儿继承——大哥的女儿有代位继承权,可以“代替”大哥、继承老张的遗产份额。

6.遗嘱形式

这又是一项非常重大的调整:

新增了“打印遗嘱”这种合法形式,将“录音遗嘱”调整为“录音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的效力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如果单纯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完全无效——不属于合法形式。当然,这与当初立法的大环境有关,那个时候打印还属于很稀罕、奢侈的玩意。不像现在打印遍地都是,成本低、方便。

录音遗嘱也存在同样的背景。八十年代,录音机都属于家电的“大件”,更不要提录像、摄像了。随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现实遗嘱订立过程中,录像已经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普遍应用在遗嘱订立过程。而且即便是订立“录音遗嘱”,多数也都同步录像。所以说,“录音录像遗嘱”这种形式,可以不理解为是新的遗嘱形式,只是对原有“录音遗嘱”的一个升级。

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也是顺应了时代科技的发展,与时俱进。

7.多种遗嘱形式的效力

《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这次《民法典》中,取消的关于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即将“时间”因素作为判断多份遗嘱并存时如何采纳的唯一依据。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在《继承法》实施阶段,如果之前订立过公证遗嘱,后来改变主意,想重新订立的话,必须要先把之前的公证遗嘱撤销。

按照《民法典》,订立公证遗嘱之后如果改变的分配意愿,直接重新订立即可,少了一道取消的手续。

8.遗赠的时效性

这是一个“微调”,调整力度不大:

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到非法定继承人的行为,称为“遗赠”。

遗赠的要求是:指定的受遗赠人,必须要在得知之日起、规定时间范围内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继承法》规定的时间是两个月内,这次《民法典》规定为六十天。

借着这个“时效性”的微调,重点提醒的是:

遗赠(例如,爷爷将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孙子),一定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否则默认是放弃的!

9.遗嘱信托

这个词早有提及,这次在《民法典》中写明了:

关于“遗嘱信托”,说来话长,这里暂且不讨论,后续通过专题文章为大家详细阐述。

10.遗产管理人

这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修订:

遗产管理人是做什么?

遗产管理人角色,是在发生继承之后,“主导”完成继承工作的人。

我们知道,继承的办理往往会面临很多现实问题,例如:手续繁杂不知所从、继承人不懂如何办理、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产生争议……多种问题,造成继承的办理很麻烦。

这时候,有个能“主事”的、公正的角色出面,牵头完成继承手续办理,能够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就是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一般来讲,遗产管理人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遗产管理人能“服众”。

  • 遗产管理人必须具备公正性,不偏不倚,不带个人感情色彩。

  • 遗产管理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如何办理。

遗产管理人,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直接写入遗嘱;也可以由继承人推选。

至于是否有酬,可以看被继承人的意思,也可以由继承人商议而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中也做出了说明: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结语】

家庭财产继承涉及到千家万户。毫不夸张的说,涉及到每一个家庭。

这次《民法典》继承篇对于《继承法》的修订,还有一些说法、文字上的修改,但不影响实质,这里就不再做文字上的比对了。

如果对这十处修订做一个区分的话,从个人角度,遗产范围、代位继承人范围、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的优先级、遗产管理人,这五项属于最重要的修订和调整

了解关于继承方面的有关法规、知识,并不是专业人员的专业课,而是普适大众的必修课、公共课。

多了解一些继承方面的法规、案例、常识,相信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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