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由于不良的生活方式,巨大的工作压力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患上了不育症。致使诸多的不育症患者夫妇无法享受生儿育女的人生乐趣,所幸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能够帮助这些人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但科学技术在为人类带来某种好处的同时,也可能打乱一定的秩序,引起新的问题;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已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带来了一些社会、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
耒阳市公平镇某村夫妇今年因为感情破裂选择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期间人工授精生育的女孩归女方曾某抚养,男方李某每月支付曾某人工授精所生女孩的抚养费用450元,如今一年过去,李某以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拒绝支付费用,曾某想向法院起诉李某,请问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意见】:
关于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包括试管婴儿、代生婴儿)的父母的确定,我国《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夫的精子而生者,应认为是婚生子女,由第三人的精子而生的子女,则应分别对待:(1)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2)未经夫的同意而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夫可提起否认之诉。在此情形下,妻的行为不构成通奸,且子女与精子提供者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
从本案可以看出,曾某与李某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女孩属于第一种情况。可以推定曾某所生的女孩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因此,李某对曾某所生的女孩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抚养义务。在此也同时建议,为确保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者: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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