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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精准有效的约谈

本文原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9期,特此感谢,图文编辑:我们都是纪检人,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文一】

怎样谈话更有效果


文/山西省纪委 付鑫



谈话函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谈话主体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谈话技巧、反应能力等方面都提出很高的要求。谈话谈得怎么样,直接决定了谈话函询这把戒尺在执纪者手中的作用和效果。山西省从谈话函询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环节入手,明确谈话函询方式、要求、操作规则、注意事项等六方面内容,努力把谈话函询做实做细,确保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谈话前,要做足功课。

1 在执行过程中,既要消除谈话函询可能造成执纪审查手段弱化的顾虑,解决“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更要严格按照线索处置标准,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乱用或滥用”的问题。山西省严格按照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坚持集体排查研究、严格审核把关,把握“三个可以谈”和“三个不能列入”。即凡是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可以列入谈话函询范围;对于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能列入谈话函询类处置。

2 谈话对象确定后,认真分析其岗位和性格特点,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明确先谈什么、后谈什么、每个问题谈到什么程度,力争谈到“点”上、戳到“痛”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指定专人“点对点”直接通知谈话对象,科学选择谈话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二、谈话中,要谈清问题。

1 谈话开始时,首先要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明确指出,所进行的谈话是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提醒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实事求是讲清情况,如有隐瞒,要视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理。要讲清楚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引导谈话对象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积极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把谈话函询看作组织的关怀和信任,为整个谈话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2 谈话过程中,要谈透问题。谈话人要紧盯问题不放过,准确把握分寸。通过严肃指出问题、进行纪律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谈话对象明标准、严纪律、知底线,忠诚组织、心服口服。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批评,对回答问题含糊不清、存在疑点的,要紧抓不放、穷追不舍,责成其进一步作出解释说明,一旦发现重要违纪线索,要及时调整线索处置方式,切实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谈话后,要认真核查。

1 根据谈话情况为谈话对象制作谈话笔录,责成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凡是情况说明含糊不清、问题没有说清说透的,退回责令补充说明,如果仍然说不清楚,则进行适当的核实,确保对每个问题的处理结论都有可信的证据支撑。

2 在对谈话笔录、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起草谈话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报委领导审核。

3 此外,按照职级对等原则,应分级确定谈话主体,提高谈话函询震慑力。为体现和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谈话需要,酌情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在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上签字背书。


【文二】

精准约谈要把握什么


文/贵州省纪委蒋华 冯健



约谈是各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方式。从实践看,约谈最忌“大水漫灌”,需要“精准滴灌”。今年3月,贵州省委印发实施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将精准理念贯穿于约谈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甄选对象、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上做到精准发力,以确保实效。

一、明确类别内容,精准甄选对象。

对象甄选是约谈工作的第一道工序,既要严明纪律,把适宜约谈的党员干部甄别出来,又要注意保密,防止重要案源线索的流失。

1 应着力于“未病而先防”,瞄准各单位一把手特别是新提拔任用或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以及虽有问题线索反映但经核实查否,需予以澄清的党员干部,对其开展预防提醒谈话,督促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提升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职尽责的自觉。

2 着力于“初萌而防病”,对那些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查核后需进行询问核实的党员干部,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向本人询问、示警的党员干部,开展询问示警约谈,督促其主动澄清问题、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实问题。

3 着力于“轻病而防变”,对存在轻微违纪现象和问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或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的党员干部,开展纠错诫勉约谈,督促其正视问题、认识错误,悬崖勒马、汲取教训。着力于“病愈而防复”,对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履职不力等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问责处分约谈,帮助这些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深刻反思、切实整改。

二、明确主体程序,精准实施约谈。

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原则,明确干部约谈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程序规定、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严肃规范开展。

各级党委“五人小组”领导同志带头约谈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门班子成员约谈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牵头单位明确相应人员约谈其他党员干部。

按照“事前有约谈方案,事中有约谈提纲、问题清单、约谈记录、签字背书承诺,事后有约谈处置结果或跟踪督促措施”要求,规范约谈过程管理,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实行统计台账管理,并定期向上级党的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约谈情况。

三、明确原则依据,精准运用结果。

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原则,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和本人态度作出恰当处理,实现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 对问题较为严重,必须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立案审查;对问题相对较轻,可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涉纪情况和情节,进行组织调整;

2 对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调整的,督促进行整改;对有问题反映,但能够证明反映问题不实的,进行提醒警示。根据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区分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三个节点,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要求。

3 对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查的党员干部,可以减轻处分;对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查的党员干部,可以从轻处分;对拒不承认自身问题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初核,一旦查实从严处理;对建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的,必须坚持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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