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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研究

    近年来,由于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党和政府对此充分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征,深入探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和措施,对于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决策提供参考,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涵义及其性质界定

    (一)群体性事件的涵义

    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权威性的界定,国内学者称之为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冲突事件,或群体性利益表达行动,甚或直接称之为集体行动。政府部门中只有公安部对“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了明确界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正是受这一规定的影响,在实际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大多数地方政府往往简单地将群体性事件等同于治安性事件,用解决治安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可见对群体性事件认识上的片面会导致政府采取处置方式的不当或偏差。因此,在研究群体性事件前,有必要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外延作一个基本界定。

    我认为,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应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群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请愿、罢工、罢课、罢市,甚至械斗、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行动。”

    (二)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由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规模渐大,甚至出现械斗、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表现形式,目前国内外都有一些声音将我国时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成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尤其是一些事发地的政府往往倾向以“敌我矛盾”来定性群体性事件。将群体性事件刑事化、政治化的做法,不仅仅是来自认识上的误区,更重要的是来自某种现实的需求。首先,将群体性事件刑事化、政治化,方便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推卸自己的责任。实际上,现实中的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由此引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误有着直接的关系。将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就意味着将这些事件解释成是坏人捣乱的结果,与这些政府部门无关;其次,将群体性事件刑事化、政治化,更适应一些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性方式。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而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打压。

    对群体性事件定性不准,甚至过度政治化解读,会对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产生许多不利影响:一是容易扩大打击面,制造出大量假想敌,把自己推到群众的对立面去;二是容易扩大事态,激化矛盾,不利于平息事件;三是定性过激,往往会引发执法不当,处置不妥,这就容易授人以柄,被海外某些人利用。因此,我们对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首先应明确,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都是一种利益表达行动或利益博弈形式的具体体现,只不过这种利益表达行动或利益博弈形式具有低规范化,甚至违法性的特征。这是因为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其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正当的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常常是无奈中的选择。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中的过激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实际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其初期或起始阶段,在其没有被某些因素激化之前,往往并不存在这些政治或刑事因素。当然也不能否认,在一部分群体性事件中确实存在着过激行为,甚至是打砸抢烧行为,严重的甚至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但即使是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将政治因素加了进去,也并不等于说这个事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事件或者是政治性事件。

    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及其对策

   (一)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群体性事件在其性质上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利益诉求或利益博弈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抛弃过去“阶级斗争”的习惯思维,不要轻易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治安事件或刑事事件,甚至政治性事件,而是要坚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式方法进行应对和处理。

    1.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件发生后,要通过预案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尽可能多的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要慎重。

    2.尽早化解原则。尽早化解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关键所在。事件一旦发生,应当马上采取相应行动,着眼于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在方法上可以打破常规和工作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防止局势恶化。在处理过程中还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不合理和不正当要求,因为无原则迁就虽然可能使事态暂时得以平息,但从长远来看,则会造成利益失衡和心态失衡,使部分人感到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惯性,造成群众的效仿心理,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态势。

    3.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就是要在正确分析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基础上,在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有正当事由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置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诉求中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从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对于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置。

    4.慎用警力原则。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明确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当然,慎用不等于不用,当事件性质发生转化,行为恶劣,出现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哄抢财物、绑架扣押人质的行为时,则需果断使用警力,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害。警力介入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管制交通、保证党政机关和重要目标的安全,决不可包揽包办,加剧冲突。至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警力,使用程序和具体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而定。

    (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性对策

    群体性事件在发生形式上虽然大多数都具有突发性的特征,但是,它的发生和发展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因素和过程,而是许多因素长期酝酿、长期积累、相互碰撞后,由一个看似偶然的问题或事件引发。因此,正确分析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诸多要素或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或补救措施,就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多发。

    1.加大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确保利益格局基本平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变革带来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转型、结构变动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失衡是社会冲突加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分配、教育等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解决因结构性调整而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维系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公正,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建立健全利益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受损群体的利益救济渠道基本畅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后,因正常利益救济渠道不畅通,经长时间的努力,其正当利益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应当通过改革完善司法援助、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以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正等制度,建立健全能够充分保障弱势群体或受损群体正当利益的利益调处和利益救助机制,从而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进而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 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确保社会怨气得到有效的宣泄与排解。当前,由于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部分群体的相对被剥削感和不公平感增强,加之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和政府在处置上的失当、不力或无能,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怨恨正处于高度积累并且极易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临界水平。事实也证明,我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社会泄愤事件或社会泄愤因素正在逐渐增多。因此,为减少和避免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应当建立健全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让社会怨气得到及时有效的宣泄与排解。一是要继续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议事制度,增强通过协商对话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制度安排;二是要通过开通投诉电话,设立市长热线、市长信箱,改革完善信访制度、领导直接接待群众制度、与群众面对面对话制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和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三是要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弱势群体找到自己真正的代言人。

    4.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机制,确保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不安定因素大排查,是超前落实防范措施,有效调处矛盾纠纷,防止事态递进发展的有效措施。一是要依托综治办或信访办,建立社会调查员和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二是要建立社会矛盾排查台账制度,对社会矛盾状况做到面上清楚,心中有数。

    5.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确保提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社会预警机制是对社会运行状况发出信号,显示社会已经或即将发生无序现象的临界状态,以便引起社会管理者的注意,及时采取对策,使社会运行状况不再恶化的一套制度和方法。建立社会预警机制,首先要设立一系列与社会预警密切相关的社会指标:如物价上涨指数、失业率、贫富差距、城乡贫困率、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腐败涉案公务员比重、上访起数、幸福指数等等;其次成立专门机构,及时收集信息,跟踪研究社会指标和社会心态,对社会运行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还要建立预警分级管理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性对策

    1.迅速控制事态。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经验表明,参与或卷入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处于强烈的焦躁、冲动等非理性状态之中,极易一触即发。加之许多与事件直接、间接相关的群众已处于旁观和跃跃欲试之中,容易受到现场气氛感染,引发联动行为。如果处置迟缓或处理不当,就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和升级,甚至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事发关头,相关领导、相关部门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用理智和耐心说服教育,缓和情绪,疏散围观者、受蒙蔽者,对参与者以案释法,阐明其危害、后果及责任,控制住事态,争取使事件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不再升级扩大。

    2.领导直接对话。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单位或部门无力解决或没有解决好的问题,群众参与过激行为也是希望与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直接对话。因此,事发关头,主要领导应亲临一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起到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清除误解与对立情绪的效应,使矛盾及时化解于初始状态。

    3.重视舆论作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于现代网络和手机短信的便利条件,各种传闻、猜测、消息都会广为传播,容易使参与群众思想和情绪产生波动和混乱。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则会借机大肆渲染,散布谣言,歪曲事实真相,希图扩大事态,使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进来。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一定要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主流宣传媒体,对事件进行积极的正面宣传报导,及时公布信息,减少和消除谣言和不实传闻的负面影响。

    4.充分发挥各种组织的作用。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每个人都可能以某种形式归属于一个或几个组织,如党团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种组织都会对其成员形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的组织对其成员往往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约束。因此,应当注意利用各种组织的联系和影响,约束或劝阻其成员终止参与事件,放弃过激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参与人数和越轨行为。

    5.提出整体方案和对策。控制事态、防止升级只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开端,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切不可因群众一时散回而高枕无忧。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只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整体方案和对策,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使事件尽快平息下来。如果提出的方案缺乏长远整体考虑,缺乏诚意,推脱责任,或随意承诺,都可能使事件陷于更加复杂的局面当中。

    6.部门协调,统一行动。组织实施方案,统一各方行动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形成合力,也才可能全面解决问题。各级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绝不允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各自为政。同时党政群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基层干部等还要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作者:张贤宽  中共日照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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