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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表达

理解与表达是语言自己的两种运动方式。实践中,人们对于这两种运动方式的表述和认识还存在着偏差。1955年的《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初稿)》:“提高儿童理解语言和运用语言的能力。”此后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都沿用了这一提法,这一提法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广为接受的观念未必是正确的思想,需要经过审察,才能显示其真理性。“理解”是客观对象与认识主体的统一,“运用”则把客观对象“语言”看作服从于主体的外在物。客观对象既然是同一的,那么,客观对象的地位也应当是同一的,现在,这种表述前后不一致,出现了不同一,反映出我们对于语言认识的矛盾性,一方面具有能动性,另一方面则是僵死的、被动的工具。有一种观点,在思想上已经步入歧路,“‘表达本位’观照下的语文教学,在教学实践层面上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阅读教学要从表达出发,直面作者或文本主人的心灵,探究作者遣词造句的表情达意或其表达效果;二是基于儿童立场,从儿童对文本或生活的理解出发,以随笔形式表达自己对文本的理解。”[1]“表达本位”即是把“表达”的地位放在最根本的位置,“表达”是根基,是起点,其他的一切内容皆出自“表达”。“表达”是主体发出的动作,是主词的谓词,离开了主体,动作便不能产生,离开了主词,谓词丧失了根基,“表达本位”是“无主”的抽象行为,这种行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至于后面的“两层含义”,其解释并非“含义”,而是经验描述,“含义”揭示概念的本质,经验虽然可能包含有“含义”,毕竟一部分属于概念,一部分则不属于概念。日本国语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正确理解、确切表达国语的能力”,但是,我国的解释者说,“要求在教材处理上注意理解、表达、语言知识三者之间的彼此的关联,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通盘安排好各项内容的学习和技能的培养,达到听、说、读、写全面发展。”[2]这一解释把“理解、表达”与“语言”并列起来,仿佛它们具有同等地位,“理解、表达”不属于“语言”,这三者“作为一个有机的整机”,统一于“语言”之外的某个实体。把“理解、表达”割裂开的错误也许不是解释者的本意,但是,一经著录于纸质媒介,被固定下来且广泛传播,谬误也会变成真理。

在我们这门学科,理解和表达是关于语言的两种行为,听、说、读、写虽然也是关于语言的行为,但是,这四种行为是表面化、可以直接感知的现象,侧重于主体的一方,把客体隐藏于概念的背后。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理解和表达,既是主体的行为,同时又是语言自身的运动,理解和表达在行为上是主客的统一。理解和表达,我们既可以说是人的行为,又可以说是语言的自身运动,那么,理解和表达的主体还是分裂的,这种分裂会导致片面性的认识,或者偏向于人的一方,或者偏向于语言的一方,统一性的主体则可以避免片面化。理解和表达既然是关于语言的行为,那么,语言就是理解和表达的统一体。语言是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按照语言的概念,“观念”是语言的本质,“观念”是人的思维的结果,是人的观念。语言虽然是客观的,但是,它是以人作为它的本质的,所以说,语言是主观的客观化,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语言通过理解和表达的行为把自己实现出来,这两种行为在经验中可以直接观察到,但是,在理性中,语言的实现经历了漫长的道路,这条道路从“理解的语言意识”开始,经过“表达的语言意识”再回到“客观的语言意识”。

语言最初的存在形态是纯粹的意识。理解的语言意识是对事物的理解,意识是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通过感觉、知觉这样的感知能力,获得对于对象的初步认识。感觉是对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感觉中的事物稍纵即逝、变动不居。知觉虽然反映了事物的整体,这个整体是一束属性的统一,是个别事物。感觉和知觉到事物仅仅是意谓,不可言说,说出来的是概念,而概念则是思维的形式。感觉和知觉到的意谓的东西,需要思维的整理,经过分析、概括,才形成概念。概念是对于一类认识对象的本质的反映,刚刚形成的思维的成果保存在人的大脑中。这个阶段的思维仅仅是对单纯的对象性意识,它扬弃了事物的特殊成分,把握的是事物的本质,是一个纯粹的思想,是自己对事物理解了的思想。从感觉、知觉到思维,这个过程就是一个理解的过程,因此说,对事物本质的纯粹意识,这个语言的最初形态就是理解。

语言的最初形态已经映射着表达。在语言意识的对面,山、树像绘画的语言那样展示出自己的形态,泉水的声音,鸟的鸣叫,无不像音乐那样表达着自己。云起雨落,霜降草败,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也通过一定的方式传达出来。大自然以其特有的语言表现的不仅是形象,而且有关系,山川树木的形象是我们可以感知的,日月星辰的变化规律是我们可以思维到的,大自然为我们提供的是可理解的对象。

理解的语言意识属于自我的、个人的,属于自我的理解是否存在呢?对于我们自己而言,我们都会确信大脑中存在某种语言意识,在我们对自己这种语言意识进行反思时,我们的意识就分化为二个意识,一个意识是个别的语言意识,这是一个特殊的语言意识,语言意识在数量上有无限多个,每个语言意识都属于特殊的语言意识;第二个意识是对特殊的语言意识进行反思、确信的意识,这个反思的意识可以对每一语言意识进行考察,确信语言意识的存在,它是一个普遍意识。“我”具有二个意识,“我”因而分化为二个“我”,一个是具有语言意识的“我”,是作为反思对象的“我”,一个是进行反思的“我”,是作为反思之“我”。最初的语言意识只有作为反思的对象时,它才是存在的,就是说,这个意识要让反思的“我”观察到它的存在,它才是存在的。语言意识要让反思的“我”观察到,对于反思的“我”而言,语言意识就是在表达它自己。

自我反思确信自己的语言意识的存在,但是,这只是我自己对我自己的证明,还没有得到客观对象的证明。语言意识必须走出自我,与其他的语言意识取得联系,向另外一个对象表达自己,并为他人所接受,这时,语言意识才在现实中表现出来。现在,在另外一个人面前,两个人都具有语言意识,都需要对方证明自己的语言意识是真实存在的,每一方都要通过对方的表达才能完成各自语言的运动。但是,彼此面对的是个体生命,语言意识深藏于各自的大脑之中,是与肉体混合在一起的对象,不是纯粹语言意识,不是纯粹的对象。这时,双方都不能直接把握到对方的语言意识,两个人如果什么话都没有说,就此走开了,那么,语言意识在他们之间就没有产生运动,仍然存在于自我之内,当双方没有语言交流时,我不确信对方是否存在语言意识,对方也不确信我是否存在语言意识,那么,双方的语言意识是否真实存在,彼此就无法证明了。只有让自己的语言意识与肉体分离,把自己的语言意识表达出来,语言意识成为独立的认识对象,彼此才能把握到对方的语言意识。

表达的语言意识必须得到对方的理解,对方不理解,也就无法证明语言意识的真实性。最初的理解的语言意识的表达是在自我之内完成的,这时的语言意识是个别的、特殊的,在自我之内的、非现实的语言意识,语言意识获得现实性,就须要从自我走出来。语言意识走出自我的方式最初是拟声、感叹的声音。卡西尔在解释语言的起源时说:“遍及于整个有机界的那种由于不安,痛苦和饥饿,畏惧或恐怖而发出的叫喊,[在人这里]开始采取了一种新的方式。它们不再是简单的本能反应,因为它们是在更有意识更为自觉的方式下进行的了。当无人照料的婴儿以多多少少清晰的哭叫声来要求母亲或保姆来到自己身边时,他知道自己的哭叫能有意欲的效果。”[3]叫喊声、哭声不是自然声音,不同于美术、数学等的表达方式,它不在大脑中形成的线条、数字,而是包含着一定的意识内容的社会性声音,是声音和意义的结合。声音与意义的结合体便是语言的具体形态。在第一阶段的语言意识里,我们已经证明了语言意识是一种理解的语言意识,客观世界的自我表达面向所有的认识者,它是一个普遍性的存在;每个人的思维在最抽象的、普遍的意义上都是同一个思维,思维也是普遍存在者。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看,语言是普遍的。普遍性是联结个体的纽带,是个体之间相互理解的桥梁,表达的语言意识通过这个桥梁实现了彼此的理解,语言意识走向现实,在现实中获得了真实存在。这个真实存在的语言意识也是理解的语言意识,不同于第一阶段的语言意识的理解,这个阶段的理解是他人的理解,他人的理解是自身之外的理解,是客观化了理解。

语言意识最初是自我肯定的主观性,它走出自我,走向另一个语言意识,从而否定了自己,但在另一个语言意识中,它得到了肯定,回复到理解,在现实中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种经历了否定重新回到肯定的语言意识才是真实的语言意识。

我们通过分析语言意识的实现过程可以看到,理解和表达是语言的两种表现形式,理解与表达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映现的,表达是具有意义的表达,理解是对表达的意义的理解,它们相互区别,又相互依赖,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又能截然分离。理解与表达统一于语言之中。

 



[1]曾扬明.表达本位:儿童心灵在语文的观照下敞亮起来[J].语文教学通讯,2011(9)。

[2]江苏中外母语教材研究所.当代外国语文课程教材评介[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190.

[3] [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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