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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发现身边有配偶还跟他人同居的,我们首先要先收集证据,因为,在法院上,看中的是证据跟人证的,这在后面的官司中,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那么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而不是一两晚的,这个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要不然对方很容易反驳;

(2)同居期间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3)同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的异性。

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构成重婚罪的,法律是会严惩不殆的,那么对于重婚罪法律有何惩罚: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小三”。


法律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分配问题,法律肯定更加的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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