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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百问百答(3)

问:有关部门如何处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答: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八条)

42

问:各级人民政府能否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3

问: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答: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4

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45

问:本市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如何促进企业家成长?

答: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

46

问:如何借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为企业家提供服务?

答: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第三十条第二款)

47

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时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8

问:如何借助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49

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协助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50

问:本条例中提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答: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缩减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时间,降低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费用,为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

51

问:本身在加强交通物流建设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第三十四条)

52

问:企业用工方面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改进?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第三十五条)

53

问:公用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哪些便利?

答: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三十六条)

54

问:我市发展中介服务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推动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55

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哪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措施?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按年度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6

问: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在构建良好市场环境中应起到什么作用?

答: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57

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58

问:本市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哪些主体意见?

答: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第三十九条)

59

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第四十条第二款)

60

问:本市应采取哪些措施来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答: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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